2009年10月8日 星期四

公司治理/重大資產交易-董事應嚴審

近日部分上市櫃公司涉嫌掏空公司資產或背信案,均涉及公司重大資產取得或處分交易,包括不動產其他固定資產有價證券無形資產等。依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這些交易均需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且經過董事會通過。

因此涉及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是否落實?董事會是否確實審查?獨立董事是否扮演監督制衡角色?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落實

各公司處理程序均參考「處理準則」規範訂定,大同小異,重點在於是否落實,關鍵在價格合理性。常見之不法交易是由大股東或人頭公司低價買進,再高價轉賣給公司

依規定,有價證券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參考,另各種重大交易金額達公司資本額20%3億元以上,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交易金額達10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若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20%以上或二家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10%以上,應洽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會計師通常會要求公司先找證券分析師估價師,就有價證券無形資產之價格合理性先予評估。

董事會是否落實審查?

董事會應審查是否符合規定程序是基本要求,但更重要的是實質審查,尤其重大交易宜請鑑價公司證券分析專家會計師等列席報告及接受董事提問。國內估價業者良莠不齊,董事對於鑑價公司及證券分析師等之專業資格、實務經驗、公司信譽等均應先予瞭解評估;估價採用方法是否正確,引用之參考資料是否具可比較性等需深入瞭解。

一般常見缺失為雙方價格都談得差不多,鑑價公司、證券分析師及會計師只是在開董事會前被找來背書而已。如果交易雙方均非關係人,交易價格與市場行情相當,則不會有太大問題。反之,則可能涉及掏空等不法交易。

尤其交易對象若非知名企業,而是投資公司海外租稅天堂公司(如BVI等),應評估交易對象之主要股東、董事等,以確認是否為實質關係人;甚至應瞭解該公司成立年限資本額營業項目等,以評估該公司之規模、業務等是否與大額資產交易相當,或是看起來明顯不相當就像個人頭公司過水公司等。

嚴審關係人交易

若交易對象為關係人,董事會審查應格外嚴格,確保處理準則之規定均已執行。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董事會在決議時,應考量有無董事應利益迴避不應參與表決;更應確認是否可能圖利大股東或少數人,致損及股東權益;董事們應隨時思考是否已忠實執行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異議務必勇敢提出,並有記錄或書面聲明可以佐證。否則若董事會決議違反規定致公司受損害,參與決議之董事可能涉及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證交法第14條之3及14條之5更賦予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應扮演監督制衡力量,對於重大資產交易及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事項,若設有審計委員會者,則需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另獨立董事若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還有,司法單位應該加速案件審理,儘快將涉案之公司負責人配合之估價師繩之以法,從重量刑,並且公諸於世,俾利產生嚇阻效果。

(作者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副董事長)
【2009/10/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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