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7日 星期一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網路整批申報期限至98年4月30日止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1日開始,欲申請網路整批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以下簡稱「代理人」),請儘速於4月30日前辦理。
為方便上述代理人代理多家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提供網路整批申報功能,只要於該期限內檢具「代理營利事業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委託人明細表」及「委託書」等文件,向委託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則該代理人於網路申報時,即可以代理人之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的報稅密碼」,將所有委託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整批上傳。
網路申報便利、省時,申報期間如有網路申報系統操作問題可撥網路報稅服務電話:0800-080198,或國稅局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訊科 曾碧寬(04)23051111分機511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4/24


專營自行車出租業可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環保意識抬頭,為響應節能減碳運動,騎自行車逐漸形成一股風潮,因其兼具假日休閒與健身的功能,各地興起自行車出租熱。 該局說,為鼓勵推動以自行車作為交通工具,財政部日前發布函釋規定,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出租自行車收取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餘自行車出租業囿於營業據點十分簡陋,要其開立統一發票並設帳登載有一定程度的困難,為達便民利課之目的,自行車出租業者,除有經營其他營業項目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出租自行車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自行車出租業者得按查定課徵方式繳納營業稅,且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自行車出租業者每月平均營業額達20萬元者,仍可按查定課徵方式課徵營業稅,得免使用統一發票。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謝碧霞 04-23051111轉750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4/24


公司登記2-線上申請查名,繳費收據請自行上網列印

公告自9854起,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公司登記業務線上申辦案件,經由網際網路方式繳納規費之繳款人,請自行上網列印「經濟部線上申辦繳費收據」(如附件),以作為入帳憑證之用,本部不再列印該收據。
經濟部商業司 經商字第09802409240號 98/04/27
公司名稱及及所營事業預查及公司登記業務上申辦案件審理完成,本部將以電子郵件通知列印電子收據。電子收據列印請至本部全國工商行政服務入網口線上申辦服務-公司線上申辦系統,以「案件進度查詢」查詢功能列印。
(使用會員方式申請請至:https://gcis.nat.gov.tw/eicm/eicm/index.jsp


2009年4月25日 星期六

遺產稅修正條文未變更各項扣除額,免稅案件仍應如期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條文於98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1月23日生效,但繼承事實發生在98年1月22日(含)以前的遺產稅案件,仍應適用修法前之規定
該局說明,98年1月22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遺產稅部分,修正除提高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及改採10%單一稅率外,其餘有關被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等,並未調整,所以不論繼承事實發生在修法前或修法後,其扣除額並無區別,適用的扣除額金額分述如下:
一、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的人,可按其未滿20歲的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三、父母扣除額:每人111萬元。
四、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557萬元。
五、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每人45萬元。但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如未滿20歲,可按其未滿20歲的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六、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金額,如未超過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如有不動產投資銀行存款等需辦理產權繼承或提領存款者,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領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後,才可以向相關單位辦理移轉登記
該局提醒民眾注意,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超過期限申報者,縱使是免繳納遺產稅及罰鍰之案件,但因逾期辦理移轉登記,仍無法避免地政規費的處罰規定,請民眾留意掌握申報期限。
審查二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24


稅政簡化申報更正確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稽徵機關進行核定作業,係每年例行性工作,惟稽徵機關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作業流程之安排,攸關徵納雙方後續工作之繁複或簡化,故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針對稽徵機關核定作業流程提出改善措施,也就是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未列選案件書面審核作業,於5月份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約有97%業者將會收到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定資料。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邱局長政茂表示,由於今年核定作業流程改變,該局所轄營利事業,於4月底前將有104,000多家廠商可收到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定資料,並有5,000多家廠商可提前收到應退稅額3億612萬8,000元,亦即此項簡化稅政措施,將可減輕營利事業資金負擔並活絡資金運用。
邱局長進一步說明,該局於辦理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作業時發現,因無94年度核定資料,導致營利事業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之期初餘額錯誤,造成稽徵作業成本增加之案件計16,563件。今年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作業流程改善下,將可避免該類情事之發生,並可提高營利事業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之正確率,減少事後更正案件之困擾,以降低徵納成本。
邱局長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除了派案查核之案件(約3%)外,今年4月底如尚未收到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定資料者,可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查詢及申請補發。
審查一科 刁股長 06-229803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4/24


97年度營所稅新規定

一年一度的報稅旺季即將開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準備工作已進入最後倒數階段,南區國稅局邱局長政茂特別整理出新修訂法令,供大家結算申報時參考。
一、 增修稅務行業代號擴大書審適用標準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財政部已於98年2月5日核定,本年度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行業代號已做適當修正,營利事業辦理97年度結算申報時,請依修正後行業代號適用之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申報。
(二) 增訂12個業別,其中「測量及製圖服務」全年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者,准予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為10%;其他業別為3,000萬元以下者准予適用,分述如下:
1.「遊覽車客運」及「交通車經營」擴大書審純益率訂為4%。
2.「團膳供應」擴大書審純益率訂為5%。
3.「未分類其他金屬加工處理」、「電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建築廢棄物清除」、「木材加工用機械批發」、「建築及礦業用機械批發」、「金屬加工用機械批發」擴大書審純益率訂為6%。
4.「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及「就業服務業」擴大書審純益率訂為8%。
(三)修訂調降「皮革、毛皮整製」之擴大書審純益率為5%(96年度為6%)。
該局邱局長另外提醒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之案件,除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為擴大書審純益率以上外,並需在結算申報截止日前繳清稅款,如事後才補稅就無法適用了。
二、 放寬盈虧互抵年限:
所得稅法第39條修正,將盈虧互抵年限延長為10年,也就是對於帳上仍有92年度經國稅局核定虧損之企業最有利,因為98年5月申報97年所得稅時,屬於92年的虧損只剩最後一年扣抵的機會,如今可再多延五年,到102年前都可以繼續扣抵,不過屬於91年度以前的虧損,則因原規定盈虧互抵年限為五年,最後抵減年限已在96年(即97年5月辦理申報)截止。
三、 網路申報附件得以光碟片代替紙本:
為了節能減碳,請營利事業儘量採用網路申報,而且97年度網路申報之營利事業更增加了一項簡便措施,就是需要寄送相關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核章之簽證報告書之案件,得以掃描上述相關資料文件之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但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審查一科 楊稽核 06-229801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4/24


繳多少、自己印

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在5月登場了!以往最讓民眾抱怨的申報繳稅需到金融機構國稅局排2次隊的惱人情形,今年透過網路申報率的提升及便利商店加入代收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的行列後,將可大幅改善。只要自行列印條碼化繳款書,且應繳納稅額不超過2萬元者,可就近至便利商店繳稅,既省時又省力,除大幅提升繳稅便利性,更能以行動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邱局長政茂表示,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方式增加2項便民措施。首先,使用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上傳的納稅義務人,增加現金及ATM轉帳等2種方式,繳納稅款的選擇將更多元、更有彈性。其次,持附條碼繳款書且金額在2萬元以下現金繳稅案件,可於申報期間內全天24小時,到統一、全家、來來(ok)、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全國營業門市繳納。惟須要提醒民眾的是便利商店繳稅每件手續費6元,且並不代收逾期或延期繳納的稅款。


邱局長說明,使用二維條碼或網際網路等電子申報軟體者,會自動列印出附條碼繳款書;若非以電子軟體申報者,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點選「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連結「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選擇適用之繳款類別,依指示操作列印。


邱局長更進一步提醒大家,納稅義務人使用一般A4白色影印紙印出繳款書後,於持向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或便利商店繳納前,應確認資料內容,並注意條碼是否清晰,如發現繳款書內容錯誤,應重新輸入正確資料後再重新列印,不可直接在繳款書上塗改,以避免繳納資料與條碼內容不一致,產生爭議。此外,於便利商店繳納稅款,請記得索取手續費統一發票和交易明細表及加蓋店章的繳款書作為繳稅憑證。
國稅局呼籲,「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提供各稅繳納稅款條碼化繳款書線上列印服務,此項繳稅便民措施不但可免除民眾要先到國稅局索取繳款書的舟車勞頓,也可省去人工填寫的不便,省時省力又方便,請多加利用。


徵收科 李科長 06-229806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4/24


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及支付員工的生日禮品、慰勞品等費用之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公司會計或總務人員詢問,贈送股東紀念品、支付員工生日禮品慰勞品等費用,其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公司召開股東會,購置紀念品贈送股東,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的進項憑證;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有關營業人支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員工退休舉辦惜別茶會支付布置會場及茶點之費用等,均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範疇,其進項稅額同樣是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將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支付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的進項憑證而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中正稽徵所 張股長 (02)23965062分機8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24


2009年4月24日 星期五

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應就實質有租賃關係存在,始得列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向其母親承租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0,000元,該局以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之規定,乃否准認列。
 甲君不服,主張確有承租系爭房屋,供每週五至隔週一長期往返照顧其祖父所需,法律既無明文規定母子間之租賃不得認列租金支出扣除額,則稅捐機關不應逕以行政裁量空間,否准認列其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主張權利或權限之人,於有疑義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就權利發生事實負舉證責任,納稅義務人主張有房屋租賃支出,自應就實際租賃支出負舉證責任。甲君雖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6規定提出租賃契約書付款明細切結書等文件,惟甲君94年工作地點在北部,其返回位在南部之系爭房屋之目的,僅為探視祖父母,且並非每週皆返回系爭房屋,是甲君94年在系爭房屋僅係短暫停留,與一般租賃為使用收益情形,顯不相同;而所提示付款明細上之簽收日期與其所稱返家期間不符,亦無可採,又僅承租1間房間,租金高達每月1萬元,亦不符情理,甲君復未能舉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則該局否准認列甲君租金支出扣除額,即無違誤,乃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強調,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應就實質有租賃關係始得列報,若無實質之租賃關係存在,且經國稅局查得有虛列租金支出扣除額情事,將遭剔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法務二科 吳科長 06-229809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4/23


營業人暫停營業或復業,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暫停營業復業,應於停業前復業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不過,當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時,如同時載明復業日期如期復業者,則免再申請復業,惟其於申請暫停營業時,未載明復業日期未如期復業者,仍應於復業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該局進一步指出,「商業登記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商業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另「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復業後15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因此,營業人向稽徵機關申報核備暫停營業前,尚無必須先向商業主管機關辦妥停業登記之規定。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暫停營業或復業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核備,以免遭受處罰。
審查四科 李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4/23


申報期間不在國內,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每屆申報期皆會接獲民眾詢問,申報期間不在國內,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本(98)年5月1日至6月1日(5月31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 納稅義務人於該申報期間若不在國內,可藉由以下幾種方式完成申報,不得以未在國內為由,而免除結算申報之義務:
一、以掛號郵寄將申報書逕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二、委託在臺親友就近至任一國稅局代為辦理結算申報。
三、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安裝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輸入相關資料,辦理網路申報;惟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應於98年6月11日前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是以,我國綜合所得稅制係採結算申報制,此乃稅法賦予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申報之義務。
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95年度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補稅處以罰鍰;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該年度結算申報期間不在國內,致未辦理結算申報,並非蓄意漏報,請准予免罰等情,惟依上揭規定,不得以不在國內為未申報免罰之理由,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如期辦理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多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IC卡財政部審核通過之20家金融憑證下載所得,以最迅速便捷的網際網路傳送申報資料辦理網路申報,方便又安全。
北投稽徵所 陳股長(02)28951515 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23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之有價證券其評價損益之性質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因屬時間性差異,原則上於稅務申報時不予認定,惟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及回升利益,例外得列為當期損益,由於其性質屬證券交易損益,應計入證券交易所得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上開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係指營利事業之有價證券,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等規定作會計科目重分類後,經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而稅務上應列為證券交易損益性質之評價損益,係指準用所得稅法第44條之「成本與時價孰低」估價所產生之跌價損失與嗣後時價回升時之回升利益而言,申言之,「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依財務會計準則規定以「公平價值」估價所產生之評價損益,如公平價值高於成本產生之利益,於稅務申報時仍屬時間性差異,應作帳外調整減除;僅公平價值低於成本時之跌價損失跌價後回升至成本之利益,屬證券交易損益,應列入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之計算。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96年中以成本50元購入A證券,並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96年底A證券市價下跌為30元,故甲公司依所得稅法第48條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之跌價損失為20元,96年度尚有出售B證券交易所得100元,故96年度應申報之證券交易所得為80元(即100元-20元)。至97年底A證券市價上漲至150元,若甲公司以150元出售A證券,則97年應申報之證券交易所得為120元(即150元-30元);但若甲公司未出售A證券,則97年應申報之證券交易所得為20元(即96年跌價損失20元全數回升之回升利益),而高於成本之評價利益100元,則應於稅務申報時帳外調整減除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買賣有價證券,應注意相關之申報規定,以正確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基本所得額
審查一科 尤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23


招待客戶之支出可列交際費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廣業務招待經銷商之支出,應取得合法憑證,並應以交際費科目列帳,超過交際費限額部分,將被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該局說明,其轄區內一家飲料公司在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招待其經銷商餐會紀念品支出金額340萬元,列報為廣告費,經南區國稅局查帳時,將該筆支出轉列交際費,又因轉正後交際費1,170餘萬元,已超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將超限金額320餘萬元予以剔除,原告不服,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經高等行政法院以該公司邀請各經銷商回廠參觀並進行產品說明會促銷大會舉辦餐敘摸彩活動,所發生支出共600萬元,其中260萬元因憑證不符,申報時已自行剔除,餘340萬元係為推廣業務而招待經銷商所發生之支出,具交際性質,核與廣告費係以促銷為目的,對不具特定對象所為之支出性質不同,故該局將系爭340萬元參照財政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字第33171號函釋意旨,轉正為交際費支出,剔除超限金額320萬元,並無不合,乃判決該公司敗訴。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推廣業務而招待經銷商所發生之支出,具有交際費性質,應列為交際費,惟超過限額部分仍會被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法務一科 溫科長 06-2223111分機807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4/23


3類外僑-報稅稅率大不同

【張國仁/台北報導】在台灣的外僑有大陸所得的台灣人越來越多,這些人都適用「外僑」身分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宗銘指出,外僑報稅有3種方式

1.雙重國籍:雙重國籍的人若是在台灣有住所,例如,在台的戶籍登記仍有效,且在台居留。其個人綜所稅稅負的計算方式與一般國人相同。

也就是說,所得稅仍是在每年5月31日前完成結算申報,雙重國籍的人可以扣除免稅額扣除額,適用稅率也是從6%到40%的5級累進稅率,而且也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的適用。

但是,如果雙重國籍的人在台沒有住所,只有我國國籍,此時就需要計算他在台居留天數。假使在我國境內一個課稅年度居留天數累計沒有超過183天,他就是非稅務居住者身份,除應在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外,若在年度中離開台灣不再返台時,則應該在離開台灣前辦理離境申報,而且他該年度綜所稅計算時,也無法扣除免稅額、扣除額,適用的稅率則是固定的非累進稅率,例如所得若是薪資所得,則稅率是20%

2.外籍人士與台灣人結婚

外籍人員與台灣人結婚是否需要合併申報所得稅,就要看外籍配偶(?
人員)在台居住天數來區分。

外籍人員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應與其配偶合併申報綜所稅。若同一課稅年度內,外籍人員在台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就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應合併申報綜所稅,並應將夫妻及受扶養的親屬在該年度於我國境內取得的各類所得,及因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報稅。

外籍人員如果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可選擇與其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綜所稅。

3.外派至大陸工作的台籍人員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凡有大陸地區所得,在報稅時應連同在台灣的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在大陸已繳納的稅額可從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稅額不可以超過因為加計大陸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在大陸的完稅證明文件

工商時報 2009-04-24


2009年4月23日 星期四

郵差將納稅文書送交大樓管理員代為收受,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就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非行蹤不明)時,應如何處理,未為規定,是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之規定。
 該局轄區甲君,經調查核定補徵贈與稅額493萬元,甲君不服,申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未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申請復查已逾期,乃予以駁回。甲君不服,主張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所稱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應以不獲會晤其本人,始得將文書交付送達處所之大樓管理員,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仍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稅捐稽徵法就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非行蹤不明)時,應如何處理,未為規定,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之規定,即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是以,郵政機關之郵差於應送達處所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即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該接收郵件人員有無將文書轉交本人,在所不問。而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所稱之「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並非指應於送達處所遍尋不著應受送達人而言,而係指在客觀情形上未能面晤應受送達人即足當之,至其原因如何,並非所問。系爭繳款書既係由甲君住居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大樓管理員收受,衡諸常情,應係郵務送達人員未能直接面晤甲君本人,故將該文書交由甲君住居所之大樓管理委員會接收郵件人員代為收受甚明。甲君如主張當時郵務送達人員能會晤其本人,應由其舉出反證以實其說,然甲君就此既未舉證以實其說,無從信其主張為實在,乃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郵政機關之郵差將文書交由大樓管理委員會接收郵件人員代為收受,即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故大樓住戶應注意大樓管理員是否有代收郵件之情事,不要認為本人沒收到文書,即未發生送達效力。
法務一科 溫科長 06-229806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4/22


如發生無法收回帳款,除應有合法完備之會計紀錄,載明其債權之來源,尚須取得合法憑證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各項欠款債權,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遭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使債權的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債權中有逾兩年經催收後尚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在發生年度沖轉備抵呆帳。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呆帳損失應依下列不同情況,取得合法憑證:一、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須取得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若債務人居住在國外,則必須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二、採取和解方式者,如為法院之和解,應取得法院之和解筆錄裁定書正本;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取得和解筆錄。三、債務人已遭受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取得法院的裁定書正本。四、如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而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時,應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五、若債權已逾期兩年,而經催收後仍不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發生無法收回帳款,除應有合法完備之會計紀錄,載明其債權之來源,尚須取得合法憑證,以免在申報呆帳損失時,因憑證不符規定被剔除,遭致補稅。
法務一科 溫科長 06-229807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4/22


指數型認購(售)權證履約時,持有人應按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千分之ㄧ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指數型認購(售)權證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持有人申請履約時,係將該權證以結算指數與履約指數之差數,按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計算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予發行人,屬於有價證券之交易,應按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並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指數型權證係以「股價指數」為發行標的之有價證券,與股票型權證係以「標的證券」作為發行標的有所不同,指數型權證履約時並無實物可以給付,故均以現金結算方式辦理履約。又指數型權證係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其持有人申請履約時,係將該權證以「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予發行人。因此,指數型權證履約時,應依「履約價值之金額」為稅基,並課徵千分之ㄧ之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賦稅署最後指出,由於指數型權證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即將上市之新商品,為使大眾瞭解指數型權證履約價值之金額之計算方式,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時,將提供「指數型權證履約價值之金額計算釋例」,以供參考。
                        財政部賦稅署 98/04/22


個人於年度中死亡或於年度中廢止在我國境內的住居所提前離境,應該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民眾洽詢個人於年度中死亡,或於年度中廢止在我國境內的住居所提前離境,應該如何辦理結算申報?該局說明如下:
一、境內居住的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被列為扶養親屬或有生存之配偶,應就其生前課稅年度的所得,於規定的結算申報期間依法辦理合併申報,並可全額列報死亡者之免稅額,其與生存的配偶合併申報者,生存的配偶應填載為納稅義務人,死亡之一方僅得填載為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死亡者若無配偶或未受扶養者,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以死亡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例如甲君於97年7月1日死亡,如甲君無生存之配偶,亦未受扶養,其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97年7月1日起3個月內,以死亡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如甲君有生存之配偶乙君,可由乙君於98年5月1日起至98年6月1日止﹙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98年5月31日適逢假日,展延至6月1日﹚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二、境內居住的個人於年度中廢止在我國境內的住居所並離境,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但其配偶為境內居住之個人,且仍繼續居住我國境內者,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如死亡人或離境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無配偶或子女合併申報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佔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審查二科 顏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22


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申報綜合所得稅,需確實有經常居住事實始符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具中華民國國籍,惟其於84年度已除戶,至96年2月8日始再入境,期間並無經常居住境內之事實,屬非居住者身分,其取自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就源扣繳,該局乃補徵甲君原按居住者身分辦理結算申報,核定退還之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


甲君不服,主張其並未放棄中華民國國籍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並設有住所,稽徵機關應考量其經濟活動重心,而非以其居住天數不長,即認為無久住之意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甲君自84年起至96年2月間重為遷入登記為止,在國內設有戶籍,縱92年度有入境事實,惟在中國民國境內停留共計僅7天,顯無以久住之意思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客觀事實;況甲君長年居住國外,且經歸化為美國籍,自難認其92年度屬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之居住者,乃判決甲君敗訴。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是否需辦理結算申報,並非以有無國籍為判斷標準,而係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住所是否經常居住境內之事實為準據。


法務二科 吳科長 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4/22


2009年4月22日 星期三

夫妻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有無例外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每年到了綜合所得稅的申報季節,都會有許多民眾洽詢夫妻所得是否一定要合併申報?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例外分開申報
該局說明如下:
一、夫妻無論是否分居分戶設籍、採聯合財產分別財產制,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原則上應該合併申報。


二、夫妻分居而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仍應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記「已分居」,以免造成違章送罰。這類案件之夫妻於分別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後,可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分別核發稅單,稽徵機關會將兩份申報書合併後計算全部的應納稅額,再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個別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退〉稅。


三、夫妻得分開申報之例外情況如下:
〈一〉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以97年度所得稅為例,在97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可以選擇採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


〈二〉夫或妻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申報扶養,此時夫妻可以一方單獨申報,另一方列報為他戶受扶養親屬,或夫妻雙方列為不同申報戶的受扶養親屬。


〈三〉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受扶養子女之配偶有所得時,可以單獨申報。


審查二科 顏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21


夫妻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有無例外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每年到了綜合所得稅的申報季節,都會有許多民眾洽詢夫妻所得是否一定要合併申報?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例外分開申報
該局說明如下:
一、夫妻無論是否分居分戶設籍、採聯合財產分別財產制,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原則上應該合併申報。
二、夫妻分居而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仍應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記「已分居」,以免造成違章送罰。這類案件之夫妻於分別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後,可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分別核發稅單,稽徵機關會將兩份申報書合併後計算全部的應納稅額,再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個別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退〉稅。
三、夫妻得分開申報之例外情況如下:
〈一〉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以97年度所得稅為例,在97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可以選擇採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
〈二〉夫或妻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申報扶養,此時夫妻可以一方單獨申報,另一方列報為他戶受扶養親屬,或夫妻雙方列為不同申報戶的受扶養親屬。
〈三〉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受扶養子女之配偶有所得時,可以單獨申報。
審查二科 顏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21


免稅原料因故未製成應稅貨物者不予免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3條規定:「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免徵貨物稅。」惟廠商如因故並未製成另一應稅貨物依法納稅出廠者,則該項原料自不在應准免稅之列,該局提醒貨物稅產製廠商,如有前揭情形,仍應報繳貨物稅喔!


該局舉例說明,如汽車產製過程中所需原料如輪胎音響冷暖氣機等應納貨物稅之貨物,其價款亦包括在總售價之內,為避免重複課稅,應准申辦免稅採購手續,免徵貨物稅,惟如在製造過程中因故並未製成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則該項原料自不在應准免稅之列,仍應依法繳納貨物稅,不可誤以為貨物並未製造完成,就不必報繳貨物稅。該局特別呼籲,貨物稅漏稅違章一經查獲,處罰甚為嚴重,罰鍰高達5倍至15倍,不可不慎。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4/21


免稅原料因故未製成應稅貨物者不予免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3條規定:「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免徵貨物稅。」惟廠商如因故並未製成另一應稅貨物依法納稅出廠者,則該項原料自不在應准免稅之列,該局提醒貨物稅產製廠商,如有前揭情形,仍應報繳貨物稅喔!
該局舉例說明,如汽車產製過程中所需原料如輪胎音響冷暖氣機等應納貨物稅之貨物,其價款亦包括在總售價之內,為避免重複課稅,應准申辦免稅採購手續,免徵貨物稅,惟如在製造過程中因故並未製成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則該項原料自不在應准免稅之列,仍應依法繳納貨物稅,不可誤以為貨物並未製造完成,就不必報繳貨物稅。該局特別呼籲,貨物稅漏稅違章一經查獲,處罰甚為嚴重,罰鍰高達5倍至15倍,不可不慎。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4/21


公司股東會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上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871203財政部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
該局說明,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他費用申報列支股東會紀念品費用33餘萬元,惟查核發現該公司將公司股東會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股東會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其性質與營業人舉辦聖誕晚會跨年晚會尾牙餐會惜別茶會旅遊之活動費用,以及提供之中獎獎品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等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相同,其進項稅額皆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違反規定經稽徵機關查得時,將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誤申報股東會紀念品之進項稅額扣抵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須補稅外還要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4/21


外僑全月薪資總額在25,920元以下者按6%扣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扣繳率由原先20%調降為6%。
該局指出,為顧及廣大低收入外籍勞工受薪階級之租稅負擔及量能課稅之公平稽徵原則,財政部已於9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條文,明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除外)薪資所得採差別扣繳稅率,並以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即25,920元(目前基本工資為17,280元×1.5=25,920元),作為適用差別稅率之標準薪資,全月薪資給付總額不高於該標準者,按6%扣繳;至全月薪資給付總額高於該標準者,則全數按20%扣繳。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因修正條文明定自98年1月1日起適用,故扣繳單位發放薪資之給付日在98年1月1日以後者,請依上開修正規定辦理扣繳,如有按20%扣繳率溢扣繳稅款者,可逕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退稅留抵同年度應扣繳稅款。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4/21


2009年4月21日 星期二

特定對象之受控交易得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自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交易對象如為公營事業獨占事業代理商經銷商者,不須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無從屬或控制關係,即得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不過仍應申報揭露關係人資料關係人相互間交易資料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營利事業使用他方營利事業專利、商標權等技術之產值占總產值1/2以上或與另一營利事業進銷交易達購料或銷貨收入1/2以上者,為關係企業。但如果因總代理特殊市場經濟因素致達關係企業認定要件,而事實上沒有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證明文件送經所轄國稅局確認,免適用同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文據之規定。
 在營利事業適用移轉訂價申報即將邁入第5年前夕,財政部為降低營利事業申請確認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之依從成本,將各地區國稅局實質受理案件資料類型化,發現公營事業代理商經銷商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因具有獨特市場或行業特性等,營利事業與其交易並價格主導權,基於簡政便民,財政部於97年11月7日核釋,營利事業交易對象如為實質從屬或控制關係公營事業獨占事業代理商經銷商者,無須再向稽徵機關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文據
 國稅局強調,前揭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揭露相關交易資料;如經稽徵機關發現其相互間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情事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
審查一科 楊稽核 06-229801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4/20


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免稅額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針對往年納稅義務人因一時疏忽誤解法令規定而較常發生之免稅額申報錯誤之情形,彙整說明如下:
一、將現役軍人或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等薪資所得免稅者之子女,申報為自己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稅額。
二、列報在課稅年度開始前已經死亡的親屬的免稅額,這類案件國稅局除剔除免稅額外,還會以虛報漏稅論處。
三、申報未滿60歲但有謀生能力的父、母免稅額。
四、申報超過20歲以上未在學有謀生能力之子女或兄弟姐妹免稅額;另「失業」或「未就業」不代表無謀生能力,常有納稅義務人誤報已超過20歲以上未在學但失業之子女或兄弟姐妹免稅額。
五、列報20歲以上60歲以下的其他親屬或家屬;或列報未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的20歲以下或60歲以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
六、將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列報為每人115,500元〈應為77,000元〉。
該局提醒,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方有免稅額增加50%之適用規定,其他親等親屬均不能適用。
審查二科 顏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20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98年5月1日至6月1月(5月31日適逢星期日順延), 營利事業請依規定期限儘早申報,以免因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 定,致被加徵滯報金、怠報金或處罰。
該局指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容業經修訂,修正重點摘錄列表(詳附表)供營利事業參考,另結算申報書格式於該局網站(
http://www.ntat.gov.tw /營所稅/報稅專區/人工申報/人工報繳簡介/9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書下載)與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請逕行下載參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多利用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
審查一科 江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20
相關附件:97年度營所稅申報修訂附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20


被繼承人於被投資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應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於所投資之公司如有股東往來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日前審查某君遺產稅案件,依據其投資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發現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進而查獲納稅義務人漏報被繼承人應收債權金額300餘萬元,除補徵遺產稅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僅供繼承人等申報遺產稅參考。被繼承人若尚有其他財產,繼承人等仍應依法誠實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漏報情事,納稅義務人不能以國稅局提供之資料未列明作為漏報免罰之理由。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宜先向被繼承人生前投資之公司或往來銀行等,查明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狀況,按實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而補稅受罰。
審查二科 郭科長 06-2223111轉121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4/20


2009年4月20日 星期一

「農地免稅」拼經濟!

  政府為鼓勵農村子弟能夠傳承祖產,將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提升整體經濟生產力,因此,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中特別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可全數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相對的,為了防止承受人於享受上述租稅優惠後,發生違規使用廢耕移轉等不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情形,致失去原來租稅獎勵之目的;而且,農業用地於開放自由買賣後,其流通性與一般土地無異,更為避免富人於年老、重病臨終前,先將現金、股票等財產轉換成農業用地,等到繼承移轉享受免稅之優惠後,隨即將農業用地出售取得現金,使得農業用地淪為規避遺產稅之工具,所以稅法乃規定「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以資防弊。
 南區國稅局特別補充說明,當適用免稅農地無法繼續作農業使用,係屬不可歸責於承受人之原因,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可免予追繳應納稅賦。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以確保自身權益。
稽核科 楊科長 06-2223111轉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4/17


納稅義務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稅法處罰規定者,經檢察官緩起訴確定後,仍得處以行政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稅法處罰規定者,經檢察官緩起訴確定後,仍得處以行政罰
該局說明轄內有納稅義務人甲君,因取具某基金會之不實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100餘萬元,由調查局查獲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再經該局依所得稅法規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罰鍰40餘萬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已繳納緩起訴處分金30餘萬元,稽徵機關再處罰鍰顯已重複。經該局審理結果,以一行為倘同時觸犯刑事法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優先適用刑事法律,惟如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則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得再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裁處,甲君上開犯行既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國稅局就其違反稅法上義務處以罰鍰並無違誤,復查結果乃予駁回,全案並告確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誠實納稅為國民應盡之義務,節稅規劃應採合法方式進行,以保障自身權益,否則倘類似本件案例,除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外,又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二科 鄭岳峰 04-23051111轉821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4/18


汽車車體檢修工程一律免徵貨物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已稅大客車換裝座椅變更座位數重新換裝車身或變更車型者,或汽車車體檢修,如未將車身之骨架全部拆除亦不變更車型者,屬修理車身性質免徵貨物稅。惟如將車身連骨架全部拆除,重新換裝車身者,依法應課徵貨物稅。該局表示,依照財政部76年9月1日台財稅第760010243號函釋:廠商檢修汽車車體,如未將車身之骨架全部拆除,而以原車身結構抽換部分已鏽蝕骨架或已腐壞地枕或換新內外廂板、座椅、噴漆等,亦不變更車型者,均屬修理車身之性質,一律免徵貨物稅。


惟如將車身連骨架全部拆除,重新換裝車身者,因汽車之車身亦為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明定之應課貨物稅貨物,依法自應課徵貨物稅。另已稅大客車換裝座椅變更座位數而未重新換裝車身或變更車型者,該局特別呼籲廠商檢修汽車車體如有將車身之骨架全部拆除,重新換裝車身者,請速洽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納貨物稅,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林育如 04-23051111轉731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4/18


汽車車體檢修工程一律免徵貨物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已稅大客車換裝座椅變更座位數重新換裝車身或變更車型者,或汽車車體檢修,如未將車身之骨架全部拆除亦不變更車型者,屬修理車身性質免徵貨物稅。惟如將車身連骨架全部拆除,重新換裝車身者,依法應課徵貨物稅。該局表示,依照財政部76年9月1日台財稅第760010243號函釋:廠商檢修汽車車體,如未將車身之骨架全部拆除,而以原車身結構抽換部分已鏽蝕骨架或已腐壞地枕或換新內外廂板、座椅、噴漆等,亦不變更車型者,均屬修理車身之性質,一律免徵貨物稅。惟如將車身連骨架全部拆除,重新換裝車身者,因汽車之車身亦為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明定之應課貨物稅貨物,依法自應課徵貨物稅。另已稅大客車換裝座椅變更座位數而未重新換裝車身或變更車型者,該局特別呼籲廠商檢修汽車車體如有將車身之骨架全部拆除,重新換裝車身者,請速洽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納貨物稅,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林育如 04-23051111轉731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4/18


財政部澄清取消黨產註記,與國民黨是否處分資產無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澄清,關於財政部98年4月3日函請內政部刪除土地參考資訊檔中有關「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之國家資產」資訊之登錄類別代碼『C1』乙案」,因該等資訊僅供參考,並無禁止該等不動產移轉之效力。國民黨之不動產仍能買賣移轉,並無妨礙。


財政部檢討加註該等資訊於法無據,乃函請內政部同意辦理該代碼之刪除。國民黨或其相關黨營事業機構,如何處分其資產,與該等註記資料之刪除並無關聯。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98/04/18


財政部澄清取消黨產註記,與國民黨是否處分資產無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澄清,關於財政部98年4月3日函請內政部刪除土地參考資訊檔中有關「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之國家資產」資訊之登錄類別代碼『C1』乙案」,因該等資訊僅供參考,並無禁止該等不動產移轉之效力。國民黨之不動產仍能買賣移轉,並無妨礙。
財政部檢討加註該等資訊於法無據,乃函請內政部同意辦理該代碼之刪除。國民黨或其相關黨營事業機構,如何處分其資產,與該等註記資料之刪除並無關聯。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98/04/18


媒體報導「因免稅菸酒起衝突,海關幹部與旅客互告」,台北關稅局提出說明

台北關稅局表示,本(98)年4月11日搭乘國泰航空公司第CX470班次飛機自香港入境桃園國際機場之本國籍呂姓旅客,其托運行李經X光掃描後,認為有進一步查驗之必要,乃將行李移至紅線檯受檢,經查驗所攜物品除塘石粉外,另有香菸6條及酒2瓶,除免稅限量香菸1條、酒1瓶當場驗放外,餘超量部分,菸4條、酒1瓶應予課稅,另香菸1條應辦理存關。惟該旅客不服海關依規定課稅及存關之處理,當場大肆咆哮,口出穢言辱罵執勤之女性關員,經現場執勤主管及安檢人員制止,該旅客均置之不理,且拉扯現場主管衣物。現場當班編審立即介入處理,請其稍事休息,待旅客心情平靜後,再做進一步溝通與說明,事經該旅客以平順及歉意的心情向執檢關員道歉後離去。


該局指出,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免稅菸酒數量,酒類1公升(不限瓶數)捲菸200支雪茄25支菸絲1磅,但以年滿20歲之成年為限。旅客如攜帶超逾免稅範圍之菸酒,應向海關誠實申報,並選擇經由紅線(應申報檯)通關;若超過酒類5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等限量者,並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始准報驗進口。換言之,旅客攜帶菸酒入境,除酒1公升、菸1條免申報且免稅外,另酒4公升、菸4條應申報並完稅進口,超逾前開限量部分,另應檢附上開財政部核准文件,否則不得進口,需辦理退運國外


目前,本案該旅客已對關員提出告訴,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該局將靜待司法調查。該局表示,為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該局將加強執勤關員勤前教育及情緒管理以提升服務品質;同時,為確實還原通關現場,擬增購錄音筆(含錄音及錄影),以維護旅客及關員權益。該局籲請入出境民眾,確實遵守法律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財政部關稅總局 98/04/17


媒體報導「因免稅菸酒起衝突,海關幹部與旅客互告」,台北關稅局提出說明

台北關稅局表示,本(98)年4月11日搭乘國泰航空公司第CX470班次飛機自香港入境桃園國際機場之本國籍呂姓旅客,其托運行李經X光掃描後,認為有進一步查驗之必要,乃將行李移至紅線檯受檢,經查驗所攜物品除塘石粉外,另有香菸6條及酒2瓶,除免稅限量香菸1條、酒1瓶當場驗放外,餘超量部分,菸4條、酒1瓶應予課稅,另香菸1條應辦理存關。惟該旅客不服海關依規定課稅及存關之處理,當場大肆咆哮,口出穢言辱罵執勤之女性關員,經現場執勤主管及安檢人員制止,該旅客均置之不理,且拉扯現場主管衣物。現場當班編審立即介入處理,請其稍事休息,待旅客心情平靜後,再做進一步溝通與說明,事經該旅客以平順及歉意的心情向執檢關員道歉後離去。
該局指出,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免稅菸酒數量,酒類1公升(不限瓶數)捲菸200支雪茄25支菸絲1磅,但以年滿20歲之成年為限。旅客如攜帶超逾免稅範圍之菸酒,應向海關誠實申報,並選擇經由紅線(應申報檯)通關;若超過酒類5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等限量者,並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始准報驗進口。換言之,旅客攜帶菸酒入境,除酒1公升、菸1條免申報且免稅外,另酒4公升、菸4條應申報並完稅進口,超逾前開限量部分,另應檢附上開財政部核准文件,否則不得進口,需辦理退運國外
目前,本案該旅客已對關員提出告訴,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該局將靜待司法調查。該局表示,為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該局將加強執勤關員勤前教育及情緒管理以提升服務品質;同時,為確實還原通關現場,擬增購錄音筆(含錄音及錄影),以維護旅客及關員權益。該局籲請入出境民眾,確實遵守法律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財政部關稅總局 98/04/17


2009年4月18日 星期六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哪些所得要報稅及免申報的標準?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每年都會有許多初入職場的報稅新鮮人詢問有哪些所得要申報?以及免辦理申報的標準為何等問題,該局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所取得的各類所得,不論有無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或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都要合併申報。另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房屋出租給個人之租賃所得、出售房屋之交易所得或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等,納稅義務人不會取得上述所得憑單的各項所得,也應該合併辦理申報。
二、有關得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標準,以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加總金額如果沒有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如有薪資所得,可再依規定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且無須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可免辦理結算申報。該局以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舉例說明:
﹙一﹚納稅義務人甲及配偶乙,均未滿70歲,申報扶養未滿20歲子女丙、丁兩人,則這一個申報戶的免申報標準之所得為454,000元〈免稅額77,000元×4人+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146,000元〉。
﹙二﹚又如甲及丙各有薪資所得80萬元及5萬元,則其免申報之所得標準為604,000元〈免稅額77,000元×4人+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146,000元+甲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0,000元+丙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50,000元〉。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果計算申報戶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沒有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但其所得中如有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該辦理申報,國稅局才能核定退稅,請民眾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顏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17


兒子、兒媳於年度中成年仍得列為扶養親屬

(桃園訊) 桃園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子於上年度滿20歲並於同年結婚,今年應徵入伍服役,其媳本年度始屆滿20歲,其辦理上年度及本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否申報其子、媳為受扶養親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按規定減除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該局說明:陳先生之子上年度中始屆滿20歲,上年度仍得由其列報為扶養親屬,惟本年度已超過20歲且非屬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不符合前述規定,不得列報為本年度扶養親屬。至其媳部分,若查明確實於本年度始屆滿20歲,且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者,得依財政部69年7月5日台財稅第35388號函規定列報為上年度及本年度受扶養親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4/17


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間出國或無法自行申報之處理方式

(桃園訊)中壢張先生來電詢問,將於本(98)年5月份被派遣至國外出差,至6月份才能回國,可否提前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或於年度中死亡且未遺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配偶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除此之外,現行尚無提前辦理結算申報之規定。
該局提醒因出國或其他原因,無法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委由親朋好友代辦申報自行採用網路報稅郵寄申報等方式完成報稅義務;如具雙重國籍身分之納稅義務人,因兩國之結算申報期間不同,涉及抵稅問題,亦應依我國稅法規定,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內辦理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4/17


97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調整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自98年5月1日起至98年6月1日止(5月31日適逢星期日,順延),綜合所得稅方面有多項減稅法案在今年度就可以適用,民眾可以減輕一些租稅負擔。
97年度綜合所得稅仍維持5個稅率級距,每級稅率亦維持不變,但每級稅率適用所得淨額調整提高。該局特別就97年度扣除額及課稅級距調整說明如下:
一、扣除額:
1.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73,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46,000元。
2.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最高限額100,000元。
3.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每名子女最多扣除25,000元。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最高限額100,000元。
5.繳交國民年金的費用可以併入列舉扣除的保險費項目申報,但仍計入每人24,000元的限額內。
二、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1.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410,000元以下者,課徵6﹪。
2.超過410,000元至1,090,000元者,課徵24,600元,加超過410,000元以上部分之13﹪。
3.超過1,090,000元至2,180,000元者,課徵113,000元,加超過1,090,000元以上部分之21﹪。
4.超過2,180,000元至4,090,000元者,課徵341,900元,加超過2,180,000元以上部分之30﹪。
5.超過4,090,000元者,課徵 914,900元,加超過4,090,000元以上部分之40﹪。
該局進一步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部分和96年度比較,除部分扣除額金額提高外,有二個項目與96年度不同;一為97年度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改以「人」計算,納稅義務人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96年度每戶最多扣除25,000元,97年度改為每名子女最多扣除25,000元,對有二個以上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可以適度減輕稅負。其次,繳交國民年金的費用可以併入列舉扣除的保險費項目申報,但仍計入每人24,000元的限額內。
審查二科 顏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17


2009年4月17日 星期五

營業登記4-經營商品種類變更或新增,應否辦理變更登記?

(桃園訊)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到商家詢問,因受到經濟不景氣影響,為了增加營業收入,想增加咖啡茶飲等販售,應否辦理變更登記


該局說明,營業人增加或變更之營業項目,若不在原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項目範圍內,即應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舉例說明,營業人原營業登記項目只登記「書局綜合業」,若要增加冷、熱飲販售,應填具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增加營業項目:「飲料零售」。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辦理營業登記,是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營業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與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依據之法源不同(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故實際營業項目不在營業登記之範圍內,請儘速向所在地主管機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遭處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4/16


營利事業免予事前向稽徵機關確認無須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範圍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公營事業代理商經銷商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相互間,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情形,但確無同條其他款目規定之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免適用同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文據之規定,且無須依同條第2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應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同時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文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惟考量營利事業相互間或有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之特性,致營利事業間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爰於同條第2項規定,其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稽徵機關確認;其經確認者,得免妥移轉訂價報告等文據,以減少營利事業之納稅依從成本。鑑於現行上開申請作業實務,營利事業需提出交易雙方生產經營活動議價過程、交易雙方訂價方式交易流程等資料,增加營利事業及稽徵機關工作負荷。經分析屬公營事業獨占事業代理商經銷商因具有獨特市場或行業特性,對於市場價格具有影響力,營利事業與其交易並無價格主導權,交易雙方較無實質從屬或控制之關係,應無須再耗費成本釐清交易雙方關係,基於簡政便民考量,明定其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免適用同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文據之規定,且無須依同條第2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
該局進一步指出,前揭營利事業雖得免適用同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文據之規定,且無須依同條第2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惟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同準則第21條規定揭露前述相關交易資料。如果有任何移轉訂價方面的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
http://www.ntx.gov.tw)查詢相關法令,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4/16


調降米酒酒稅財政部展現大魄力維護健康拒絕私劣酒

財政部為解決多年來米酒稅負不合理而衍生私劣米酒危害國民健康問題,日前擬具「菸酒稅法」第8條修正草案,在符合WTO架構下,將蒸餾酒類改按酒精度每度徵收新臺幣2.5元課稅,經報奉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業於今(16)日召開會議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附帶決議,降稅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紅標米酒每瓶售價不得超過50元。本次修法完成後,臺灣菸酒公司紅標米酒售價將可由現行每瓶180元,大幅調降為約50元,至其他蒸餾酒類之酒稅亦將同時調降,將有助於提高廠商合法繳稅意願,大幅減輕民眾負擔,同時降低民眾購買私劣酒誘因,可達成保護消費者飲酒安全,維護國民健康之效益。


「菸酒稅法」施行前之83年至85年間米酒之年平均銷售量約2.1億瓶,「菸酒稅法」施行後,依照我國加入WTO之套案承諾,自92年起米酒比照蒸餾酒類每公升課徵菸酒稅185元,每瓶0.6公升之米酒即須負擔酒稅111元,因此,合法米酒市價即達180元,致不法業者有利可圖,衍生私劣米酒問題,合法業者製造出廠量更由原先之2.1億瓶大幅下滑至每年約750萬瓶,僅達「菸酒稅法」施行前銷售量之3.6%。財政部有感於私劣米酒,有損國民健康,爰主動參採日、美、英、法等國之蒸餾酒稅制,將我國蒸餾酒類改按酒精度課稅。


財政部為澈底有效打擊私劣酒,已另提出「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中,其中特別加強對酒精、私劣菸酒與菸酒業者之管理,期健全菸酒產業秩序。此外,並已於本年3月間訂定「98年度加強查緝私劣菸酒策進計畫」,將綜合協調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及關稅總局等相關機關,與地方政府等主管機關加強查緝取締私劣菸酒及防止逃漏菸酒稅。以期從制度面及管理面全面打擊不法,健全菸酒市場秩序,並保障消費者飲酒安全。


員旭潔 02-23228355
財政部國庫署 98/04/16


調降米酒酒稅財政部展現大魄力維護健康拒絕私劣酒

財政部為解決多年來米酒稅負不合理而衍生私劣米酒危害國民健康問題,日前擬具「菸酒稅法」第8條修正草案,在符合WTO架構下,將蒸餾酒類改按酒精度每度徵收新臺幣2.5元課稅,經報奉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業於今(16)日召開會議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附帶決議,降稅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紅標米酒每瓶售價不得超過50元。本次修法完成後,臺灣菸酒公司紅標米酒售價將可由現行每瓶180元,大幅調降為約50元,至其他蒸餾酒類之酒稅亦將同時調降,將有助於提高廠商合法繳稅意願,大幅減輕民眾負擔,同時降低民眾購買私劣酒誘因,可達成保護消費者飲酒安全,維護國民健康之效益。
「菸酒稅法」施行前之83年至85年間米酒之年平均銷售量約2.1億瓶,「菸酒稅法」施行後,依照我國加入WTO之套案承諾,自92年起米酒比照蒸餾酒類每公升課徵菸酒稅185元,每瓶0.6公升之米酒即須負擔酒稅111元,因此,合法米酒市價即達180元,致不法業者有利可圖,衍生私劣米酒問題,合法業者製造出廠量更由原先之2.1億瓶大幅下滑至每年約750萬瓶,僅達「菸酒稅法」施行前銷售量之3.6%。財政部有感於私劣米酒,有損國民健康,爰主動參採日、美、英、法等國之蒸餾酒稅制,將我國蒸餾酒類改按酒精度課稅。
財政部為澈底有效打擊私劣酒,已另提出「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中,其中特別加強對酒精、私劣菸酒與菸酒業者之管理,期健全菸酒產業秩序。此外,並已於本年3月間訂定「98年度加強查緝私劣菸酒策進計畫」,將綜合協調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及關稅總局等相關機關,與地方政府等主管機關加強查緝取締私劣菸酒及防止逃漏菸酒稅。以期從制度面及管理面全面打擊不法,健全菸酒市場秩序,並保障消費者飲酒安全。
員旭潔 02-23228355
                         財政部國庫署 98/04/16


學校的宿舍費可申報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桃園訊) 桃園縣八德市吳小姐問:學校的宿舍費是否可以申報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學生於申請學校宿舍時,其註冊所繳納的宿舍費,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減除,家長或學生應妥為保存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在「教育學費持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每一申報戶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已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子女如在外就學,應蒐集並保存好可明確劃分學費及宿舍費之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次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可派上用場。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4/16


2009年4月16日 星期四

營業人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由營業人自行銷燬

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
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附表
財政部98.4.16台財稅字第09804516260號


營業人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將改為得由營業人自行銷燬

 為簡化稅政,財政部於近日修正發布「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此次修正主要重點有4部分:(一)明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收銀機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二)營業人對於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於申報當月24日前自行銷燬。(三)營業人如自行銷燬確有困難者,仍可將購買之剩餘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送交主管稽徵機關清點查收後銷燬。(四)增訂營業人未依規定申報核銷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銷燬剩餘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時,應負擔之相關責任。其施行日期由財政部訂定後公布。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修正前「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對於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於申報銷售額時,繳回主管稽徵機關銷燬。鑒於營業人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之比率已達90%,惟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縱然已使用網路報稅,仍須往返稽徵機關送交點收空白未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程序並減輕徵納雙方成本,爰修正營業人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於申報當月24日前,由營業人自行銷燬。另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除採用電磁紀錄媒體及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者外,皆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空白未使用另收銀機統一發票銷燬清冊」,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送交主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指出,考量部分營業人確有自行銷燬之困難,此次亦增訂營業人得填具銷燬清冊,併同營業稅申報書及剩餘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送交主管稽徵機關銷燬。另對於營業人空白未使用發票遺失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或剩餘空白未使用發票未依規定銷燬,以致發生不正當使用、被重複領獎冒領獎金逃漏稅款等情事者,稽徵機關將追補被溢領之獎金外,其違反法令規定,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罰與究辦其刑責,以避免滋生弊端。
 財政部賦稅署同時說明,上開辦法修正後,因尚涉及電子申報營業人企業內部資訊作業系統之修改,須配合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後,始得施行。是以,本次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條文之施行日期,將由財政部另行訂定。
                      財政部賦稅署 98/04/15


團體組織提供政府機構研究勞務如未符合稅法規定仍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團體、組織非屬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監管之研究機構,經公開招標程序標得非政府直接委託研究案,其取得之研究勞務收入,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致遭受處罰情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1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免徵營業稅;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0條規定,營利事業承接政府委託之研究發展計畫免徵營業稅。除此之外之研究勞務收入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另依財政部95年10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3340號函釋規定,前揭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1款規定所稱「主管機關」,應以中央主管學術、科技研究之機關為限。又中央主管學術研究之機關教育部科技研究之機關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經濟部


該局指出,凡非屬經中央主管學術、科技研究機關核准設立之團體、組織,以及非屬政府直接委託之研究發展計畫,其取得之研究勞務收入,並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針對該局轄區之團體、組織,自98年3月起已積極輔導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組織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如有不符合上開免稅規定之研究勞務收入,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4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15


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系統之檔案格式將有重大修正,營業人請儘早規劃配合修正!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新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自98年8月1日生效,電磁紀錄媒體申報已修正由事先核准改為核備方式辦理,另外檔案格式亦為符合作業需要予以修正。
國稅局又表示:上開作業要點重要修正事項摘錄如下:
(一) 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由「事先核准」改為「核備」,即營業人首次採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變更申報代理人、聯絡電話、傳真等聯絡資訊、媒體種類等資料異動者,應於該次申報送件時,填具營業人或代理申報人之聯絡資料並載明採用之媒體種類,一併向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另訂有「營業稅媒體申報聯絡資料(變更)單」A、B表供營業人或代理人使用。
(二) 配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格式修改,「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檔」增加營業人自行申報代理人申報之基本資料、聯絡電話及證書(登錄)字號等相關之欄項及長度。
(三) 因應民國100年之年序,將「營業人進、銷項資料檔」、「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檔」及「營業人直接扣抵檔」中資料所屬年月,長度由民國2位數修改為民國3位數
(四) 上列檔案長度變更情形臚列如下:
1、「營業人進、銷項資料檔」格式,檔案內容由 80 Bytes變更為 81 Bytes。
2、「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檔」格式,檔案內容由 1080 Bytes變更為 1266 Bytes。
3、「營業人直接扣抵檔」格式,檔案內容由 920 Bytes變更為 921 Bytes。
高雄市國稅局同時提醒營業人,此項變動,如營業人使用自己的申報會計軟體向系統業者購買軟體,須配合修正格式,惟網路申報系統會提供新舊檔案格式相容之匯入功能。
審查三科 稅務員 張翠花(07)7256600分機737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4/15


受家庭暴力被害人聲請禁止加害人查閱其所得來源相關資訊稅務宣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納稅義務人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5月份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得至各地區國稅局臨櫃申請,或利用電子申報軟體使用「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核准之金融憑證」,透過網路查調該年度所得資料,供作申報所得稅之參考。


該局說明,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法院核發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所得來源資訊之保護令,依同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由被害人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權益,特別提醒被害人如欲避免加害者自稅捐稽徵機關獲得其所得資料,除向法院聲請並取得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外,尚需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書面申請,俾利稽徵機關於相關檔案作註記,保護被害人所得資料不被查閱。


該局指出,另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需申請將本人與配偶當年度所得資料分開提供者,可於每年4月1日至20日(或依法展延申請截止日)採郵寄傳真寄發電子郵件親至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等方式書面申請,申請書可至臺北市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首頁/綜所稅/下載園地/97年度所得資料分開提供申請書,或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申請。


電子作業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226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15


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劃撥轉帳,快速安全又方便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可利用劃撥轉帳方式存入營利事業金融機構帳戶,營利事業不需要等待稽徵機關通知領取退稅支票,並且不必配合金融機構上班時間,免除將支票向金融機構提示兌領手續,以劃撥轉帳方式退稅不但安全、方便而且迅速,有利於企業資金之週轉與調度。


該局並說明,營利事業可利用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辦理轉帳退稅,向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索取「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填妥後交營業地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俾憑依同意書所載之存款帳戶將退稅款直接撥存,免除退稅支票領取、送存兌現之不便。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申請劃撥退稅之營利事業,必須以公司或行號名義開立之帳戶為退稅帳戶,以免退稅款無法撥入,失去劃撥退稅之便利。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4/15


2009年4月15日 星期三

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簡化版IFRS

近年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以下簡稱IASB)為減少非公開發行企業有關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遵循成本,已著手制訂非公開發行公司適用的財務報導準則,並於2007年發布非公開發行公司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草案(IFRS for Private Entities),主要係使企業編製財務報表所提供的資訊,能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作經濟決策。
此外,能使非公開發行公司免於適用繁複的準則,又可同時兼顧且改善財務報導品質,期以節省各國制定相關準則的成本。至於適用對象,則是針對有價證券非於公開市場發行的企業。若企業已於公開市場發行有價證券,或替眾多外部人託管資產,則必須適用IFRSs。
此草案是建立在IASB發布的「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基本概念與IFRSs之原則與指引,經過適當刪減與修正而制定。2008年版的IFRSs多達2,700頁,而此草案內容僅有250頁,著實大量簡化過於繁雜的會計處理。至於揭露檢查項目,IFRSs約有3,000項,而此草案僅列不到400項
此草案主要簡化方式如下:
一、減少會計處理選擇:此草案對於IFRSs所規定可選擇的會計處理,僅列示較簡單的方式,例如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採用成本法、借款成本於當期費用化等,然而,並未禁止在適當的情形下適用IFRSs相關規定。
二、認列與衡量簡化:簡化項目包括商譽減損僅於發生減損跡象時始應予以評估;對關聯企業及聯合控制企業的投資可採用成本法金融資產僅區分為「交易目的」及「指定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兩種。
三、省略與非公開發行公司較不攸關的內容:某些IFRSs所探討的主題並未納入此草案,但在必要時,企業仍可參照IFRSs的規定,例如高度通貨膨脹經濟下財務報導之一般物價指數調整以權益工具清償之股份基礎給付等。
此草案未納入或已簡化的認列與衡量規範及會計處理選項,相關揭露也不列入規定;另外,考量使用者需求及成本效益加以簡化。
IASB規劃每兩年考慮依IFRSs的修改及發布情形更新其內容;另外,預計於2009年上半年完成制定
(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09/04/13 經濟日報】


不動產贈與已繳贈與稅款,並完成移轉登記者,不准撤回贈與稅申報

(桃園訊)甲君將其所有土地贈與其子,依法申報贈與稅繳納稅款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受贈人名下,嗣後因甲君之債權人以其贈與行為損害其債權之求償,向所轄地方法院聲請塗銷甲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雙方經法院調解而和解並回復土地所有權登記為甲君所有,甲君據此申請撤銷贈與稅申報及退還已繳納之贈與稅款,經國稅局否准,提起訴願,亦遭訴願駁回。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不動產,已繳清贈與稅並完成移轉登記者,應不准撤回贈與稅申報。惟贈與人如有法定之撤銷權,例如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第92條(被詐欺或被脅迫)、第412條(附有負擔之贈與)、第416條(故意侵害、不履行扶養義務)等,於取具法院確定判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法院和解筆錄法院調解筆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並據以塗銷移轉登記回復所有權後,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稅者,除有撤銷權之事實業經法院調查認定可據以退稅外,稽徵機關仍應就其是否有撤銷權之事實本諸職權調查認定,於就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查證屬實後,始准予退稅;本案據以撤銷贈與之原由,係因甲君之債權人為維護其權益而向法院聲請塗銷甲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前述法定撤銷權情況有別,亦非屬贈與人本身撤銷權之行使。
該局進一步表示,贈與稅係就贈與行為成立當時之要件事實予以課徵,除有不動產移轉登記前撤回贈與者、股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撤回贈與者、贈與人行使法定撤銷權撤銷贈與行為者等特殊情形外,不因雙方任意解除贈與契約或事後取回原贈與標的而變更原稅捐核課效力,以杜絶當事人取巧規避應納稅負。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4/14


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規避綜合所得稅者,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年紀輕, 94年間投資鉅額股票,經查核甲君購買股票資金均來自乙君,甲君嗣後出售所持股票,資金亦回流至乙君,甲君實為乙君運用規避稅賦之人頭,乙君借用甲君名義買賣股票,分散獲配之股利所得,涉及漏報綜合所得稅,依財政部62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471號函及62年3月21日台財稅第32131號函規定,就乙君分散所得計算應補稅額,扣除甲君溢繳稅額後,對乙君發單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以他人名義存款、投資者,在稽徵機關未查獲前應自動轉正,並主動併入原所有權人之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4/14


營利事業發放端午節獎金或禮物應如何辦理扣繳?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一些公司行號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福委會)的會計人員詢問公司發放員工之端午節獎金或禮物,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


該局表示,公司行號福委會發給員工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惟其所得類別因發放單位不同,稅法有不同的規定。營利事業發放之獎金,屬於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人之身分別,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扣繳,亦即員工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給付該獎金應以給付額按6%扣繳稅款,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扣繳義務人如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自98年1月1日起,該獎金併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倘所得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5,920元,則以該給付額按6%扣繳稅款,反之,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25,920元者,以給付總額按20%扣繳稅款。至於營利事業如發放實物禮品者,應按購入之含稅價款折算給付金額辦理扣繳。


該局指出,如果是由福委會發給員工之端午節獎金或禮品,福委會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但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其他所得,並由受領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又福委會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1千元者,可列單申報


舉例說明:A公司福委會於98年5月10日發放端午節禮品,每位員工1只隨身碟(含進項稅額)計2,000元,則福委會應於99年1月底前申報每位員工其他所得2,000元之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4/14


營利事業單位贈與財產予他人,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所以,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稅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並提醒民眾注意,營利事業單位贈與財產予他人,雖非贈與稅課稅對象,惟受贈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所得稅,又其「所得額」認定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如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4/14


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之認定以契約所訂之日為準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其贈與行為發生日之認定,應以訂立契約書所載立約之日期為準。
該局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立法意旨,即不論動產或不動產贈與,祇要當事人間有贈與意思之合致時,即屬該法所稱之贈與,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又同法第8條規定,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可知贈與稅之報繳,必在贈與移轉登記;而贈與稅之申報,依照同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為之,故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之認定,應以贈與契約訂立之日為準,而不以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
http://www.ntx.gov.tw)諮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4/14


2009年4月14日 星期二

佃農補償費半數應申報

佃農因地主收回出租耕地,或政府徵收終止租約,而取得補償費屬佃農的其他所得,漏未申報納稅
納稅人應將該項所得半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但因無扣繳憑單易疏忽未申報,由於此類補償費金額少則數10萬元,多則百萬元以上,一旦漏未申報,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2009/04/14 經濟日報】


應收債逾期二年可列呆帳損失

臺南市東區某公司黃小姐問:對於屢催不還的應收債權能不能列為營利事業的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應收債權中如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如有提列備抵呆帳者,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以及各項欠款債權,除了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不能收回者可認列呆帳損失之外,一般應收債權中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者,始得認列呆帳損失。
提醒各營利事業,對於屢催不還的債權要列報為呆帳損失,除了要注意債權必須是已經滿二年外,還要注意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以免被剔除補稅。
                   【2009/04/14 經濟日報】


政治獻金抵稅有「指定期」

財政部指出,年底縣市長三合一選舉,捐款給擬參選人的民眾,只有在指定期間內的捐贈,明(99)年5月申報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才能列舉扣除節稅
年底舉行的三合一選舉,訂於12月5日舉行,包括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的各黨派候選人名單,已經陸續公布。財政部表示,依法捐贈政治獻金給擬參選人或政黨,均可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做為列舉扣除額扣減所得降稅。
因此,財政部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指出,年底選舉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縣市長98年4月20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縣市議員98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鄉鎮市長98年11月1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民眾在這段期間內捐贈政治獻金,都可以抵稅。
財政部指出,政治獻金必須選擇用列舉扣除額才能列報,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的總額,以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總額不超過20萬元為限;營利事業對擬參選人的捐贈,也可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得逾50萬元。
財部提醒,須取得擬參選人開立的收據,才能減稅。
                       【2009/04/14 經濟日報】


台商研發費用可加計扣除

大陸稅務總局為鼓勵企業進行研發,日前發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企業可將研發費用加計50%並在稅前扣除;若以後有實際的研發成果並形成無形資產,還可以加計50%在稅前攤銷。
台商在大陸不僅可以自行研發,也可以共同合作開發,或是由集團集中研發的研發項目,參與合作的各方可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按規定加計扣除。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杜啟堯指出,適用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必須是「創造性運用新技術」,或是「實質改進技術及產品」,若企業只是直接運用已公開的技術,或是將原有技術進行常規性升級,都排除在獎勵範圍之外。
杜啟堯強調,雖然大陸允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但若是共同合作開發,或是集團集中開發的研發項目,合同中須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如果無法提供協議或合同,或分攤方法不合理,列報研究開發費不但可能不能加倍扣除,還可能遭大陸稅局剔除,因此企業要注意分攤方法的合理性。
如果台商是委託外部單位進行研發,仍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但必須向受託方取得研發項目費用的支出明細。杜啟堯提醒,假設受託的單位並非關係企業,很可能不願意提供詳實的支出明細,因此台商在委託外部單位研發前,應事先進行溝通。
此外,如果打算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最好在公司內部有專職的研發部門,不可同時擔任經營任務,否則若無法合理區分研發費用生產經營費用,大陸稅局可能也不允許加計扣除。台商若屬於生產密集的製造業,要明確區分研發、生產活動可能有所困難,最好預先設計一套會計資訊系統,再根據實際情況歸納研發費用。
而各地稅局所要求檢附的資料也不盡相同,為了避免稅負的不確定性,台商應要特別注意當地對於研發加計扣除的特殊規定,以便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備妥稅局所要求的資料。
 
                       【2009/04/14 經濟日報】


經營民宿要不要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由於近年來政府推動觀光旅遊產業民宿林立於各觀光勝地,常接獲民眾詢問,經營民宿要不要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者,均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且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又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規定,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


1.客房數5間以下


2.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


3.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另財政部96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亦明釋,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有關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呼籲,經營民宿者若符合上開財政部函釋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反之,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並開立憑證交付買受人。請民宿經營者注意相關之稅法規定,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補稅及處罰。


審查三科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4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13


參:1.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90/12/27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

    2.民宿得適用住家用稅率之條件。
      (財政部90/12/27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

    3.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之鄉村住宅
      不適用住家用稅率。
      (財政部96/10/18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


2009年4月13日 星期一

商業登記2-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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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商業登記常見問題


都計、建管:內政部營建署
  1.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
  2.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之建築物查詢-
    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


消防:內政部消防署
  1.營業場所須符合哪些消防法規定:營業場所之消
    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物品、防火管理、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等消防安全事項
    ,尚須符合消防法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1
    條、第13條及第15條等規定。


衛生管理:衛生署食品處
  1.食品查驗登記所需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將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作為證明
    文件。
  2.食品安全管系統稽查所需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號
     」,將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作為
    證明文件。


營業登記3-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該局仍派員駐市府代收營業登記相關附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規定向經濟部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組織依商業登記法向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縣市政府將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該局說明,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之新制,申請設立登記時,公司及獨資、合夥組織者之營業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故營業人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不必再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但營業登記事項變更或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仍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變更或註銷申請書,向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該局提醒公司及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業人於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有關營業登記相關附件,如公司組織尚須檢附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合夥組織尚須檢附合夥同意書等,該局基於便民考量,仍派駐人員於市府1樓櫃台提供代為收件服務,請營業人多加利用。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4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09


稅務常識小叮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問題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該局將以往年度納稅義務人經常會發生疏忽之情況予以整理說明,提醒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
1.納稅義務人自行上網或臨櫃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查詢之所得資料,僅作為申報參考用,如尚有其他遺漏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如有短報或漏報情事,除依規定免罰者外,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處罰。
2.97年度單身且無扶養親屬之納稅義務人,全年所得未達150,000元者(有配偶者,全年所得未達300,000元),可免辦結算申報,但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應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3.夫妻已分居致未能合併申報者,須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以免因分開申報而受罰。
4.配偶是軍人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當年度除薪資以外之所得(例如:利息、股利、租賃、財產交易……等所得),仍應與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5.申報扶養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之父母,如其父母全年所得(包括利息所得)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者(97年度為77,000元),可視為無謀生能力,否則應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6.同一受扶養親屬由不同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納稅義務人之間應自行協調,或提示確有扶養事實之證明,避免因被剔除免稅額而爭執。
7.申報扶養未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且稱謂欄誤填為「子女」或代號3,或申報在課稅年度前就已經死亡的親屬的免稅額,都將被補稅並處罰。
8.申報扶養未滿20歲的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檢附受扶養者父母為非免稅所得者之證明(例如:服務機關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的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扶養其他親屬年滿60歲以上者,應檢附無謀生能力證明(例如: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除此,同一戶籍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非同一戶籍者,應檢附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9.申報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其免稅額為每人77,000元。
10.結算申報書一般扣除額欄項,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僅能擇一採用,如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同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得再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11.列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金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列報對未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的捐贈或名為贊助款但屬有相對代價的給付〈如:入會費〉,其他像點光明燈、安太歲等支出也一樣屬有相對代價的給付,將由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12.除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人身保險費之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或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每人每年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但仍以24,000元列報,或申報兄弟姐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之保險費,亦將遭調整或剔除補稅。自95年度結算申報案件起,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前開24,000元之限制,得全數申報扣除,但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為限,且被保險人與眷屬須在同一申報戶內。
13.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人數超過三口時,被保險人可請投保單位由投保眷口人數中選擇三口眷屬平均分攤,開立保險費繳納證明。
14.付予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醫藥費等,如有保險給付部分應先予以減除,不足部分始能列舉扣除。
15.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所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16.護理之家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醫師診斷證明書,屬醫療有關之費用,得申報列舉扣除額。
17.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需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餘額,方可申報。另房貸搬家、借新還舊者,只能按原貸款未償還餘額新貸款額度比例,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且須提供轉貸之相關資料備查。
18.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又申報扣除房屋租金支出者,將遭稽徵機關剔除其中一項。
19.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應檢附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例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0.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卻申報財產交易損失,或申報之財產交易損失大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者,都將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21.將不屬於87年底以前取得上市公司之緩課記名股票,因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之營利所得,申報儲蓄投資扣除額;或儲蓄投資扣除額合計全年未達27萬元,卻仍以27萬元申報,將遭調整或剔除補稅。
22.申報本人配偶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本項扣除僅限受扶養之子女),將遭剔除補稅。
23.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以上,未設帳記載者,就其全部銷售額(建議售價)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24.申報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稅者,應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出售與重購房屋為自用住宅之證明,向申請扣抵或退稅年度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
25.自96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利息所得,依規定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採分離課稅)。前項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扣繳稅額不能自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中減除。
26.將財產出租,收有押金任何類似押金者,應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97年度為2.62 %)計算租賃收入。另如係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為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辦竣公證
27.出售房屋如產生虧損者,須提供載有收付價款資料之買進及賣出契約書,否則,稽徵機關將按該房屋出售當年度評定現值一定百分比(97年度房屋坐落台北市:29%、高雄市:19%、市(準用直轄市之縣):16%、鄉鎮(準用直轄市之縣):8%、市(原省轄市):13%、縣轄市:10%、鄉鎮:8%),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李淥娟 (07)7256600分機725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4/10


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何列報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多層次傳銷市場日益擴大,參與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不知如何申報,該局特說明如下:


一、營利所得: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以上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依適用情形擇一方式計算及申報:
(一) 帳證齊備經查明屬實者,可檢據核實認定:
營利所得=帳載銷售額(收入)-帳載成本費用


(二) 帳證未齊備者,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建議(參考)價格總額×6﹪


(三) 查無建議售價時,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進貨成本÷(1-依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6﹪


二、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一)執行業務收入-直接費用(須檢附證明單據)=執行業務所得。


(二)執行業務收入(扣繳憑單上的金額)-20﹪的必要費用=執行業務所得。


三、其他所得: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高雄市國稅局提醒從事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按所支領之各項所得類別,分別填報,以免漏未申報或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股長 陳玉屏(07)7256600分機725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