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鄉周女士問:個人購買公債多年,沒有繳過稅,最近為何接獲要補繳96年度綜合所得稅繳款書?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96年7月11日增訂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自96年1月1日起個人取得的公債、公司債等債券利息,改採分離課稅,本次補稅案件係針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於96年1月1日至96年7月12日間取得債券利息,因提示「儲蓄免扣證」或應扣繳稅額未超過2,000元致未扣繳稅款者,依規定補徵扣繳稅款。
【2010/03/24 經濟日報】
2010年3月24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96年部分債券利息-依規補稅
2010年3月9日 星期二
2009年12月31日 星期四
結構型商品投資收益-2010年起分離課稅10%
財政部今天表示,投資結構型商品,在99年1月1日以後到期者,投資收益採分離課稅,稅率10%。
財政部今天發佈解函,個人與銀行投資外幣計價結構型商品,交易完結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者,按交易原幣計算損益,再依當日交易銀行承作匯率折算為新台幣,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所得稅。
至於投資本金的匯兌損益,是屬於財產交易損益,財政部表示,應於外幣兌換成新台幣時計算損益,由個人依法申報。
另外,營利事業與銀行投資外幣計價的結構型商品,在99年1月1日以後到期者,屬於依法應扣繳所得,與個人以外幣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計算規定相同。
財政部表示,依98年4月22日修正後的「所得稅法」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屬其他所得,除依規定扣繳10%所得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的交易,應於交易完結時,以契約期間產生的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結構型商品 (Structured Notes)是指透過財務工程技術,針對投資者對於市場不同預期,拆解或組合衍生性金融商品 (股票、一籃子股票、指數、一籃子指數、利率、貨幣、基金、商品及信用等)搭配固定收益商品方式,組合成各種報酬型態的商品。
【2009/12/30 中央社】
2009年12月22日 星期二
DBU分離課稅-肥了大戶
【高佳菁/台北報導】結構型商品分離課稅,肥了量身訂作大客戶,瘦了公開募集的一般投資人。
業者表示,DBU(外匯指定銀行)分離課稅對每年繳交30-40%高稅率的大戶相對有利,因未來只課10%,且不用納入綜所稅;不過,對於交易金額小,且利息所得低於27萬的小戶,就相當不利,未來賺的錢全要被課10%。
銀行主管表示,結構型商品分離課稅,在OBU傾向維持免稅,而DBU則採外幣損益做分離課稅標準,新法上路,影響較大的就是一般的投資人,跟平時承做交易額度不是很大的客戶。
主管進一步說明,其中以一般的投資人受到的影響最大,因為過去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客戶的收益可分為利息與財產交易所得2部分,在扣除利息部分則算財產交易所得,至於利息則有27萬免稅的優惠,不過,明年新法上路後,已不再分利息與財產交易所得,一律視為其他所得,只要賺錢就課10%。
舉例來說,若客戶拿30萬美元來投資雙元貨幣,假設報酬率為5%,而美元1個月定存利率為0.1%,總共交易了12次,以現行條文來看,賺取的1.5萬美元中,有300美元可列為利息所得,但明年分離課稅上路後,只要交易一次就要扣一次稅,以上述為例,只要權利金未被轉換,客戶就要繳125美元(30萬美元*5%/12*10%)的稅;相反若不小心賠了,就不用繳稅,但也不能在綜所稅中列為財產損益。
DBU分離課稅讓散戶的荷包縮水,卻肥了量身訂作的大客戶,業者說,一般量身訂作客戶每次的交易額大都逾100萬美元,這類型的客戶,理論上,綜所稅所繳納的稅率至少都是30、40%,一旦採分離課稅,那麼賺的錢只要繳10%,比起綜所稅30、40%,至少就可少繳20、30%的稅。
業者進一步指出,大客戶玩雙元貨幣報酬率通常都設較高,至少也有8-10%,以100萬美元、報酬率為8%,一次就賺了6,666美元,並繳666.6美元的稅,不需被扣更高的稅率。
且明年起,採外幣損益做課稅標準,不再將台幣匯率納入,其好處是客戶本金的部分,不會再因為台幣升貶,而有所損益,舉例來說,假設投資人的本金是100萬美元,若進場時台幣匯率是1美元兌32元,但出場時台幣貶到33元,那麼客戶就要多報100萬的稅,但明年以外幣損益做標準,就完全沒有匯率的問題。
工商時報 2009-12-22
2009年11月4日 星期三
哪些扣(免)繳憑單所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取得分離課稅的所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分離課稅所得包括
1.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所#14八)
2.個人取得短期票券利息。(所#14四)
3.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14-1)
4.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14-1)
5.告發或檢舉獎金。(所#14十)
6.自99年1月1日起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所#14十)
納稅義務人如收到扣繳單位開具「分離課稅所得、債券利息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得格式代號5C、52、60、90、91D時,該項所得均免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課稅,其由給付單位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之稅款亦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目前樂透彩及統一發票之中獎獎金,均屬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屬分離課稅的所得,除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中獎人為個人時,除依規定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文山稽徵所 賴股長 (02)22343833分機50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