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最近常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計程車是否要繳營業稅?
該分局特作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3條第3項及第23條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小規模營業人,係指同法第11、12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交易零星,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計程車業係屬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之規定分業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繳納營業稅。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8/31
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計程車是否要繳營業稅
2010年5月7日 星期五
98年度寄行計程車駕駛人如何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計程車駕駛人詢問,寄行計程車駕駛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寄行計程車駕駛人有2種申報方式:
一、選擇依財政部84年4月24日台財稅第841618025號函釋規定,比照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之課稅方式辦理,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稽徵機關查定之營業額標準,按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之純益率核算營利所得,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選擇依財政部71年12月10日台財稅第38935號函釋規定辦理,由接受靠行車輛之公司或行號,列報寄行計程車駕駛人之薪資,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若選擇依財政部84年4月24日台財稅第841618025號函釋規定辦理,
計程車排氣量不超過2,000CC者,98年度應申報營利所得 9,271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8,630元×12(個月)×2%(計程車客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
計程車排氣量在2,000CC以上者,應申報營利所得9,444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9,350元×12(個月)×2%(計程車客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
該局籲請寄行計程車駕駛人注意,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自99年5月3日起至99年5月31日止(5月1日及2日適逢假日,惟網路申報自5月1日零時起至5月31日24時止),請依規定申報營利或薪資所得,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萬華稽徵所 謝股長 (02)23042270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5/7
2009年3月20日 星期五
97年度寄行計程車駕駛人如何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詢問97年度寄行計程車駕駛人,應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等相關問題,該局說明如下:
寄行計程車駕駛人之課稅方式有2種:
﹙一﹚選擇依財政部84年4月24日台財稅第841618025號函釋規定,比照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之課稅方式辦理者,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稽徵機關查定之營業額標準,按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之純益率核算其營利所得,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選擇依財政部71年12月10日台財稅第38935號函釋規定辦理者,由接受靠行車輛之公司或行號,列報寄行計程車駕駛人之薪資,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若選擇第(一)種方法課稅,
計程車排氣量不超過2,000CC者,97年度應申報營利所得9,271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8,630元×12(個月)×2% (計程車客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
計程車排氣量在2,000CC以上者,則應申報營利所得9,444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9,350元×12(個月)×2% (計程車客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
該局籲請寄行計程車駕駛人注意,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自98年5月1日起至98年6月1日止申報,請依規定申報營利或薪資所得,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萬華稽徵所 張股長;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