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小企業大多為家族企業,以致公司與個人之銀行帳戶常有混合使用之現象,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各中小企業負責人,公司如利用個人帳戶收取貨款仍應依相關規定申報收入,如未按實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應補繳稅款外尚須處以罰鍰。
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於查核案件時,發現A公司之負責人甲君自其個人帳戶匯出美金存入其在海外之帳戶後,隨即再轉存A公司設於海外之帳戶,復再匯回台灣。經查證該等匯出美金之資金來源係A公司以甲君個人帳戶收取佣金,匯回時以股東往來入帳,致A公司帳上有巨額之股東往來,雖A公司坦承確屬佣金收入並主張已依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經逐筆查證結果,當年度甲君代A公司收取之佣金共計1,100餘萬元,然A公司僅申報60餘萬元,總計漏報營利事業所得1,040餘萬元,除補稅260餘萬元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查緝逃漏稅為稅捐稽徵機關持續性之工作,其目的在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維護租稅公平。為秉持「愛心辦稅」理念,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前述利用個人帳戶收取貨款或勞務等收入而未申報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審查一科 蘇稽核 06-229801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3/17
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公司借用個人帳戶收取佣金收入,應據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受罰
2009年10月6日 星期二
營業人經營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應於收取佣金時列報當年度佣金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營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應將收取佣金列報當年度收入,如短漏報佣金收入,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尚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查得甲公司從事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替國外A公司居間仲介銷售貨務,其仲介交易方式是由國內買方B公司訂購之貨物運抵國內時,B公司即將貨款匯給國外賣方A公司,該A公司再依甲公司指示,將佣金匯入甲公司負責人個人帳戶內,甲公司96年度佣金收入計5佰萬餘元,未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營業人經營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以收取代價,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係屬銷售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並以佣金收入入帳,並依規定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籲請營利事業應依稅法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法務一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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