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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4日 星期四

買賣業列報委外加工費,須證明與業務有關

營利事業如果經營商品買賣業務,一般而言,就是單純的商品買進與商品賣出,尚無須支付委外加工費,不過,如其因特殊情形而確有委外加工必要者,所列報的加工費,除應注意取得合法支付憑證外,還須能證明與業務有關,才能獲得國稅局的認定。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某家經營螺絲、螺帽買賣業務的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他費用項下列報委外加工費數十萬元,甲公司雖已取得發票,亦提出說明係因應客戶所需產品規格而委外加工,不過,甲公司一直未能進一步提出產品規格的詳細說明,以致無法證明委外加工之支出與業務有關,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指出,依照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列報費用及損失,必須是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為前提,因此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仍應注意是否與業務有關,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審查一科 王永富 06-229802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1/24


2010年3月9日 星期二

利用一時貿易所得規避薪資所得之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提供原料半成品委託代工戶代工,所支付之加工費,屬薪資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

該局指出, A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取具「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金額達220萬元,經查A公司係製造運動鞋之廠商,依其產品性質,應無向非營業人購料之需要,乃通知說明「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之內容,並請提示進料之相關憑證,發現A公司係提供原料或半成品,委由代工戶加工,給付代工費依前揭規定應屬代工戶之薪資,依法應辦理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惟A公司將以短期性臨時性之名義雇用勞工所給付薪資220萬元,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作為營業成本費用項目,以逃避薪資所得扣繳,涉嫌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經依同法第114條規定,除責令補繳扣繳稅款外,並移送裁罰。至原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則辦理更正註銷。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於給付所得人各類所得時,應依稅法相關規定確實辦理扣繳事宜,以免補稅受罰。

士林稽徵所 李股長 (02)28315171分機25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3/9


2009年1月1日 星期四

廠商外包如何取得憑證及扣繳?

1.廠商提供原料委託接包人代工戶加工應取得憑證及扣繳
  (財政部63/08/15台財稅第36021號函


2.家庭手工藝副業免辦營業登記
  (財政部63/04/20台財稅第32628號函)(營業)


3.廠商提供原料委託僱工之接包人加工者應取得加工費收據
  (財政部68/04/06台財稅第32162號函


4.自備原料委託廠商加工其原物料耗用數量比照製造業查核
  (財政部77/01/26台財稅第760193143號函


5.買進原料委託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出售者按買賣業課稅
  (財政部75/07/18台財稅第7557067號函


6.核准免稅期間以非免稅之加工收入列報免稅所得依短報論處
  (財政部69/11/15台財稅第3944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