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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9日 星期三

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由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財政部今(19)日發布解釋令,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土地承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稅範圍。惟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其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同時,廢止該部86年12月27日台財稅第861932893號函。


財政部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自己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上開契稅規定之課稅範圍;土地出租人之土地租賃行為,無涉房屋買賣,亦非上開契稅規定之課稅範圍。惟倘土地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土地租賃契約,雙方約定由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出租人為建造執照之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該租賃契約已非單純出租人提供土地使用權,而係另外約定以租賃期間土地使用權與承租人自費興建之房屋交換,形成土地租賃關係、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互易關係之混合契約(無名契約)。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及契約自由原則,混合契約當事人形成多個法律關係,宜予尊重,惟其法律關係倘構成契稅課稅要件(即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互易),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即涉及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之情形,依前揭民法第398條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此外,約定租期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出租人之情形,同屬以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交換,亦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該部表示,類似上述混合契約之案況,前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有案(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971號判決、96年裁字第1481號裁定),爰今(9/19)核釋上開情形,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財政部說明,該部86年12月27日台財稅第861932893號函,係基於當時商港法法令之限制,因此核釋航商向高雄港務局承租土地,由航商出資於該土地上興建房屋,並以該局名義為房屋起造人及所有權人,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課稅範圍;100年12月28日修正後商港法,港務局已不存在,爰廢止本部86年函。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96年3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7910號令土地承租人租地自費建屋,房屋登記為土地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之租賃所得以營建總成本為租金收入之計算基礎,該房屋為出租土地之對價;惟依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應依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12條規定,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請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辦理申報。


江科長雅玲(02)23228259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9-19


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都更獲配新建物-減稅限縮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雖然都市更新正夯,財政部仍決定限縮都更後獲配新建物者的減稅優惠。2月底起,除土地所有權人外,因為行使權利變換取得更新後建物的其他權利人,不再擁有契稅免稅優惠,但可獲得減徵四成稅捐的優待。


經濟日報/提供









都市更新的契稅租稅優惠將限縮,地主仍可免徵外,其餘參與者不再免稅,但可減徵四成。
(本報系資料庫)

財政部已在2月21日訂定最新規定,將原本96年12月所做的行政命令予以限縮。即都更後因權利變換獲配更新後建物的所有權人,地主及實施者取自地主權利變換獲配的新建物仍免契稅,其餘都要繳交移轉後新建物全額契稅的60%稅款,稅負成本上升。

由於這類申報案件,過去享有全額免徵契稅的優惠,財政部為免波及已申報者的權利,決定不溯及既往補稅,只有新命令頒布後的都更建物權利移轉案件,才需要繳交契稅。

政府為鼓勵都更,提供都更參與者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人(如設定地上權者),以及實施者(即負責協調、推動或興建者)有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等五大減稅優惠。

財政部認為,目前都更計畫皆採取「權利變換」處理更新後土地及建物產權的分配問題,由於權利變換的本質是合建的觀點,因此只有提供土地參與更新的地主,與實施者間因權利變換獲配的更新後建物,可視為原始取得,繼續享有免徵契稅優惠。

財政部說,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依同條例第39條第2項規定取得更新後的建築物者,也是由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後再移轉,但因非屬合建者,此時的移轉行為,應依契稅條例及都更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視為都更後第一次移轉並課徵契稅,但可享有減徵四成稅捐優惠。

閱報祕書/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是藉由老舊市區重整過程,讓街道、市容與建物擁有全新風貌。政府認為,都市更新不只是老屋換新屋,也不只是容積獎勵、租稅減免,而是具有公共利益的都市開發,提升城市競爭力的必經之路。

都更可以營造多贏局面。縣市政府推動都更,可改善都市環境,提升居住品質,增加就業機會,擴大都市公共空間;對地主而言,經由權利變換機制,讓協議條件公平透明,並享有租稅優惠;對開發商而言,不必擔心地主哄抬地價,透過容積獎勵的申請,也可增加開發利益。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的土地,目前是以「權利變換」作為處理建物或土地等產權分配的主要方式。

「權利變換」是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更事業。

在都更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即可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以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物及土地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陳美珍)

【2011/03/01 經濟日報】


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

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之房屋,其契稅申報起算日應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財政部近日核釋,契稅條例第16條第4項所稱「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應為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申報起算日。」實務上上開法條所稱「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與買受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或有不同,滋生疑義。按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是以,買受人於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始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並自該日起負擔義務,財政部爰核釋上開契稅條例第16條第4項所稱「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應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