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都更獲配新建物-減稅限縮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雖然都市更新正夯,財政部仍決定限縮都更後獲配新建物者的減稅優惠。2月底起,除土地所有權人外,因為行使權利變換取得更新後建物的其他權利人,不再擁有契稅免稅優惠,但可獲得減徵四成稅捐的優待。


經濟日報/提供









都市更新的契稅租稅優惠將限縮,地主仍可免徵外,其餘參與者不再免稅,但可減徵四成。
(本報系資料庫)

財政部已在2月21日訂定最新規定,將原本96年12月所做的行政命令予以限縮。即都更後因權利變換獲配更新後建物的所有權人,地主及實施者取自地主權利變換獲配的新建物仍免契稅,其餘都要繳交移轉後新建物全額契稅的60%稅款,稅負成本上升。

由於這類申報案件,過去享有全額免徵契稅的優惠,財政部為免波及已申報者的權利,決定不溯及既往補稅,只有新命令頒布後的都更建物權利移轉案件,才需要繳交契稅。

政府為鼓勵都更,提供都更參與者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人(如設定地上權者),以及實施者(即負責協調、推動或興建者)有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等五大減稅優惠。

財政部認為,目前都更計畫皆採取「權利變換」處理更新後土地及建物產權的分配問題,由於權利變換的本質是合建的觀點,因此只有提供土地參與更新的地主,與實施者間因權利變換獲配的更新後建物,可視為原始取得,繼續享有免徵契稅優惠。

財政部說,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依同條例第39條第2項規定取得更新後的建築物者,也是由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後再移轉,但因非屬合建者,此時的移轉行為,應依契稅條例及都更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視為都更後第一次移轉並課徵契稅,但可享有減徵四成稅捐優惠。

閱報祕書/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是藉由老舊市區重整過程,讓街道、市容與建物擁有全新風貌。政府認為,都市更新不只是老屋換新屋,也不只是容積獎勵、租稅減免,而是具有公共利益的都市開發,提升城市競爭力的必經之路。

都更可以營造多贏局面。縣市政府推動都更,可改善都市環境,提升居住品質,增加就業機會,擴大都市公共空間;對地主而言,經由權利變換機制,讓協議條件公平透明,並享有租稅優惠;對開發商而言,不必擔心地主哄抬地價,透過容積獎勵的申請,也可增加開發利益。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的土地,目前是以「權利變換」作為處理建物或土地等產權分配的主要方式。

「權利變換」是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更事業。

在都更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即可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以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物及土地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陳美珍)

【2011/03/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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