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訂定「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生效,施行至101年6月2日止

訂定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生效,施行至101年6月2日止。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第一科 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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