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4日 星期一

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地,於列管期間內移轉部分持分者,就移轉部分追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旗山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單筆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如經繼承人移轉部分持分,並經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之分管契約供核者,可僅就移轉之持分部分追繳遺產稅款

該所指出,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業用地,繼承人如已協議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則個別繼承人移轉持分農地,不論係自行出售或經法院拍賣,如能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且仍屬有效之分管契約,均僅就移轉之部分追繳遺產稅繼承人如尚未協議辦理分別共有繼承登記,而就公同共有之農地移轉部分持分者,亦同。

旗山稽徵所 助理員 林明洋(07)6612027分機566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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