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台北訊】三重某表演團體唐小姐問:舉辦音樂會等表演活動之門票收入,有關招待券及貴賓券等應如何報繳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營業人所發售票券,如有招待券、貴賓券或10元券等以較時價偏低價格銷售或無償贈送,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3條規定,按其一般票券最低價格調整招待券、貴賓券或10元券銷售額,併入該期營業稅申報計算銷售額。該所提醒,常有舉辦表演活動收取門票收入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因所屬會計人員不明瞭稅務法令規定,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致短漏報銷售額或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補徵所漏稅額並處罰鍰,請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2011/03/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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