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員工,而辦理勞工退休準金專戶註銷,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北區國稅局表示,在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營造公司與其員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款300萬元,惟其並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收入,遭該局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裁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已以費用列支,在用於支付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如有剩餘時,係屬營利事業所有,因此營利事業註銷該帳戶時,所領回之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該局提醒,勞退新制實施後,有愈來愈多營利事業申請註銷勞工退休準金專戶,註銷時如有領回剩餘款,務必記得列報領回年度之收入,避免造成短漏報所得之情事,否則除了補繳稅款,還會被國稅局裁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華文玲 03-3396789分機132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2/29


上市、上櫃公司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經依序沖抵未加徵之保留盈餘者,始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上市、上櫃公司轉讓註銷其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0段及第13段規定,應先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再借記保留盈餘。依據財政部99年2月8日台財稅第09800483410號函釋,庫藏股票交易損失於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並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庫藏股票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計算庫藏股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在查核轄區內某營利事業時,發現該公司於97年間因註銷庫藏股票產生損失2千8百餘萬元,列為9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辦理申報,惟查該公司97年底資產負債表帳列87年至96年度累積保留盈餘7千6百餘萬元,該庫藏股交易損失2千8百餘萬元,若依上開函釋規定先行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及依序沖抵96年度以前之保留盈餘後,應已無餘額,該庫藏股票交易損失即不得列為9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案經調整補稅2百8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調整後列報。

李秋娟 03-3396789分機137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2/29


法拍貨物營業稅核課期間之起算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核課期間」係規定應課稅之事實在一定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逾此期間則不得再行核課,即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之期間。

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所有座落某縣之房屋,於93年間經法院拍賣,拍定金額4千9百99萬餘元(含稅),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百38萬餘元。甲公司主張本件拍定日既係93年8月19日,該局應可執行卻未辦理開徵,核課期間之末日應為98年8月19日,恰逾5年之時效期間,其公法上請求權當然消滅云云。

該局說明,系爭房地係於93年8月19日經法院拍賣,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限繳日期為96年5月20日展延至96年8月10日,已於96年7月19日合法送達,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可稽;按甲公司未主動報繳系爭稅捐,則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案核課期間應自「法律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而該日期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應自93年9月16日起算,故核課期間屆滿日期為98年9月15日,而甲公司早於96年7月16日收受上開營業稅額繳款書,故在核課期間屆滿前,本件已為稅捐之核課,甲公司主張其系爭稅捐債務因逾越核課期間而消滅,自無可取,全案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進一步指出,法拍貨物國稅局於核課期間內,得向被拍賣或變賣貨物之原所有人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鄒佩容 03-3396789分機162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2/29


公司組織有進貨事實而取據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恐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除有符合財政部101年1月30日頒布之解釋函令規定情形外,將無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盈虧互抵之適用。

該局表示,公司組織之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倘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依照財政部101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之規定,除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其有實際交易之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者,視為情節輕微外,尚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得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

1.其已誠實入帳,且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2.其不符合前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查得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之比例不超過10%

該局提醒,公司應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以免被國稅局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而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的規定,嚴重影響租稅權益。

陳文周 03-3396789分機132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2/29


2012年2月28日 星期二

購買預售屋完工後登記子女名下,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以贈與論,其資金應課徵贈與稅。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以該不動產價值核課贈與稅

該局近日查核某預售屋轉讓案件,發現甲君於98年5月與建商簽約購買預售屋,99年10月完工交屋時登記甲君之子乙君名下,該等房屋及土地之買賣總價款3,500萬元,除已繳納自備款1,100萬元外,其餘資金係向銀行貸款繳付,並由乙君按期償還銀行貸款及利息。經查乙君雖已成年,惟剛退伍,收入不高,並無相當資力購置該等不動產,且渠等亦無法提供資金來源證明,該局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核定甲君替其子乙君購置不動產,並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之金額,課徵贈與稅近百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從事各項投資理財活動及規劃時,應妥善保管取得及出售該等財產當時之買賣契約書、收受及支付價款資金流程等證明資料,以利舉證;倘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涉及贈與行為者,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如尚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許志成 04-23051111轉223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2/28


2012年2月27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債權逾期二年者,取具「拒收」退回存證函,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於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列報呆帳損失2,500,000元,經瞭解係該公司於96年11月間銷貨予乙公司,惟乙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貨款,經多次催討,皆未獲償還,是甲公司乃於98年12月底向乙公司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該筆貨款,並於99年1月取具郵政事業「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嗣甲公司認為該項債權已逾期二年,並業已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於是列報為98年度呆帳損失。惟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如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故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99年度,而不應列報於98年度。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時,如屬債權逾期二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為證明文件,惟如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存證函寄交之年度退回年度不同時,列報呆帳損失年度為「拒收」存證函之退回年度,而非寄交之年度,請業者特別注意以免列報年度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的稅務疑難問題,可撥該局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

綜合規劃科 陳月娥 04-23051111轉621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2/27


2012年2月22日 星期三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是指那些?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詢問,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舉辦抽獎活動,中獎者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是否就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義務人該如何辦理扣繳才不會造成短扣呢?

該局說明如下:
一、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例如:
1、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活動、電話問答猜謎、商品廣告附空盒郵寄抽獎…等。

2、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於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或晚會、尾牙活動摸彩…等。

3、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舉辦各項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

4、政府舉辦之獎券或統一發票的中獎獎金。

二、辦理扣繳的規定:
1、獲(中)獎人為國內居住者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按給付金額扣取10%

2、獲(中)獎人為非國內居住者的個人,或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一律按給付金額扣取20%

3、個人取得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取20%,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該獎金所得均不得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或申請退還。

4、以實物如電視、照相機等做為中獎獎品,發給時應依下述方法辦理扣繳:
(1)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給付獲(中)獎人時,給獎單位扣繳義務人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的金額,依照上述(二)1、2、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2)如獎品係由給獎單位自行生產製造的,則按獎品成本的金額,依照上述(二)1、2、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局松山分局 郭課長 (02)27183606分機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2/22


中區國稅局將自101年4月1日起展開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證,如有違漏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以免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該局將自4月1日起針對下列異常情形選案查核:


(1)取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2)將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申報免稅比率偏高,或應稅銷售額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3)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


(4)開立二聯式(含收銀機發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未據實申報銷售額


(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者


(6)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


(7)以觀光客(大陸團)消費為主之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

該局進一步對上述項目將加強查核之內容舉例說明如次:


對於進銷項比率異常及加值率偏低營業人,查核有無依法取得進項憑證或漏開統一發票;


就營業人申報免稅比率偏高者,查核其是否有將應稅統一發票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或漏開應稅統一發票情事;


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有無據實申報銷售額;


每期申報退稅金額鉅大且進、銷情形涉有異常者,查核其有無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虛報進項稅額冒退營業稅。


另邇來發現有以觀光客,特別是大陸觀光客為主之旅遊休閒產業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情事,因此,本年度亦將以觀光客(大陸團)消費為主之營業人列為重點查核對象之一。

由於加值型營業稅的制度設計是採進銷扣抵,就營業人的加值課稅,營業人取得之進項稅額統一發票可以申報抵稅,致使一些不肖人士虛設公司行號,虛開無交易事實的統一發票販售,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破壞稅制。所以,近年來國稅局無不將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的查緝列為重要工作,除了運用營業稅申報歸戶的資料庫外,必要時將進行現場訪查或通知負責人、股東、關係人等備詢及調帳查核,一經查獲不法,不但會移送地檢署偵辦刑責,對於購買不實發票的營業人,亦將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上述違章漏稅情形,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不必受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

審查四科 邱于欣 (02)23051111轉752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2/22


2012年2月19日 星期日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之處理方式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誤開立為應稅發票時,該如何處理呢?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營業人如未依上述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於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時,將應開立免稅發票誤開立為應稅發票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回作廢,並另行開立免稅發票。但如果買賣雙方皆據以申報營業稅,嗣後應如何處理,常引發爭議,因此,財政部101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000476150號令規定,上開情形,如買受人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已持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要放棄免稅,應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資格,如未經核准放棄免稅且不慎將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誤開為應稅發票時,應將該免稅銷售額列入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如尚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陳雅淑 04-23051111轉751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2/19


2012年2月16日 星期四

以所持有之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承受抵押物時,須認列處分不良債權損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資產管理公司以其所持有之非屬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承受抵押物,應於承受抵押物時,認列處分不良債權損益,並於實際處分抵押物時,認列處分資產損益,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甲公司為非資產管理公司,其向非屬金融機構購買不良債權,於96年間以前開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承受該債權抵押物,嗣於99年將該不動產出售,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00條規定,甲公司於承受抵押物及出售抵押物時,應分別申報處分不良債權損益及處分抵押物損益。

該局指出,甲公司於96年間以所持有之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承受抵押物時,漏未申報處分不良債權損益,經該局核定其漏報處分不良債權增益7千1百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就漏報所得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以所持有之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應於承受抵押物時,認列處分不良債權損益,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2/16


2012年2月15日 星期三

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出售,特銷稅持有期間之計算

王先生來電詢問,去年將共有之土地辦理分割,近期想將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出售,奢侈稅(特銷稅)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方便土地之管理運用,將共有土地辦理分割非常普遍,有關持有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函令規定,當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其價值與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非屬銷售特種貨物範圍,嗣各所有權人出售該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時,其持有期間起算日以原取得該土地之日為準。其價值較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減少者,嗣各所有權人出售該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時,其持有期間起算日以原取得該土地之日為準,但如所有權人就其價值減少部分有收取價金,該部分應屬銷售特種貨物,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其價值較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增加者,價值增加部分,因協議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取得者,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因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取得者,以判決確定之日為準,其餘非屬價值增加部分,以各該土地所有權人原取得該土地之日為準。

南區國稅局以王君為例說明如下,王君於96年1月1日購入1筆與他人共有之土地,嗣後於99年1月1日辦理共有物分割,同年2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並於100年3月1日出售,王君取得之價值較分割前增加,價值增加部分以99年2月1日為起算日計算持有期間,其餘與分割前價值相當部分,則以96年1月1日(原取得所有權登記完成日)為起算日計算持有期間。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2/15


核釋執行業務者取自大陸地區執行業務所得所繳納大陸「企業所得稅」扣抵我國應納稅額之規定

財政部將於2月17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臺灣地區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型態於大陸地區執行業務,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得自其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於規定限額內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因大陸地區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臺灣地區之律師、會計師以事務所名義在大陸地區執行業務之勞務報酬,係以「非居民企業」形式就源扣繳企業所得稅」而非個人所得稅,致兩岸關係條例雖訂有消除雙重課稅規定,卻因兩岸課稅規定及稅務處理之差異,衍生執行業務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無法自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之問題。

財政部考量臺灣地區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於大陸地區執行業務而於大陸地區所繳納之所得稅雖為企業所得稅,惟實質上仍屬大陸地區對臺灣地區執行業務者之所得課徵之所得稅捐,應准予適用扣抵規定,俾符上開兩岸關係條例規定之立法目的。又為避免稽徵實務做法不一,滋生爭議,該部併就有關大陸地區執行業務所得金額之計算及聯合執業事務所已繳納大陸地區稅額如何分配予各執行業務者自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作業,予以規範。

財政部表示,臺灣地區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所得,涉有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其各項成本及必要費用,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分攤計算基準一經選定,不得變更;其於大陸地區執行業務之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按大陸地區執行業務收入金額占其全部執行業務收入之比例分攤,自該收入項下減除,計算大陸地區執行業務所得。

其屬聯合執業事務所,應另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執行業務者之大陸地區執行業務所得金額及已繳納稅額,填報盈餘分配表交由各執行業務者辦理申報及扣抵。

謝科長慧美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2/2/15


2012年2月10日 星期五

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處罰金額上限如何適用?

高雄市陳小姐來電詢問,營利事業若同時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保存憑證金額等情事,該如何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有關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法負有對直接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向直接出賣人取得統一發票及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義務,若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等情事,因屬各自之法律行為,應分別就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並就處罰金額分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例如某營利事業99至100年間銷售鋼材,案經國稅局查獲未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總金額為3,000萬元,另查獲該期間尚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保存憑證等情事,經查明各自認定之總金額分別為2,500萬元及1,800萬元,則該營利事業因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而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之罰鍰金額為100萬元(3,000萬元X 5%=150萬元,而處罰金額上限為100萬元),另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保存憑證而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之罰鍰金額各為100萬元(2,500萬元X 5%=125萬元,而處罰金額上限為100萬元)及90萬元(1,800萬元X 5%=90萬元),總計罰鍰金額為290萬元(即100萬元+100萬元+90萬元)。

法務一科 審核員 李俊賢(07)7256600分機:751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2/10


2012年2月9日 星期四

100年度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申請程序已改變囉!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9年11月8日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發布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經施行一年後,考量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專案認定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採分階段申請及審核之程序繁雜,基於簡政便民及降低公司行政作業成本,爰於100年12月27日由財經二部會銜發布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依修正後之申請程序,公司100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專案認定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之申請期限,均為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並規定公司應將研究發展支出專案認定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併案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以屬曆年制公司為例,甲公司於100年度購置專用技術從事具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並與乙公司共同研發於100年度首次分攤支出,則其應於101年2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期間內,向所屬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計畫申請認定是否具有高度創新及符合研發活動之樣態等事實,同時應併案提出申請專用技術及共同研發支出之專案認定,倘公司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將喪失其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之權益。

該局進一步提醒,因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核認係採行政機關專業分工審查機制,公司除須於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期限內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審查認定及研發支出專案認定外,同時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減附冊,並檢附研發相關資料,送請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抵減稅額,始完成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申請。該局再次籲請公司務必掌握時效,以確保公司權益。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頁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黃麗敏 04-23051111轉717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2/9


公司受理股東贈與股票之移轉登記時,應通知該股東檢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於受理股東贈與股票移轉登記時,往往因不熟法律規定或疏忽,而未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就逕為移轉登記,致遭國稅局處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才大喊冤枉。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100年5月辦理股東贈與股票予子女之移轉登記時,未通知該股東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即為移轉登記,被處罰鍰1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股東於100年5月2日贈與股份乙事,公司已依法於100年5月4日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而該股東亦於100年6月1日法定期間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云云。經復查決定以,按民營事業辦理贈與財產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始可為產權移轉登記,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所規定,甲公司於100年間辦理其股東股權移轉時,未依規定辦理,即逕為移轉登記,已違反法律上應負之義務,縱無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違章事證明確,是按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1萬元,並無違誤,至已否依法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與上揭行為義務係屬二事,所稱顯有誤解,而予以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辦理贈與股票移轉登記時,若股東未能檢附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證明書,依法即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否則被處以罰鍰,將造成公司無謂的損失。

法務二科 歐科長 06-229809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2/9


2012年2月8日 星期三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裁罰基準之計算公式出爐了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營利事業裁罰基準之計算公式,自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第112條第2項增訂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應處罰鍰之申報案件,應先就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負數以零計算),並依公式計算之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舉例說明:A行號99年度結算申報核定所得額為虧損18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所得210萬元,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為(-1,800,000元+2,100,000元)- 0元=300,000元;計算應處罰鍰之基礎金額為300,000元Í17%=51,000元。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苑寶華 03-3396789分機135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2/8


2012年2月7日 星期二

執行業務者網路申辦個人電腦記帳及帳簿憑證保管疑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來電洽詢執行業務者個人電腦記帳帳簿憑證保管等問題,該局特別提出相關應注意事項,供執行業務者參考。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5條第2項、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使用個人電腦記帳,應於使用前報經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另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帳簿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各項會計憑證至少保存5年。

該局指出,隨著電腦日益普及,許多執行業務者均已使用電腦記帳,為提供更優質便利之稅務服務,國稅局已規劃「執行業務者申請個人電腦記帳」之線上申辦項目,業者可透過網路申請使用個人電腦記帳,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路徑: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稅務行政/執行業務者申請個人電腦記帳),或由該局網站(網址:http://ntat.gov.tw;路徑:網路櫃檯/線上申辦)辦理線上申請,免再書面申請,上開案件經稽徵機關備查後,毋須逐年申辦。

該局呼籲,採用網路線上申辦方式報備使用個人電腦記帳,可簡化公文申請手續,並增進徵納雙方便利,請民眾多加利用。

稅務資訊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21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2/7


2012年2月6日 星期一

個人因房屋受損而取得之賠償金,非全屬免稅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房屋遭他人損害,經和解取得賠償金中若有屬於填補所失利益,例如租金損失及營業利益部分,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應以其賠償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其他所得

舉例來說,甲君所有坐落於市中心之房屋,因A公司施作工程不慎受到損害,其於98年6月與A公司達成和解,領取房屋修復賠償金2,200,000元,補償房屋租金損失及營業利益1,300,000元,合計3,500,000元,甲君將上揭賠償收入全數作為免稅所得,未將受補償房屋租金損失及營業利益1,300,000元列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處罰。甲君不服,提起復查、訴願等程序,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訴訟雙方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另非屬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亦即本應獲得之利益,因損害事實之發生以致不能取得之情形。故承前例甲君受領2,200,000元修復費用屬損害賠償性質為免稅所得,不須申報,另填償所失利益1,300,000元則屬其他所得,如未能提出相關成本及費用憑證供國稅局查核,應全數申報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個人如有房屋受損取得賠償金收入,應注意其中屬填補所失利益部分非屬免稅為其他所得,應於申報所得稅時納入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法務二科 歐科長 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2/6


2012年2月2日 星期四

利用民營運送業者遞送申報書者,應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申報日期

高雄市甲公司會計來電查詢:該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係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於法定申報日最後一天至便利商店寄送申報書,該申報書係於法定申報日結束後次日才送達稽徵機關,該年度案件是否可適用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規定。

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申報日期,應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郵戳日期為申報日期。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申報書係利用民營運送業者遞送,其申報書送達日期之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0條前段規定,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準,甲公司之申報書係於法定申報日結束後次日始送達稽徵機關,屬逾期申報案件,不得適用稅法有關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規定。。

國稅局籲請會計師一定要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繳納稅款,以免因一時疏忽申報書逾期送達稽徵機關而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鼓山稽徵所 稅務員 林筠珍(07)5215258分機666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2/2


召開股東會 留意四大變革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楊敬先昨(1)日表示,公司今年召集董事會股東會時,須注意今年上路的公司法、證管法令的四大變革,包括董監股票設質限制型股票課稅電子投票法定盈餘公積配發股利

楊敬先指出,董事及監察人相關修正,影響最大的是公司法增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監事,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公司股數二分之一時,其超過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楊敬先提醒,公司應檢視董監持股設質情形,在合法及公司治理前提下,預先規劃董監結構、持股數或調整董監設質股份數,避免因董監持股設質成數過半,依法限制行使表決權,而影響股東會議事運作,甚至影響經營權

其次,公司法新增員工限制型股票獎酬制度,資誠執行長張明輝表示,員工限制型股票通常為無償取得,取得當下立刻有所得發生,須繳所得稅。若員工在條件沒有達成、還不能取得股票前,就要針對認購折價部分繳稅,由於未來萬一無法取得股票,也無法退還已繳的稅,恐影響員工取得的意願。

電子投票方面,資本額達百億元、股東人數達萬人公開發行公司,今年起強制採用電子投票。楊敬先表示,企業未來董監選舉應全面實施候選人提名制,才符合公司治理、鼓勵電子投票。

不過公司須注意,採電子投票股東並不能對修正案臨時動議行使表決權,而將認定廢票,且算入當次投票出席人數中,可能會讓上述兩項議案通過難度提高。

盈餘分派部分,張明輝指出,公司法已放寬法定盈餘公積分派股利的規定,過去法定盈餘公積須超過股本50%,現在只要達25%,就可針對超過部分分派股利,不過這只有在公司無累積虧損時才能分派。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2/02/02 經濟日報】


2012年2月1日 星期三

聘僱律師代辦案件,請記得向國稅局核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受僱律師代理律師事務所辦理訴訟業務,取得之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應由律師事務所於每年2月底前,向所轄國稅局填報前一年度聘僱律師之相關資料,以免所得重複歸課,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所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及建築師等以技藝營生且自負盈虧者。律師代辦訴訟業務雖然是執行業務性質,惟受事務所聘僱之律師與事務所係屬僱傭關係,其取自律師事務所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不應以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又該事務所會就受聘僱律師之薪資所得填報扣繳憑單,為免重複課稅,應將受聘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通報所轄國稅局釐正,以正確歸課。

該局指出,為落實愛心辦稅,提升便民服務效率及減少徵納雙方困擾,該局已於101年1月初函請台北律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設籍臺北市之(律師事務所),於101年2月底前填報『100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送交該局稅務資料科。至承辦之外縣市法院判決案件,可將該案件明細單獨製表送交法院所轄國稅局,以利過濾並刪除重複歸課部分。

該局呼籲,本項措施為徵納雙贏之簡化作業,請業者務必配合。如尚有相關疑義,可洽該局協助辦理。

稅務資訊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21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