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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 星期四

外國人在美置產-先算三種稅

由於近來美國房市不振,台灣的李太太認為此時反而是投資美國不動產的大好機會。同時,也為了讓幾年後將到美國就讀的兒子有固定住所,交屋後暫時也可將空屋出租,收取租金收入。

由於李太太並沒有美國國籍或綠卡,一年在美國的時間總共不會超過兩個月,她想瞭解如果自己購買美國不動產,可能要先考慮用何種名義買及應負擔哪些美國稅?之後才來決定買或不買。

一般來說,像李太太一樣的外國人,屬於非美國居住居民。如果她想在美國置產,最直接的方式是用個人名義來擁有較為單純,只是在投資美國的房地產時,自己居住一般沒什麼問題,但若用作出租用途,可能也和作生意一樣容易被告、或有法律糾紛,若用LLC持有,發生訴訟糾紛或債務則不會波及個人。

所謂的LLC,是指「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簡稱LLC),是美國特有的一種營業組織形態,LLC 和合夥組織一樣,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在美國並無台灣兩稅合一優惠,依美國稅法規定,公司課一次企業所得稅,盈餘分配給個人又要課一次個人所得稅),債務不會波及個人。只有一個股東也可以成立LLC,外國人亦可為LLC的股東,因此許多外國投資者選用此模式。

回到本例,李太太如以個人名義購屋需要考慮那些美國稅負呢?

1.房產稅(Property tax): 首先,李太太要瞭解美國不動產每年要課的房產稅比台灣高出許多。雖然全美各地房產稅率不一,但很多地區約在市價的1.3 %~1.6%。舉例來說,一個價值100萬美元房子,一年房產稅常要1萬美元以上。

2.所得稅(Income tax):


a.租金:如果李太太將房屋出租,由於不動產在美國,出租或出售所得利潤均為美國來源收入,無論是否為外國人,或者居住國家是否與美國有租稅協定,此收入均被視為美國收入應納美國稅。由於李太太被定義為「非美國居住居民」,她的租金收入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種是承租人直接依租金「收入」的30%扣繳,這種情形下,該房屋的房屋稅、修理費用、房屋保險等都不能扣減。


另一種方式是李太太選擇申報年度所得,以1040NR表格來申報租金「所得」,按外國人的累進稅率課稅,此種情形下稅法容許一些費用可以自收入項下減除。

b.出售收入:如果李太太希望過幾年兒子大學畢業後,可能就會將房產賣掉。這時,因為擁有超過一年以上房屋出售所得,就會適用比較低的15%稅率來課美國資本利得稅,所以李太太可從長計議未來的出售。

但是需要注意另外一個規定:即外國人出售美國不動產,在取得出售價金時,因李太太的外國人身分,10%的售價將會被買方代扣。舉例來說,房子賣價 150萬美元,出售時會被扣繳15萬美元。但是,李太太在申報整個房屋的所得(即收如減成本)後,再計算應納稅額後,可多退少補先前被扣的15萬美元。

3.贈與稅(Gift tax)及遺產稅(Estate Tax)如果李太太贈與美國的不動產,因此不動產在美國境內,會課美國贈與稅。又因李太太是非美國居住居民,不能適用一生贈與100萬美元免稅的規定,因此會課贈與稅。如果不幸李太太過世,該不動產也要課美國的遺產稅。所以,李太太並不適合在美國直接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反而應該適時出售不動產,取得出售價款匯出境外後,再以境外資產贈與子女,比較沒有美國贈與稅的問題(但需要算算是否需要繳台灣的贈與稅),而在美國的子女需向美國國稅局申報3520表。

(本文由安致勤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口述)
【2010/07/01 經濟日報】


2010年6月30日 星期三

持綠卡台胞-你FBAR了沒

美國跨海查稅出狠招!擁有美國雙重國籍者注意了,今(30)日是申報海外帳戶FBAR表格的最後一天,只要一年當中海外帳戶金額超過1萬美元,卻逾期未向美國財政部申報,不但將受到10萬美元或帳戶50%金額的重罰,還有可能吃牢飯。

按美國財政部規定,美國公民、領有美國綠卡,或是符合美國稅務居民身份者,只要「擁有」或「可支配」的美國境外銀行帳戶,一年當中金額超過1萬美元,都必須在隔年6月30日前,向美國財政部申報當年度的FBAR申報表格(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而且不可以延期。

申報FBAR表格時要特別注意,個人被授權可簽名動用的美國境外金融帳戶,即使不屬於自己本人所有,也要一併申報。

安致勤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指出,未依規定申報FBAR表格者,將依情節輕重處以民事甚或刑事處罰。簡單來說,民事部分可能有10萬美元或是帳戶金額50%的處罰;甚至可能涉及到刑事處罰,被課以罰金或徒刑。

德勤亞太國際稅務中心共同負責人鄭莉莉指出,根據美國財政部的要求,只要是個人在美國境外有權簽名動用的帳戶,即使不是在自己名下都要逐一申報,就連替公司處理的帳戶也不放過。不過,許多美國籍人士只知道要申報海外帳戶,卻在不清楚法令規定下,漏報不屬於自己名下、但可動用的帳戶。

鄭莉莉說,因為擁有美國籍或綠卡身分者,必須向美國稅局申報全球來源所得,為防堵個人把錢藏在海外帳戶不報稅,美國財政部才會發動這項反避稅政策。

【2010/06/30 經濟日報】


2010年6月17日 星期四

境外工作美人-留意延期申報

台灣擁有台美雙重國籍者不下數十萬人,如果你也是雙重國籍者,一定要知道美國稅的基本規定。用例子來說明美國個人所得稅申報期限,以及漏報的相關處罰規定。

王先生為美國公民,但他已經外派到台北居住了快三年。由於工作繁忙,他並未在2010年4月15日前,向美國稅務局申報2009年個人所得稅,眼看馬上又過了6月15日。他不知道如果過了6月15日沒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首先,我們要分清楚美國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截止日期—每年4月15日、6月15日及10月15日,三者有什麼區別。一般來說,個人所得稅稅收年度均為日曆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所以,每年的4月15日即為前一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截止日。

但是,如果像王先生一樣在美國境外工作的美籍人士,如果確實在境外居住及工作而且申報截止日人在國外,即可自動延期到每年的6月15日申報。此項延期雖不需要申請,但需要在1040表(個人所得稅申報書)附上聲明書說明本身符合延期的情形。

至於另一個延期申報期限10月15日,是適用於在4月15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的納稅人,申請人須要填寫所謂的4868表格(美國人延期申報個人所得稅表格)來申請長達六個月的延期。但是如果過了4月15日,一般來說便不能再申請延期。

但是,王先生如果在6月15日前發現無法申報,而且他居住在美國境外,經本所向美國國稅局的國際辦公室詢問,此情形仍可以在6月15日前以4868表格申請延期;或是看看自己是否適用所謂的「特殊情況延期」,相關規定在表格2350有詳細說明。

至於未如期申報、繳稅的美國籍者,小心受到下列處罰:


1.利息:請注意「延期申報並不是延期繳稅」,如果你估計在申報書結算後,會有應繳稅額,最好是在4月15日前,先繳納估計的應納稅額。因為延期申報的納稅人也可能需要繳納利息,目前適用年利率約在4%左右。

2.未如期申報的處罰:如果超過申報截止日(包括正常截止日4月15日及延期截止日6月15日或10月15日)還沒有申報,納稅人可能面臨每個月5%乘上未繳稅款的罰款,此罰款計算以不超過25%的未繳稅額為上限。但是,如果王先生在超過申報截止日60天後才申報,則最低罰款金額為135美元或者100%未繳納稅款,取兩者的較小值。

3.未如期繳納稅款的處罰:如果納稅人未按時繳納稅款,還可能面臨未如期納稅罰款。這個罰款是每月0.5%乘上未繳稅額來計算,但不超過25%的未繳稅額為上限。

在同一個月中有未如期申報罰款,同時又存在未如期納稅罰款時,未如期納稅的罰款可以從未如期申報的罰款中減除。

4.未申報案件:假設王先生最後沒有申報美國所得稅,美國國稅局會有什麼處置呢?若調查到未申報案件,美國國稅局將主動幫納稅人計算應申報稅款,但是所有原本可以享受的抵扣、免稅額,則有可能不能使用。之後,國稅局將直接寄給納稅人一份稅單,列明應納稅金額、罰款及利息。

不僅如此,如果美國國稅局調查出此項欠稅屬於詐欺行為,納稅人可能再負擔高達未納稅額的75%的罰款。至於刑責部分,依情節輕重可分為:輕稅者,可能面臨不超過2.5萬美元的罰款或一年的監禁徒刑,或兩者並罰;若犯重稅者,將面臨巨額罰款或不超過五年的監禁,也有可能兩者並罰。

但是美國國稅局一般會在進行刑事調查前,給納稅人一些彌補的機會,所以納稅人要藉此機會補報或補繳未繳納稅款。

(本文由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10/06/17 經濟日報】


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長期赴美出差-留意雙重課稅

林先生是台灣一家知名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經理,由於他工作表現突出,深得長官的信任及讚賞。2009年5月,林先生的事務所接受一台灣廠商委託,到美國執行特殊審計業務,因為這家台灣廠商有意購買一家美國公司。林先生在美國出差期間的勞務報酬,則完全由其台灣的事務所支付。但是,經常出差的林先生,也考慮到在美國工作是否會涉及美國、台灣兩地的個人稅務問題。像他這樣的跨國勞務提供者,應該注意哪些規定呢?

其實像林先生的情況,在跨國交易頻繁的今日時常發生。這樣的工作性質在不注意下,就有可能達到向其他國家報稅的門檻,而必須向其他國家繳稅。但是,如果林先生瞭解美國稅務的情況,他或者他的雇主就會注意避免兩地雙重課稅的發生。為了讓讀者清楚瞭解台美兩地稅務,我們就兩地稅負說明如下:

一、就我境內稅負而言:

依我國所得稅法及基本所得稅額條例規定,從民國99年度起,改採「屬地兼屬人主義」規定,凡我國稅務居民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應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其次,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即境外)提供勞務的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境外所得),雖不課徵我國綜合所得稅,但如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需併入最低稅負計算;而經計算後的最低稅負金額,倘若大於綜合所得稅金額,納稅義務人需補繳差額,反之則否。

本案例中,林先生應事務所工作所需,外派至美國出差,依財政部發佈的解釋令規定,「公司派駐國外分公司及辦事處服務並經常居住國外員工,其因在國外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報酬,包括國內支領薪資,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可免扣繳我國所得稅。」實務上,國稅局進行判斷時,會考量公司與海外公司的隸屬關係,及員工外派究竟是否屬出差性質。因為林先生的狀況並非是到海外公司工作,純屬出差性質,因此台灣事務所支付給林先生的薪資,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二、美國稅部分:

首先,林先生需要瞭解美國國稅局對外國籍勞工的徵稅標準是什麼?原則上,外國籍的「非稅務居民」(Non-resident Alien)在美國境內提供的勞務,仍屬於美國課稅的來源所得,但是仍有例外規定。美國國稅局在網站明白提到,屬於非稅務居民的外國員工在美國提供服務,如果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該員工在美國境內產生的勞務報酬,就不算是「美國的來源所得」,可以免繳美國稅:


1.如果你所執行的個人勞務,是受雇於外國籍非稅務居民、外國合夥企業、外國公司,就不算是在美國境內從事貿易或商業活動;或者你為美國公司、美國合夥企業、美國公民及稅務居民在美國境外的辦公室或者辦事處工作。


2.如果你提供此項勞務時,你是非稅務居民,只是暫時停留在美國境內,也就是在一個稅務年度中的服務期間合計不超過90天。


3.你的勞務所得不超過3,000美元。

簡而言之,如果你在美國地出差是短期的(一年不超過90天),該勞務所得不超過3,000美元,同時是為美國以外的外國雇主所工作,就有免除美國稅的可能。要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全部同時滿足,如有任何一個條件沒有達到,境外勞務所得還是會被課美國稅。回到林先生的例子,假設林先生在2009年出差美國60天,收到的相關勞務報酬為2,800美元,則林先生的境外勞務報酬就不用繳納美國稅。

(本文由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呂旭明會計師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10/05/20 經濟日報】


2010年4月29日 星期四

七大情況-易遭美政府查稅

你是否因為長期在美國工作,對申報美國稅一知半解?且又擔心自己的所得遭美國國稅局查核?正確的申報觀念,加上瞭解美國國稅局的查核方向,才能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劉大招(化名)因為公司安排緣故,由台灣總公司調到美國分公司工作,一待就待了七年,一直是依照美國稅法規定申報所得稅。2007年間,他在台灣的母親生重病,於是申請調回台灣獲得批准。離境後,因他認為自己不是美國人,也沒有綠卡在身,加上工作與照顧母親疲於奔命,忘了是否應該申報美國稅。不知他這樣作法是否正確?會不會引發補課稅或其他稅務問題?

一般查個人稅的單位,在聯邦是由國稅局(IRS,Internal Revenue Service)進行;在州政府則是由稅務局(Franchise Tax Board)進行查核,至於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容易被查呢?以下是常見情況:


一、申報所得和列有所得來源的各個表格不符時,通常稽徵機關都會有進一步調查動作。相關表格,例如W2表、扣繳憑單、列報利息與股息的1099表、合夥事業須填的K-1表,這些表格資料申報後,納稅義務人自己會有一份副本,聯邦同時也會有一份,如果有漏稅行為,稅務局有機制可查知。

二、有些人離開美國後便中斷報稅,以為即可不用再報稅,然而美國國稅局會認為該人以往都有報稅,怎麼會突然停止申報,進而起疑是不是有什麼問題,更進一步深入調查。

三、申報的所得額和儲蓄、投資所得,有不同以往的不合理成長,例如突然有很多房地產買賣投資、銀行存款突增、利息所得大增,國稅局會想知道發生了什麼特殊事項、是否有未申報所得。通常這樣情況是由於收到他人自國外匯款,如果收到匯款當時有填報3520表,便有證據可說明為什麼存款、利息增加、有錢投資買賣房地產,如此一來即無須擔心日後國稅局的調查。

四、申報的列舉扣除額過大,但相對收入過低,易使國稅局產生懷疑。列舉減項通常包括銀行貸款利息、捐贈行為、房地產稅,如果這些減項金額很大,例如利息很高、房地產稅很高,這些現象可能暗示購入豪宅以致借款金額高,然而收入過低,看似無法支付,國稅局便會進一步調查情況。通常這些情形都是由於獲得由海外匯款進入的資金,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就會被處以罰款。

五、申報營利事業所得(K-1表),呈現連年虧損的情況,然而賠錢的生意沒人做,一直虧損之下怎麼還會繼續經營呢?於是國稅局就會前往調查。有一些人道聽塗說指出公司連年虧損也無妨,然而那是錯誤的觀念,只要連年虧損,公司就會變成國稅局關注對象。因此在美國報稅,務必實銷實報、或賺或賠都要誠實申報,不可任意逃漏。

六、若申報的聯邦稅被調查,聯邦政府可能會通知州政府來查核納稅義務人所申報的州稅,反之亦然。


七、稅務局接到檢舉,所以前來查帳。

所以報稅時除了要特別注意上列事項,尚有許多細節必須注意,因此在美國報稅不得不小心,情況複雜時,建議請有經驗的專業人士幫忙會較為穩當。

被查稅的結果,有很低的比例是可以因此享有退稅;或是與原先的申報結果一致,而不會受罰;若是由於疏忽之故,通常會被罰款;再者是確實有故意造假的行為,或是惡意詐欺,這兩項情況嚴重者便有可能會被判刑。(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10/04/29 經濟日報】


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美商來台上市-股利扣繳30%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據了解,在我國證交所的鼓勵下,美國西岸有不少台裔美籍人士開的科技業、生物科技公司,有意來台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櫃,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天建議表示,美商在申請之前,宜先做好股權轉換完畢、妥善安排資本規劃,並和內部股東、員工充分溝通,做好補償措施。

未來,台灣股東獲配美國公司的股利,要被扣繳30%,但可免課資本利得稅。

資誠估計,今年下半年就會有美商在台提出申請第一上市櫃。資誠副所長曾惠瑾表示,美商與陸企來台上市並不相同,包括:一、陸企多偏傳產及零售業,美商多為生技、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二、陸企大多為內控制度上的輔導。

又,台、美兩國在股東及員工權益上有相當的差異,舉例而言,美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Stock Option),沒有上限,台灣則規定不能逾股本的15%,單次發行不能逾10%。

會計師邱文敏指出,美商來台上市最大問題是股東要繳美國聯邦稅和州稅,稅負頗重。因為美商的股本要換為台幣面額10元計價,而美國法令規定,如美國當地股東逾500人,公司要向美國證期局公告,所以不宜以美國公司直接來台掛牌,要先重組公司股權,通常先在第三地,例如,在開曼設立B控股公司,持有美國A公司的股票,再以開曼B公司來台灣上市。

但如此一來,則會產生股權轉換問題,依美國稅法規定,如果美國A公司與開曼的B公司,


一、股權逾80%相同,視為美國公司;


二、80%至60%相同者,則美國A公司的股票在轉換為開曼B公司的股票時,就要一次繳交美國聯邦的所得稅,除非有符合規定,才可以遞延到股票賣出之後再繳稅。但州稅卻逃不掉,釋股的股東要繳股票交易所得稅。


三、60%以下的股權相同,視為外國公司。由於美國的原始股東的稅負沈重,成為來台公開上市的一大障礙。

工商時報 2010-01-28


2009年11月2日 星期一

大節稅法寶輕鬆閃

【高佳菁/台北報導】富豪持綠卡免驚,會計師四大節稅法寶輕鬆閃!一、信託,二、設立公司,三、資產轉到無綠卡子女名下,四、透過了解國際法的律師或會計師就全部資產做通盤分析。

會計師表示,國內持有綠卡的富豪,尤其是有一點名氣的人,其實過去每年多數都會將個人所得,向美國政府申報。有錢人一般的資產幾乎放在國內,在海外部分3成。

會計師說,有錢人資產約7成在國內,是因為這些資產大部分都是不動產、股票或土地等,無法轉移到海外,如今美國政府要富豪將所有資產全部據實以報,向美國政府繳稅,富豪當然不會乖乖就範。

在富豪先採不報稅來回應美國政府查稅的同時,到底又要如何進行節稅,預防那天不小心真的被美國國稅局逮到呢?

首先是信託,信託又分二種,一是境外信託,有錢人可先將海外個人的資產進行境外信託,增加查核的難度,達到節稅效果,但境外信託的缺點是,手續費與帳管費等相關費用相當高,因此,過去有錢人並未積極透過境外信託進行節稅,但持有綠卡的有錢人,最近紛紛將海外資產進行信託。但律師提醒有錢人,現進行境外信託要特別謹慎一點,因為OECD中有94個國家都和美國簽有租稅協定,若不慎選境外信託的地點,有可能會被美國查到。另一種就是國內信託,可將個人在國內的資產如股票或現金等進行信託,來節稅。

二:設立公司,同樣可分境外公司跟境內公司兩種,如在海外有公司,那麼可以將公司設在免稅天堂,那麼就不易被扣到稅。至於在國內,如不動產或土地等,因無法進行境外信託,其實最好的分散風險方式就是設立投資公司,將不動產設為投資公司,再將主要股權設為配偶或子女名下,自己只設個1成,即便真的被查到,被扣的稅也降低很多。

三:資產轉到無綠卡子女名下,有許多人是父母持有綠卡,但是子女的國籍可能是其他的國家如加拿大等,這時就可以將財產先轉到子女的名下,就不會被查到稅。

四:透過了解國際法的律師或會計師就全部資產做通盤的分析,律師表示,有錢人到底怎麼做,才能達到最省稅效應,其實是應該透過專業人士,就全方位一一的做出各種節稅的實際效應,及可能產生的風險,最後再讓有錢人可依照其風險大小、事件的急迫性,做出最適當的決定。

工商時報 2009-11-02


2009年9月8日 星期二

想當美國公民留意稅務風險

 


會計師提醒,取得美國綠卡或成為美國公民前,要審慎考量美國全球所得課稅可能帶來的稅務風險,尤其是未依法申報美國境外所得,小心被美國稅局追稅,還會處以罰款。
美國林清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長林清吉指出,由於美國針對人民的全球來源所得都要課稅,因此若有台灣或其他非美國地區的所得,每年都要向美國申報。
若有移民到美國的計畫,最好審慎評估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後,所需面對的稅務負擔及風險,並考慮在持有美國綠卡或成為美國公民前,先清點與整理本身的收入及資產,同時重新規劃美國境外的收入與資產,才不會因為成為美國居民或公民後,讓原本不需課稅的收入,成為美國稅局調查或課稅的目標。
今年6月美國稅局公布許多有關自願批露管道的訊息,其中提到最多的就是「海外帳戶表格」(美國財政部表格TD F 90-22.1,即FBAR),也就是有美國籍或美國綠卡的民眾,或是在美國設分公司的外國公司、美國公司、美國合夥組織、以及美國信託,只要在美國境外有銀行、證券或其他金融帳戶,且合併的帳戶總金額在一年中曾經超過1萬美元,就必需在每年6月30日填寫「海外帳戶表格」申報寄給美國財政部,不可以延期。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周思齊指出,如果是美國公民,但沒有申報海外帳戶收入的應稅所得,也未在今年9月23日前使用自願披露管道,經美國稅局查獲不但應繳欠稅額及利息,還要處以欠稅額20%的罰鍰。不僅如此,若未申報「海外帳戶表格」,須繳納海外帳戶過去六年內最高總金額的20%做為罰款,處罰相當重。
不過,如果每年都已經依法申報所有的應稅所得,包括其海外帳戶之利息、股利、資本利得及其他收入,但沒有填寫申報「海外帳戶表格」,就不需使用自願披露,只需要在200 年9月23日前補填「海外帳戶表格」,附上一個解釋為何晚申報的聲明,連同以前年度所申報的聯邦所得稅表,寄給位於賓州費城的美國國稅局海外單位即可,就不用擔心受到美國稅局的處罰。
【2009/09/04 經濟日報】


 


2009年8月13日 星期四

樂活節稅/移轉境外控股財產留意稅負

  王氏家族第一代是台灣有名的製傘商,由於早年人力資源價廉,除了內銷台灣也有大量外銷,第二代後嘗試多角經營,逐漸成為一個成功的家族企業集團。王友欣(化名)和他的同輩幾乎都在美國受教育,父母親雖在台灣工作,卻也經常往返美國,財產分布台美兩地。2006年時,王氏企業決定加入成立控股公司行列,希望可以更有效運用企業資源,並照顧眾多的家族人員。
所謂「控股公司」,就是一般所稱的投資公司,純粹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主要目的所成立的公司,是企業集團很常運作的模式。企業集團在設立公司前,會先設立一家投資公司,再由此投資公司轉投資其他有實質營業活動的公司,由於投資公司的主要股東是企業集團的真正老闆,可以藉此方法控制整個集團的股權,未來經營權轉移時,只要將投資公司股權移轉給第二代,即可完成所有企業股權的移轉。
過去很多大老闆的作法,是直接將財產賣給由境外控股公司所持有的台灣投資公司,但後續會碰到許多問題,如台灣公司何來資金購買個人財產?如果追查資金流動,或許會追蹤到這家境外控股公司。不僅如此,因為台灣投資公司實質上是由大老闆個人擁有,若無意洩露此一事實,公司帳上又該如何呈現資金來源?
因此,現在的處理方式,多半是由個人成立境外信託,例如將信託設在新加坡、庫克群島等地,接著將個人名下財產,如銀行存款、未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等放入該信託,再由這個境外信託持有境外控股公司。
目前境外控股公司多會成立在英屬維京群島、薩摩亞或是新加坡等地,接著由該控股公司投資數個「境外」公司,其中會包括未來實際上想要運用的台灣公司。應特別注意,欲長期持有的財產,才能轉給信託所屬投資公司,若是短期即會轉售且有大額獲益,仍不宜轉由控股公司持有。
此外,境外信託可依約定分配給受益人,該受益人可設為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或可設為美國公司並投資,如此一來境外資金便可合法進入美國。
其實,透過設立境外信託,並以受益人名義取得利益分配,擁有以下的優點:一、設立信託受益人時不需報備,且信託受益人可以更改。二、正式取得受益時,利益直接分配進入受益人的美國帳戶,不必繳納美國所得稅。
因贈與人為非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以境外財產贈與不用課美國所得稅或贈與稅,可以達到節稅目的,金額到達門檻後只需報備即可。按照美國規定,當受益人為個人時,贈與超過10萬美元、或是贈與美國公司超過1萬美元時,才需填報3520表(外國人贈與給美國人時填報的稅表)。
最後,要特別注意的是,最低稅負制實施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居民,名下若有未上市股票、境外所得,要合併計算所得稅基本稅基,如果個人以每股20元轉移每股淨值1,200元的台灣公司股權,會被國稅局認為是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反而有贈與之嫌,因此若要規劃境外信託、控股公司,都應先諮詢專家,由專家協助進行完整控股架構的規劃,若需事先申報台灣贈與稅者宜先行申報納稅,避免遭查獲被補稅送罰。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08/12 經濟日報】


2009年8月4日 星期二

提早移轉在美IP避開重稅

根據美國歐巴馬政府提出的公司稅改革提案,2010年起從美國移轉無形資產到海外的出走稅將大幅增加,包括商譽、工作團隊及企業的永續經營價值,都要按「最佳使用價值」評價。
公司若打算移轉由美國公司持有的智慧財產權(IP),最好趁早規劃較節稅。
PwC香港所會計師湯尼(Anthony Tong)指出,歐巴馬對於公司稅改革的一大重點,就是要對美國企業將無形資產移轉至海外課稅。目前從美國將無形資產移轉至海外時,原則上應以移轉時的市場公平價值或以使用年限的權利金流作為課稅基礎,但是現在不課稅的商譽、工作團隊及永續經營價值,未來都將列入無形資產的範圍,並在移轉至海外時對企業課稅;而且為了使美國的企業價值不易流至海外,歐巴馬還要求用「最佳使用價值」評估無形資產,稅負將會變得很重。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邱文敏說,此法案預計在2010年起生效,預算通過後,將無形資產及企業價值移轉給海外子公司,將不再具有租稅規劃的吸引力,移轉IP的稅負將大幅提高,因此可考量及早移轉美國公司持有的IP。
不過,邱文敏也說,公司思考移轉美國持有的IP時,仍須考慮經濟上有沒有實質意義,不要只為了節稅理由就移轉IP。雖然比起移轉到免稅天堂,移轉IP到台灣比較能說服美國稅局,但因台灣從明年開始,營所稅率降為20%,有可能被美國稅局認定是為了將IP移轉到比較低稅負的地區,而被美國稅局認為不符經濟實質。未來美國還會進一步頒布符合移轉條件「充分理由」,值得在美台商持續觀察。
此外,若美國公司欲將IP移轉給台灣公司,雙方約定由美國當作研發服務中心,由台灣公司委託研發,並支付美國研發服務費用,未來美國公司將持有的IP移轉給台灣公司,雖然可增加台灣公司的價值,並有利於在台灣認定研發費用,但要注意台灣支付給美國的價金,就有扣繳稅款的問題。
移轉IP除要考量在美國的稅負,也要衡量在台灣會產生的相關稅款。因為IP移轉到台灣之後,其他國家支付權利金給台灣,也會產生扣繳稅率問題,但若是與台灣簽有租稅協定的國家,則可降低扣繳稅率。

【2009/08/0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