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長期赴美出差-留意雙重課稅

林先生是台灣一家知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經理,由於他工作表現突出,深得長官的信任及讚賞。2009年5月,林先生的事務所接受一台灣廠商委託,到美國執行特殊審計業務,因為這家台灣廠商有意購買一家美國公司林先生美國出差期間的勞務報酬,則完全由其台灣的事務所支付。但是,經常出差的林先生,也考慮到在美國工作是否會涉及美國台灣兩地的個人稅務問題。像他這樣的跨國勞務提供者,應該注意哪些規定呢?

其實像林先生的情況,在跨國交易頻繁的今日時常發生。這樣的工作性質在不注意下,就有可能達到向其他國家報稅的門檻,而必須向其他國家繳稅。但是,如果林先生瞭解美國稅務的情況,他或者他的雇主就會注意避免兩地雙重課稅的發生。為了讓讀者清楚瞭解台美兩地稅務,我們就兩地稅負說明如下:

一、就我境內稅負而言:

依我國所得稅法基本所得稅額條例規定,從民國99年度起,改採「屬地兼屬人主義」規定,凡我國稅務居民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應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其次,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即境外)提供勞務的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境外所得),雖不課徵我國綜合所得稅,但如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需併入最低稅負計算;而經計算後的最低稅負金額,倘若大於綜合所得稅金額,納稅義務人需補繳差額,反之則否。

本案例中,林先生應事務所工作所需,外派至美國出差,依財政部發佈的解釋令規定,「公司派駐國外分公司辦事處服務並經常居住國外員工,其因在國外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報酬,包括國內支領薪資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可免扣繳我國所得稅。」實務上,國稅局進行判斷時,會考量公司與海外公司的隸屬關係,及員工外派究竟是否屬出差性質。因為林先生的狀況並非是到海外公司工作,純屬出差性質,因此台灣事務所支付給林先生的薪資,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二、美國稅部分:

首先,林先生需要瞭解美國國稅局對外國籍勞工的徵稅標準是什麼?原則上,外國籍的「非稅務居民」(Non-resident Alien)在美國境內提供的勞務,仍屬於美國課稅的來源所得,但是仍有例外規定。美國國稅局在網站明白提到,屬於非稅務居民的外國員工在美國提供服務,如果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該員工在美國境內產生的勞務報酬,就不算是「美國的來源所得」,可以免繳美國稅:


1.如果你所執行的個人勞務,是受雇於外國籍非稅務居民外國合夥企業外國公司,就不算是在美國境內從事貿易或商業活動;或者你為美國公司、美國合夥企業、美國公民及稅務居民在美國境外的辦公室或者辦事處工作。


2.如果你提供此項勞務時,你是非稅務居民,只是暫時停留在美國境內,也就是在一個稅務年度中的服務期間合計不超過90天。


3.你的勞務所得不超過3,000美元。

簡而言之,如果你在美國地出差是短期的(一年不超過90天),該勞務所得不超過3,000美元,同時是為美國以外的外國雇主所工作,就有免除美國稅的可能。要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全部同時滿足,如有任何一個條件沒有達到,境外勞務所得還是會被課美國稅。回到林先生的例子,假設林先生在2009年出差美國60天,收到的相關勞務報酬為2,800美元,則林先生的境外勞務報酬就不用繳納美國稅。

(本文由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呂旭明會計師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10/05/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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