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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市王小姐問: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旅遊、慶生會等費用或給付員工年節慰問金,是否應按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旅遊、慶生會等費用,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個人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至於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年節慰問金,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費不同,不列入本機關員工之薪資所得,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入其他所得憑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由受領職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2010/05/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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