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7日 星期一

會計師:境外勞務報酬-先扣繳吧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3)日針對來源所得新制舉辦研討會,會計師陳志愷指出,徵納雙方最常見的爭議,是境外勞務報酬是否屬於要扣繳20%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建議企業最好先向國稅局申請認定,或是先扣繳申請更正退稅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愷指出,個人或公司只要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有在台灣繳稅的義務,因此「劃分所得來源地」是決定是否課稅的關鍵。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所謂「在境內提供勞務的報酬」,是以個人或公司提供勞務所在地,是否在境內為準,因此納稅人往往認為,只要是來自境外的勞務報酬,就不用課稅。

但稅捐機關認為,公司提供的服務屬於綜合性業務服務,不是單純提供勞務,因此所獲得的報酬是要課稅的「其他所得」。勞務提供地境外,但使用地境內,或與境內發生連結關係,所獲得的報酬仍然屬於「其他所得」的一部份。

為解決徵納雙方長期以來的爭議,財政部去年9月頒佈「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對於勞務報酬認定有更進一步定義。個人在境內勞務所得,是指「在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的薪資、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例如庫藏股、員工現金增資及選擇權等)」。由企業所提供的勞務,除了全部在境內進行並完成者要課稅;即使是在境外提供勞務,若必須經由境內個人或企業的參與或協助才能完成,也會被視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陳志愷指出,在境外提供勞務,是否受到境內的參與及協助,為認定課稅時爭議最大地方,這次財政部也做出比較明確的規範,指的是「若需要境內居住的個人或企業,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比方說,許多外國企業在台灣境外提供勞務服務,但IT資訊系統必須和國內互相連結,這種情形下,國稅局一定會認定台灣境內也有參與勞務的提供,要求外國企業獲得的勞務報酬,要計算營業利潤課稅。

陳志愷也發現,即使企業先向國稅局申請認定,得到的回答還是「企業自行判斷」居多,最直接的方法,還是先扣繳後再申請更正,就可以得到國稅局最明確的答案。

【2010/05/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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