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4日 星期一

稅捐之查對更正以文字記載或數字計算錯誤或重複者為限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重複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若係對查定之事實或法令之適用有所異議者,則應按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特以實際案例加以說明,轄內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於96年9月20日核定,並告確定在案。甲公司於97年1月2日向該局提出申請,主張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補提列其該年度之退休金費用,並更正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相關科目帳載金額,經該局否准。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甲公司於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確定後始請求更正,又無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文字記載或查定項目之數字計算錯誤重複之情形,與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之要件不合,甲公司依該條規定申請更正營利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難謂有據,該局予以否准,洵屬正當,遂予以判決駁回。

該局同時籲請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核定資料提出申請時,應留意稅法對查對更正申請復查各有不同之適用情況與申請期限,以免因適用法律錯誤逾期提出申請,而損及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陳翠 04-23051111轉813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5/24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