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99年度起個人之境外基金配息所得是否一律課稅?

(桃園訊) 桃園市陳君來電詢問,境外所得課稅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是否其個人投資境外基金配息所得也要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按「營利事業或個人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應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10、依第12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百萬元以下之個人。」、「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1、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百萬元者,免予計入。」分別為所得基本稅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第12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該局說明:依前揭規定,若全戶境外所得(含境外基金配息所得)未達新臺幣1百萬元者,得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若境外所得已達新臺幣1百萬元,惟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百萬元以下,仍無需課徵基本所得稅額。

該局強調:境外所得課稅規定係針對基本所得額達新臺幣6百萬元以上高所得者;多數納稅人申報方式及實質稅賦皆不受影響。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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