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0日 星期一

去年連動債虧損超出獲利金額部份 可抵去年起3年財產交易損失

【記者楊筱筠/台北報導】去年度引發市場震撼的連動債,讓許多投資人傾家蕩產,手中投資連動債而虧損的民眾,究竟可不可以將這筆虧損併入財產交易損失中。雖然結構型商品從今年起改採分離課稅,但國稅局表示,98年度的結構型商品是列入財產交易所得中,若手中結構型商品在98年度有損失者,可以扣抵98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若98年虧損超出獲利金額的部分,還可抵去年起3年財產交易損失,為自己省下一筆稅金。

國稅局表示,基本上財政部並沒有明定連動債是否為結構式商品,若民眾手中有類似無法分辨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可向金融機構詢問,基本上國稅局會以金融機構認定的標準為準。

銀行業者則說,在目前市場上,金融機構是把連動債認定為結構型商品,以金融機構對結構型商品的定義來說,是指結合固定收益產品(例如定期存款或債券)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如選擇權)的投資工具,藉由投資固定收益產品可達到期滿保障本金的目的,而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則可達到資產增值的目的。銀行業者說,結構性商品可以連結的標的相當多,包括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信用事件其他利益及其組合所衍生的交易契約都算在內。

會計師則提醒納稅人,在98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的項目中,包含買賣房屋投資黃金存摺外幣存款結構性商品等的獲利,若去年有買賣房屋因而獲利的民眾,其實可以善用財產交易損失來扣抵這筆獲利,才能達到節稅最佳效果。

最後要注意的是,要把虧損列入財產交易損失,一定要完成贖回動作,也就是要在去年度贖回、並符合98年度財產申報交易損失項目者,才能列入財產交易損失

2010-05-10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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