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2日 星期三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誤將應稅開立為免稅並據以申報銷售額者應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誤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零稅率銷售額,同時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第51條規定者,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說明,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零稅率銷售額之行為,係屬未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課稅別,觸犯營業稅法第48條「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之規定,又營業人因上開行為而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零稅率銷售額,致短繳營業稅額,如同時觸犯同法第51條第7款規定,基於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行為造成觸犯同法第51條第7款漏稅之結果,又處罰種類均為行政罰鍰,應有上開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該部爰發布釋令明定該等情事應擇一從重處罰,並依兩者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無庸併罰。

財政部賦稅署 20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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