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2日 星期三

請求資訊公開或閱覽卷宗,二者情形有別,應分別按相關規定辦理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及促使行政程序之公開化與透明化,關於人民資訊提供閱覽卷宗之請求,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46條均有相關規定。

該局指出,關於資訊公開,表面上似僅為滿足人民「知的權利」,然其深層意義在於使人民得以取得之資訊,要求政府盡其說明責任,進而達到監督政府的目的,一般人民均得請求,而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之權利,屬實體權利,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時,應屬行政處分之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而閱覽卷宗,則為使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於程序中獲取必要訊息,俾得適時主張或維護其自身權益,屬於正當程序之一環,乃屬程序權利,如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請求遭行政機關拒絕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僅得於實體決定聲明不符時一併聲明之,不得逕行提起訴願

國稅局呼籲,有關資訊公開閱覽卷宗之請求在權利主體、權利性質及遭行政機關駁回後之救濟方式均有所不同,籲請人民請求時應依據資訊公開閱覽卷宗之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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