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 星期五

108年1月1日起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二

行政院日前核定自108年1月1日起,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股價類期貨契約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二」,且未訂定落日時間。


財政部說明,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由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鑑於臺灣期貨交易所之股價類期貨契約交易,為我國期貨交易稅稅收之主要來源,為吸引投資人投入我國期貨市場,前奉行政院核定其期貨交易稅徵收率自102年4月1日,由十萬分之四調降為十萬分之二,實施期間至104年12月31日;嗣考量期貨市場發展需要,並兼顧稅制公平性、財政收入適足性及金融市場競爭力,再報經行政院核定自105年1月1日107年12月31日,維持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二


財政部表示,經參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意見,並評估徵收率十萬分之二實施後,股價類期貨契約交易量成長顯著且市場結構改善,因此為確保我國期貨市場穩定發展及維持競爭力,並兼顧財政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定自108年1月1日起,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二,且未訂定落日日期。


蘇科長靜娟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2-28


公司發行或給與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其從屬公司員工,從屬公司得認列費用

為營造有利企業留攬人才之租稅環境,財政部於今(28)日核釋,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從屬公司員工,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方式,獎酬其從屬公司員工者,該從屬公司依財務會計規定,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之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列報為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


財政部說明,公司基於集團企業發展,依上開法律規定,以公司(例如母公司)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從屬公司(例如子公司)員工,以留住優秀人才,參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規定,由於從屬公司未來可取得員工提供之勞務,上開採股份基礎獎酬從屬公司員工之交易,認屬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出資,再由從屬公司以該資金獎酬員工並於財務會計帳上認列薪資費用,考量該員工係提供勞務予從屬公司,對從屬公司營業收入產生效益,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則,從屬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認列薪資支出,有助集團企業獎酬集團內員工及留攬人才,提升競爭力。


胡科長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2-28


2018年12月27日 星期四

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要如何認定,何時應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其贈與行為發生日要如何認定,及應於何時申報。該局指出,財產的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無論贈與動產或不動產,祇要雙方當事人間贈與意思合致時,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贈與,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故贈與稅的報繳,須在贈與移轉登記之前,即贈與行為發生日之認定,應以贈與契約訂立之日,而不以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贈與人某甲於107年12月1日贈與某乙不動產並訂立契約,該筆不動產欲於108年1月31日前辦理移轉登記,則某甲應於107年12月1日契約訂立時,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該局特別籲請民眾如遇有上揭情形,應於贈與契約訂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贈與稅申報書,並檢同有關證明文件,至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如實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張美秀(04)23051111轉22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12-27


2018年12月26日 星期三

公設地與既成道路適用賦稅減免之效果不同,申報移轉應特別注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不同,兩者在租稅減免的適用效果上也不同,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贈與稅時應特別注意!


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簡單來說,就是都市計畫劃設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停車場市場等用地,留待將來由政府取得,且非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的土地。這些土地因使用上受到限制,所以政府給予租稅上的優惠待遇。但要特別注意的是,贈與稅免徵的範圍僅限配偶直系血親間的移轉,對於兄弟姊妹叔侄姑嫂間的贈與仍須課徵。


至於被繼承人遺產中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則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如果土地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就不在租稅減免範圍,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若以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贈與他人時,也沒有相關租稅優惠可適用,民眾千萬不要弄錯。


國稅局再進一步說明,因公共設施保留地屬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可以依法申請用來抵繳遺產稅,但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因並未計入遺產總額,非屬課徵標的物,所以不能用來抵繳遺產稅,這是兩者最大的不同。民眾如對相關法令或程序有任何問題,歡迎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 (07)7115305
撰稿人:顏伶如 (07)7256600 分機:728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2-26


2018年12月25日 星期二

新創事業多項租稅優惠,扶植產業發展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扶植國內新創事業之發展,針對新創事業在創業初期,分別就資金籌措從事研發活動技術流通留才攬才增僱員工為員工加薪等方面,提供租稅優惠,新創事業如符合相關規定,即可適用各項租稅優惠以減輕負擔。說明如下:
、在資金籌措方面,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23條之2規定,提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及個人投資我國新創事業之部分所得免稅或綜合所得額扣除之租稅優惠,以鼓勵更多資金挹注我國新創產業,讓新創事業能更容易籌措營運資金。


、針對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新創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2條之1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提供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或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優惠,期能蓄積新創事業之研發動能以帶動產業發展。


、在技術流通方面,新創事業以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規定,可適用所得緩課之優惠,暫緩繳納所得稅以避免面臨資金缺口之壓力。


四、留才攬才方面,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新創事業若透過股份基礎給付獎酬員工,公司員工可選擇適用緩課之優惠,除了透過與員工分享經營成果可以提高員工向心力外,亦可暫緩員工所得立即課稅之資金壓力。另外新創事業若增僱員工或為員工加薪,其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規定之員工薪資費用,可加成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呼籲新創事業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相關租稅優惠者,應注意前揭規定之資格要件、應檢具文據、申請與所得稅申報程序等,詳細內容可經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創稅務E指通(www.etax.nat.gov.tw/etwmain/新創稅務E指通)查詢。


  1-附表1-新創事業租稅優惠之釋例彙總表.pdf
  1-附表2-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有關新創事業租稅優惠彙總表.pdf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8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2-25


營業人因訴訟取得以前年度租金收入及賠償和解金,應於收款時開立全部金額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未依約給付租金,經法院訴訟後,收取以前年度之租金收入及賠償和解金,應於收款時就全部收取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所收取全部代價金額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因出租房屋衍生加收利息或取得違約金或和解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加收之費用,亦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甲公司(出租人)103年1月1日起出租房屋予乙公司(承租人),租賃契約約定每年租金1,000萬元,因乙公司未依約給付租金,經法院訴訟後,雙方於105年1月1日達成和解,乙公司於105年1月10日給付甲公司103及104年度租金2,000萬元及賠償和解金200萬元,惟甲公司僅開立2,000萬元統一發票予乙公司,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20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因訴訟取得以前年度租金收入及賠償和解金,應於收款時開立全部金額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處罰。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2-25


2018年12月22日 星期六

遺有自益信託農地,遺產標的為權利,不適用農地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農地經依法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後,若受益人死亡,其所遺留之財產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即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土地,縱該信託標的農地實際仍作農業使用,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農地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於近日查核遺產稅案件,查得委託人甲君(被繼承人)生前於100年3月25日與受託人乙君(即甲君之長子)簽訂自益信託契約,並將農地信託登記予乙君所有,約定信託期間自民國100年3月25日起至120年3月24日止,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乙君管理耕作該農地。嗣甲君於107年6月1日意外死亡,繼承人如期申報遺產稅,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840萬元,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信託法規定,以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就該信託契約所遺留之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農地,乃否准認列農地扣除額。乙君不服,主張該自益信託農地確實有作農業使用,應自遺產總額中減除該農地之價值,申經復查,未獲變更,並經確定在案。


南區國稅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明定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及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等3要件,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才能免徵遺產稅。本件被繼承人死亡時,農地仍登記在受託人乙君名下,由受託人管理處分該信託財產,繼承人所繼承之財產為被繼承人基於信託契約所享有之信託利益,其遺產標的為「權利」,與前揭法條規定之遺產標的為「土地」(農業用地)之情形明顯不同,不符合免徵遺產稅要件之規定,因此無法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扣除額之優惠,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法務二科 陳審核 06-2223111轉815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2-22


記帳業者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新規定上路,請記帳業者注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規定,財政部於107年11月9日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將原發布之「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及「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加以整合,做為記帳業者防制洗錢與資恐防制之一致性遵循規範。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上揭修正後辦法規定,記帳業者因業務關係持有、管理或知悉法務部公告制裁名單者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其所在地,除應通報法務部調查局外,亦須通知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另記帳業者應建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當記帳業者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五種特定交易型態(如附表)時,應進行風險評估,並每兩年更新評估報告。


該局為服務記帳業者,特別於網站增設「洗錢防制法專區」(路徑: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內容涵括前揭最新修正之辦法、防制洗錢作業流程圖、問答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最佳指引、公告制裁名單、可疑交易申報專區及講習會課程等相關資訊,歡迎記帳業者多加利用。


該局再次提醒記帳業者務必充分知悉相關規範及應作為義務,以維自身權益並落實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作業。


  附表:五種特定交易型態彙整表.doc
  附表:五種特定交易型態彙整表.pdf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6-229803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2-22


2018年12月21日 星期五

公告108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公告108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遺產稅、贈與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的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10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未達應行調整標準,均免予調整。


上述公告金額適用於108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公告內容可至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賦稅法規\行政規則\遺贈稅法相關法規\108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項下查閱。


羅科長珮儒 (02)23228147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2-21


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新制)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該局說明,邇來常發現納稅義務人因不諳法令或一時疏忽,而未辦理申報或申報錯誤,該局特別整理常見的錯誤,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申報期限:交易房地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二、交易日及取得日認定: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三、應辦理申報類型:
(一)交換:房屋或土地與他人交換,仍屬房地交易。


(二)虧損:房地交易所得為0元或虧損(即無應納稅額),都要辦理申報。


(三)只出售土地: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均屬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四)二親等買賣:二親等以內親屬「買賣」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實際有收付價金,出賣人除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申請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外,亦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五)分次取得之房地,應分別適用新舊制:個人一併出售分次取得的房地,應依房地取得日期,分別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屬新制範圍之房地,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其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行為罰,若有房地交易所得,並將依法核定補徵稅款及處罰鍰。


如仍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利用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審查二科 鍾股長 03-3396789轉142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2-21


2018年12月20日 星期四

禁止處分之土地、房屋時價資料經查屬實者,得核實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欠繳逾繳納期間之應納稅捐,則其名下財產將遭禁止處分登記,其中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惟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動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之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該局說明,所謂「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依據財政部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釋規定,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A君欠繳應納稅捐720萬元,其名下財產計有未設定抵押權之土地及房屋各1筆,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分別為500萬元及250萬元,持分均為全部,依1.2倍估算價值後,國稅局就相當於欠稅720萬元金額,函請管轄地政機關分別就上開土地持分全部(禁止處分估價:500萬元1.2=600萬元)及房屋持分40%〔(720萬元-600萬元)÷(250萬元1.2)〕範圍內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嗣A君主動提示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供審核,土地、房屋分別估價為800萬元及360萬元,經國稅局查明屬實,核實認定其不動產價值,函請管轄地政機關將土地禁止處分登記之限制範圍變更為90%(720萬÷800萬元),並塗銷房屋之禁止處分登記,以符合稅捐保全比例原則,兼顧公益及私益。


  29附表.odt


徵收科 湯股長 (03)3396789轉15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2-20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有三大注意重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應注意相關申請程序及申報時擇定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方式抵減。申請程序為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申請,主管機關會就其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具有高度創新等條件提供審查意見,並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文件,始可符合適用租稅優惠資格。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要注意申請期限,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之期限,是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07年度採曆年制的公司為例,申請期間為108年2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同時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損益表之投資抵減稅額欄位(95欄)、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投資抵減稅額欄位(24欄)、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及第A15-2頁)及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如填報的資料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國稅局將不予受理。特別提醒,如未依限申請審查及申報時未依規定格式填報,將會喪失享受投資抵減稅額權益。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方式,於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限額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因此,營利事業在申報時要審慎選擇抵減率,以免損失抵減稅額。


該局再次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有三大注意重點,首先,應注意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並且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再者,審慎選擇抵減方式,一經擇定在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18-附表.odt


審查一科 詹股長 (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2-20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自107年度起非屬當然免稅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第2項有關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請機關或團體於108年5月份辦理107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107年度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入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財團法人106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捐贈及利息收入10萬元、股利所得99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200萬元及本期餘絀數800萬元,甲財團法人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之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經國稅局輔導仍未向主管機關申請結餘款使用計畫,不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就全部結餘款課稅,因甲財團法人106年度股利所得990萬元,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可全數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課稅所得為-190萬元(收入10萬元-支出200萬元),無應納稅額。但107年所得稅法第42條修正後,因當年度獲配之股利所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相同案例,如甲財團法人107年度結算申報仍不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其結餘款800萬元即全數為課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為16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之規定後,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已非屬當然之免稅收入,自107年度起其結算申報案件如不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時,其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課稅(詳附表)。機關或團體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17-附表.odt


審查一科 江股長 03-3396789轉13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2-20


繳納前手出售農地申請不課徵其持有期間應負擔之土地增值,可做為費用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新制課稅所得,係以房、地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及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之計算。因已減除土地增值稅稅基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故不得再行減除土地增值稅。


惟個人交易之土地,購入時原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後因轉為他用,致出售農地所有權時,經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第5項規定,併同補徵前手及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增值稅,該實際由本人繳納前手持有期間土地漲價所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則可做為「費用」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計算個人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時,僅可減除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能減除屬前手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於本人實際負擔繳納屬於前手部分之土地增值稅,於計算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時,例外得列為費用減除。而該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金額,應以本次交易繳納之全部土地增值稅,按其未自房地課稅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數額占本次交易之全部漲價總數額之比例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於94年1月買進農地一筆,持續做為農業使用,並於104年4月將農地出售給乙,出售時,甲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其持有期間(94年1月至104年3月)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乙買入後,將該農地轉作他用,又於105年6月將該地出售給第三人,稅捐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5項規定,以94年1月至105年6月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核算乙君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故乙君繳納包括前手甲持有期間(94年1月至104年3月)之土地增值稅,惟乙君計算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時,依規定僅得扣除本人自104年4月至105年6月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乙君實際負擔繳納前手持有期間(94年1月至104年3月)土地漲價部分所生之土地增值稅稅額,另得作為乙君移轉費用扣除。


該局提醒,是類案件應提示土地增值稅繳納證明,併同其他移轉費用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可減除費用。若無法提示相關憑證或提示不全,稽徵機關將按成交價額之5%設算費用,並與核實計算可減除費用相較,以兩者擇高作為可減除費用之金額。


此外,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交易房屋土地,應詳加檢視是否屬於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並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如期辦理申報,以免受罰,並可多加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網址:http://www.tax.nat.gov.tw)」辦理網路申報,以計算正確應納稅額。如有相關疑義,可逕洽戶籍所在地所轄分局、稽徵所專人諮詢服務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 (07)7115305
撰稿人:楊雅婷 (07)7256600 分機725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2-20


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時准減徵40%

為落實政府推動都市更新之政策目的,財政部今(19)日發布解釋令,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法市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40%之規定,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財政部說明,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更新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權利變換為市地重劃之立體化,乃參照市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40%之規定予以明定。又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意旨係考量夫妻為生活共同體,在一般生活事務相互代理,故對於此類贈與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第三人時始一併核課,並明定該受贈土地倘為市地重劃土地,於再移轉時亦得減徵土地增值稅40%,以資合理。


該部進一步說明,市地重劃土地倘經配偶相互贈與,再移轉時既准予減徵土地增值稅40%,權利變換之租稅優惠又係參照市地重劃規範意旨訂定,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5條有關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之規定,因此核釋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取得之應分配土地,於配偶相互贈與後再移轉,准減徵土地增值稅40%,以維護課稅公平,並提高更新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權利變換之意願,有助於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


洪科長嘉蘭 02-23228145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2-19


2018年12月18日 星期二

外籍旅客購物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上限自108年起提高為48,000元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提高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之便利性,營造友善購物退稅環境,提升外籍旅客消費意願,財政部與交通部於107年11月5日會銜發布修正「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並於108年1月1日起實施。


該所指出,本次修正主要是提高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上限,由原來24,000元提高為48,000元,是以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內向經民營退稅業者授權代為受理外籍旅客申請退稅及墊付退稅款之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其累計含稅消費金額達新臺幣2,000元以上,48,000元以下者,可於消費當日向該特定營業人申請退還其購買特定貨物所支付之營業稅,不必至民營退稅業者之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或出境時於機場或港口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還營業稅。


該所補充說明,另為持續鼓勵營業人加入特定營業人,提供充裕時間導入電子發票,本次修正延長特定營業人應使用電子發票之期限,由原訂108年1月1日延長至110年1月1日,如屆期仍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發票,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此外,為推動退稅作業無紙化並簡化現場小額退稅作業及節省特定營業人作業成本,增訂外籍旅客持民營退稅業者報經財政部核准載具申請開立退稅明細核定單者,得免簽名之規定。


該所最後表示,所轄為觀光勝地,每到旅遊旺季即有許多外籍遊客到此購物消費,因此特別呼籲轄內特定營業人可申請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以提升外籍旅客之消費意願進而增加商機。


工商稅股 吳股長 08-8892484轉1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2-18


2018年12月17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購買古董藝術品不得列報折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古董藝術品,擺放於辦公或營業處所,不得列報折舊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4條第59條規定,資產屬於「折舊性」或「遞耗」性質者,始能逐年提列折舊或計算各項耗竭及攤折。所謂折舊性遞耗性質,係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因時間之經過使用次數之增加,其價值會隨之減低;惟古董、藝術品等物品,其交換價值或使用價值,通常並不會因時間經過而發生相對程度的比例貶損,因此,不但沒有耐用年數的問題,其價值通常更因長期持有而產生增值的情形,故古董、藝術品之性質,既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亦非屬遞耗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各項耗竭及攤折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裝修營業處所費用2千萬元,資產負債表列報於「其他固定資產」項目,其中3百萬元係購買藝術家的畫作及雕塑作品等藝術品擺放於辦公室,並按耐用年數3年提列折舊,遭該局以該畫作及雕塑品非屬折舊性或遞耗性資產,調整剔除該等藝術品之折舊費用並予以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購買古董或藝術品,應留意上開規定,提列折舊時應依資產性質審慎區分,以免遭稽徵機關查核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 葉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9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2-17


中小企業與大專校院「產學聯盟」,研發支出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中小企業投入資源支持產學聯盟,並將學研單位研發能量導入產業,強化中小企業研發能力提升國際競爭力,行政院於107年10月3日修正發布「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增訂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之費用符合規定者,亦可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該局說明,依修正後投資抵減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中小企業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後,其共同研發對象由國內外公司擴大至國內外大專校院及研究機構;惟中小企業與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發者,應比照與國外公司共同研發之規範,提供其在國內無適當共同研發對象之說明資料。此外,為使研發活動之產業升級外溢效果發生於臺灣境內,乃增訂第5條之1明確規範,除個別研究發展計畫部分有委外必要者及共同研究發展約定由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執行部分者外,研究發展支出以在臺灣地區從事者為始得認列。


該局另提醒,欲使用本項租稅優惠之中小企業請注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就其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投抵規定提供審查意見;並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審查一科 歐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2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2-17


2018年12月14日 星期五

受領轉(契)作獎勵金之土地,不一定符合遺產稅農地減免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遺產中的土地已取具「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已受領轉(契)作獎勵金,為何不能適用農地減免遺產稅的規定呢?


高雄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並取得主管機關發給「農業用地供農業使用證明書」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承受者,免徵遺產稅;但如果該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者,若要申請適用遺產稅農地減免規定,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除了要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請民眾特別注意,還要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該土地是符合


1.「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或


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情形之一的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中土地雖已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未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的證明文件,即不符合該條例第38條之1可申請賦稅減免的認定條件,縱有受領轉(契)作獎勵金之證明,但因獎勵金發放目的係在於建立合理耕作制度,與賦稅減免之認定要件並無關係,這部分要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如有對遺產稅相關法令或程序問題,歡迎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 (07)7115305
撰稿人:李香君 (07)7256600 分機728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2-14


具有雙重國籍之國人,以不同國籍身分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合併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具有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國人,倘以不同國籍身分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將該2種身分取得之報酬合併計算,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轄內A君具有雙重國籍,105年分別以本國籍身分受聘於國內甲公司總經理一職,另以外國籍B君身分任國外乙公司在臺分公司顧問一職,甲公司及國外乙公司在臺分公司分別以A君提供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B君之居留證號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經查核後發現,A君與B君係同一人,惟其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申報以A君身分取得甲公司之勞務報酬,未合併申報其以B君身分取得國外乙公司在臺分公司之勞務報酬,遂將A君取自國外乙公司在臺分公司之勞務報酬合併計算,並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取得雙重國籍之國人,不論係以本國籍身分或外僑身分取得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應依法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利用二種身分分開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將依法補稅處罰。


審查三科 蔡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2-14


2018年12月13日 星期四

納稅義務人捐贈股票予慈善團體,應以實際交付日為申報列舉扣除額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捐贈股票予慈善團體,並與該慈善團體訂定贈與契約,嗣後將股票交割過戶予該團體,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之實現年度,應以股票實際交割日期為認列年度。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同一申報戶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納稅義務人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申報列舉捐贈扣除額。按綜合所得稅制,係採現金收付制,稱為「收付實現原則」,亦即所得所屬年度與列報扣除額之認定,均以實際取得或支付日期為準;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只要當事人間於贈與時有贈與意思合致時,即衍生贈與稅事件,與綜合所得稅收付實現制不同。故納稅義務人列報非現金財產(有價證券)捐贈扣除額之認定,亦應以實際交割日期為準。


該局轄內甲君贈與A公司股票予乙慈善團體,遂與乙慈善團體於105年12月1日簽訂贈與契約書並申報贈與稅,甲君依據訂定贈與契約書日期列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惟查甲君係於106年1月20日將A公司股票實際交割過戶予乙慈善團體,與規定不合,該局爰剔除捐贈扣除額。甲君不服,主張其已於105年度申報贈與稅且經核定在案,應准予認列105年度捐贈扣除額,該局以綜合所得稅制係採收付實現原則,既已查得甲君係於106年度實際過戶A公司股票,且乙慈善團體係於收受A公司股票後開立捐贈收據並帳列會計帳簿,自非屬105年度捐贈扣除額,遂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捐贈非現金財產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時,依所得稅法規定享有租稅減免優惠,惟應注意實際捐贈年度,以免因不符合規定剔除補稅。


法務二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2-13


2018年12月11日 星期二

108年1月1日起,實施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新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有重大修正,包括提高現場小額退稅金額上限及延長特定營業人得免使用電子發票期限。有意願加入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之營業人,請趕快把握機會,向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聯繫簽約事宜。


該局指出,為營造更優質之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環境,交通部及財政部於107年11月5日會銜修正發布實施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分述如下:
一、提高申請現場小額退稅之含稅消費金額上限
依現行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持非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未達183日之外籍旅客,同一天內向同一家貼有現場小額退稅標誌之特定營業人購物累計含稅消費金額於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上至24,000元以下者,可向該特定營業人申請現場小額退稅。108年1月1日起,修正之實施辦法施行後,申請現場小額退稅之含稅消費金額上限自24,000元提高至48,000元,增加外籍旅客消費誘因,節省外籍旅客至機場港口退稅櫃台申請退稅之等待時間。


二、延後特定營業人得免使用電子發票期限
欲加入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之營業人,除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外,應使用電子發票,但依現行實施辦法第4條第4項規定,尚未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於107年12月31日前仍得與中華電信公司締結契約,申請為特定營業人。為提供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之便利性,特修正上開條文,將特定營業人免使用電子發票期限自107年12月31日延後至109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電子發票而有意願加入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之營業人,可於上開期限前逕向中華電信公司洽詢簽約事宜(電話:0800-880-288)。


該局提醒,營業人與中華電信公司締結契約,並經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為特定營業人後,仍須於109年12月31日緩衝期屆滿以前使用電子發票。如於110年1月1日以後,仍未使用電子發票者,依修正後實施辦法第4條第4項第25條規定,將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2-11


2018年12月7日 星期五

使用電子化方式記帳之執行業務者,免再向國稅局報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應電子發票之實施,財政部於107年2月14日修正發布「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簡化執行業務者電子化處理帳務作業之程序。


該局進一步說明,考量電子化環境日趨成熟,實務上執行業務者使用電腦處理帳務日益普遍,故刪除「使用電子化處理帳務之執行業務者須於使用前報經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之規定。是以,即日起,執行業務者欲採用電子化方式處理帳務者,免再具文向國稅局報備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 (07)7115305
撰稿人:李昭芬 (07)7256600 分機72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2-07


出售短期持有房地,六種情形可適用20%較低稅率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後,個人出售房地須依照持有期間課徵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5%,有民眾問及,因家庭因素而必需出售短期持有之房地,是否可適用較低稅率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若持有期間未超過1年,稅率為45%,超過1年但未超過2年者,稅率則為35%,倘個人因調職、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得按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此類稅率案件有6種情形


、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使用或執行業務使用,後來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非自願性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地者。


、個人依民法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給該房屋所有權人者。


、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者。


、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地者。


、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該局提醒民眾,對於房地合一稅申報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謝稽核 06-229803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2-07


贈與稅有3種特定情形,受贈人應負納稅義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為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在特定情形下,受贈人應負納稅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1.行蹤不明2.逾期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情形之一時,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開徵。


例如該局轄區某贈與人甲君,104年間以出售土地部分所得代償其子乙君之貸款及投資款合計1,0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並補徵贈與稅,惟甲君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規定將尚未徵起之稅捐,改以受贈人乙君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


該局提醒,所舉案例之贈與稅改課受贈人後,原對贈與人開徵之稅款僅係暫不執行,只要欠稅尚未全數徵起,如又查得贈與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稽徵機關仍會就尚未徵起之稅額對贈與人財產繼續執行,以確保租稅債權,籲請贈與人或受贈人應儘速繳清稅款,勿心存僥倖。


徵收科 趙股長 06-222806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2-07


2018年12月6日 星期四

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第3629次院會今(6)日討論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特定費用減除擇一擇優方式,符合憲法平等權保障規定,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


財政部說明,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略以,現行薪資所得採減除定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6年度及107年度分別為12.8萬元及20萬元),有減輕薪資所得者稅負之考量及降低稅捐稽徵成本,其目的尚屬正當,惟就賺取薪資收入之必要費用超過該定額者,無法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不符合平等權保障意旨,應予檢討修正。該部經參考國際稅制及各界意見,擬具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
維持現行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倘薪資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有關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經參據國外立法例及各界建議,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則,規範下列3項:
)職業專用服裝費
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進修訓練費
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職業上工具支出
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上開3項特定費用應與所從事職業具直接關聯性,且為避免浮濫或虛報奢侈非必要支出,訂定各費用項目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之3%為限。


財政部表示,上開草案係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意旨修正薪資所得計算規定,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得擇一擇優適用,預定108年1月1日起實施,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使薪資所得稅負更臻合理。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1071206--簡報(附件).pdf


楊科長純婷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2-06


領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未包含於扣繳憑單,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許多公司派駐員工於大陸辦事處或關係企業任職,員工申報所得稅僅依取得臺灣總公司開立的扣繳憑單金額辦理結算申報,而另由大陸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因為沒有扣繳資料,以致疏忽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被派赴大陸地區辦事處者,其由總公司或機構直接給付或撥付大陸地區辦事處給付之報酬,應由臺灣總公司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開立所得人薪資所得扣繳憑單。而另由大陸公司給付的薪資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亦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如領有大陸地區給付之所得,未包含於扣繳憑單所列所得部分,納稅義務人應自行併計臺灣地區所得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依據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所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各類所得資料範圍並未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或其他非查詢範圍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未依規定申報致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 (07)7115305
撰稿人:張秀珍 (07)7256600 分機725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2-06


執行業務者捐贈現金予政黨或候選人,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近日有事務所來電詢問,因適逢縣市長選舉,若捐贈現金給政黨或候選人,可否列報事務所之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的名義,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金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得憑取得之收據或證明列報當年度執行業務之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事務所對於政黨或候選人之現金捐贈,囿於政治獻金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得為捐贈政治獻金之主體,僅限於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或政黨,未包含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亦即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以「個人」名義辦理,若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執行業務者得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 (07)7115305
撰稿人:李昭芬 (07)7256600 分機72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2-06


2018年12月5日 星期三

今年九合一選舉,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人之捐贈,得依規定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政黨政治團體參選人之捐贈,可於政治獻金法規定之限額內,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不得超過30萬元。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人之捐贈,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但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且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又這項扣除額是可以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列舉扣除額分別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107年對政黨之捐贈,受贈政黨於105年度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須達1%(如:1.民主進步黨、2.中國國民黨、3.親民黨、4.時代力量、5.新黨、6.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7.臺灣團結聯盟、8.信心希望聯盟及9.民國黨),始得列報列舉扣除。個人捐贈政黨、政治團體、參選人取得之收據如不符合監察院規定格式、參選人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資格經撤銷者、或捐贈之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辦理繳庫者,則該捐贈不予認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明(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人之捐贈,應檢附政治獻金收據正本供稽徵機關核認。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2-05


營利事業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列報營業費用,雖取具合法憑證,惟仍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

營利事業取得百貨公司超商量販店餐飲服飾娛樂活動加油等消費性發票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如果係屬個人消費其他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從營業稅進項憑證歸戶資料,發現甲公司取得百貨公司發票達百萬餘元,依公司說明係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贈送客戶及員工,已依規定取得抬頭載明甲公司統一編號之發票,並帳列當年度之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惟甲公司於查核過程中未能提供該商品禮券確實已如數轉送予外部往來客戶、供應商或不特定消費者等受益對象之證明文據,或提供轉餽贈予內部員工已依規定辦理扣免繳等資料為佐,致無法認定該費用支出確係與業務有關,該局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營業費用之認列,須以營利事業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為前提,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仍應注意是否與業務有關,以免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6-2223111轉803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2-05


2018年12月4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遺有大陸地區房屋亦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被繼承人遺有在大陸地區遺產,亦應併入課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遺產價值之計算,本法及本細則無規定者,依市場價值估定之。繼承人於申報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的房屋時,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應依市場價值估定之,故可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或提供被繼承人原始買賣合約書及足資證明客觀市價之資料估價認定。


該局審查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被繼承人死亡前半年於大陸地區購置房產,繼承人提供原始買賣合約書、支付價金等足以證明市場價值之資料,爰依前揭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匯率核算遺產價額。


審查二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2-04


107年起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刪除第42條第2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或團體)因投資於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課稅之規定,爰自107年1月1日起,機關或團體所獲配的股利或盈餘,應計入其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或團體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為了避免影響機關或團體從事公益活動的財務能力,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又規定,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以下簡稱不足支應數)時,得將該不足支應數自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後,再依法課徵所得稅。


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本應涵蓋股利或盈餘收入,較能允當衡量其財務能力,但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機關或團體投資於國內營利事業所取得之股利或盈餘免計入所得額課稅,致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含免稅股利收入,使得少數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實際上本足以支應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惟於扣除股利收入後,產生不足支應之情形,而得以該虛增不足支應數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即產生銷售貨物或勞務實際有所得且無支應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必要,卻無須課稅之不合理情形,故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後所得稅法刪除第42條第2項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課稅之規定,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舉例,符合免稅標準規定之甲財團法人,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為500萬元(其中包括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收入3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320萬元,並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60萬元。該法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500萬元)足以支應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320萬元);惟修法前股利收入300萬元可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減除,反虛增不足支應數12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320萬元】,致課稅所得額為零(60萬元填補不足支應數120萬元後已無餘額可課稅)。修法後股利收入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減除,尚無不足支應數,該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60萬元即全數為課稅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或團體因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或盈餘已非屬當然之免稅收入,請確實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避免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邱股長 06-2223111轉803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2-04


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公司採用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等會計處理致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未分配盈餘因採用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等會計處理而須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並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始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因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調整保留盈餘減除項目3,100萬元,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因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與帳面價值差額沖抵保留盈餘,未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而直接沖抵該交易當年度稅後盈餘,並列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剔除補稅310萬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7440號令規定,凡因庫藏股交易,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及採用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等會計處理致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應先沖抵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其沖抵保留盈餘時,應依前述會計處理依序沖抵盈餘,方得列為該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是否符合法令規範,以免申報錯誤,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徐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1-30


核定稅捐處分與非核定稅捐處分,行政救濟程序大不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有二類,


一類為核定通知書或繳款書、罰鍰處分書之核定稅捐處分,納稅義務人若對該處分結果不服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以謀救濟。


另一類為納稅義務人申請退稅重開行政程序等請求時,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之非核定稅捐處分,屬於國稅者,應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以資救濟。故稅務行政救濟因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類型不同,使得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內容如有異議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在規定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在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請復查。另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因此納稅義務人如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或申請重開行政程序,而有不服處分結果者,因係對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非核定稅捐處分表示不服,應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必須注意區分稅捐稽徵機關行政處分之類型,採取不同之救濟途徑,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賴審核員 (03)3396789轉 163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1-30


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非屬投資後發生,不得列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損失認列條件,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應以實現者為限。若為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既非投資者投資後,被投資事業經營所發生之損失,就不得認列。


該局日前查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甲公司於103年間按國內乙公司淨值5千萬元作為取得乙公司100%股權之交易價格,因乙公司經營不善,於105年減資彌補虧損5千萬元,減資比率為50%,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按投資成本5千萬元乘以減資比率50%,列報投資損失2千5百萬元。


再進一步查核,甲公司103年投資前,乙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本1億元、累積虧損5千萬元,而乙公司於105年減資彌補虧損前之累積虧損為6千5百萬元,其中5千萬元非屬甲公司投資後,乙公司經營所發生之損失,經重新計算甲公司得列報之投資損失應為5百餘萬元〔投資成本5千萬元*減資比率50%*(投資後發生之虧損1千5百萬元/減資前累積虧損6千5百萬元)〕,其餘1千9百餘萬元遭該局剔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應特別留意投資前已發生之損失不得認列,以免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薛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1-30


集點卡兌換商品得免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以集點卡記點贈送商品,該次兌換贈送商品沒有向消費者收費,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轉移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原則上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時價認定銷售額,惟依據財政部75年12年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
(1)贈送樣品、


(2)辦理抽獎贈送獎品、


(3)銷貨附送贈品、


(4)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以坊間常見的集點卡記點,集滿點數後得免費兌換一次商品(例如:集點卡買10送1)的方式,則該次贈送之商品,營業人可免開統一發票,但應設帳記載。


中正分局 朱課長 (02)2396-5062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1-30


2018年11月28日 星期三

被繼承人之債權或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得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未收取之債權或其他請求權,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可依其債權或請求權之收取及行使情形列報於遺產或不計入遺產中申報遺產稅。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亦即免課徵遺產稅;惟申報時應取具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之文件,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日前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繼承人主張甲君生前投資乙公司,並借700萬元給公司週轉,因公司經營不善倒閉,被繼承人甲對乙公司之應收債權已無法收取,將該筆應收債權列報遺產價額為0元;嗣經該局查核,乙公司確實已結束營業,且公司名下已無有價值之財產,爰依前述規定,將該700萬元債權核定不計入遺產,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借錢給公司,屬對被投資公司股東往來債權,依規定應列報於遺產中核課遺產稅,惟如被投資公司有他遷不明、擅自歇業、申請停業等情形,致被繼承人之債權有不能收取之情形時,納稅義務人可取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則該筆債權,免課徵遺產稅。


  https://youtu.be/6UgGjwlhWe


審查二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1-28


108年1月1日起,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現場小額退稅金額提高且特定營業人得免用電子發票期間延長囉!

來臺觀光的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的福音來了!自108年1月1日起,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上限,由新臺幣2萬4千元提高為4萬8千元。外籍旅客可充分利用退稅節省的時間及金錢,在臺灣更盡興地觀光購物。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建構便利購物退稅環境,促進觀光客消費,活絡觀光產業商機,財政部與交通部會銜修正「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不僅將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上限從新臺幣2萬4千元提高至4萬8千元,同時也將特定營業人得免使用電子發票之期限延長至109年12月31日,鼓勵更多營業人加入辦理購物現場小額退稅之行列;營業人只要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即可申請加入特定營業人,使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更為便利。


該局呼籲,販售可隨旅行攜帶出境應稅貨物之熱門觀光景點營業人或有意願加入民營退稅系統之營業人,儘快洽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便利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共創臺灣觀光商機。


審查四科 徐股長 06-229805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1-28


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營業人未經核准為特定營業人,不得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業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稽徵機關核准為「特定營業人」,始得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還營業稅業務。近來發現部分營業人誤以為外籍旅客至本國任一家商店購物皆可至機場、港口退稅櫃台申辦退稅,造成困擾。


該局指出,有關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作業,自105年5月1日起,委由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提供電子化退稅作業。營業人欲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應符合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且使用電子發票之條件,並先與中華電信公司締結契約,再由該公司代為檢送契約書、證明文件等資料與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經稽徵機關核准為特定營業人後,中華電信公司將會發給「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標誌(如附件)及授權其使用外籍旅客退稅系統。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旅客於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同天消費含稅金額達新臺幣2,000元以上者,特定營業人須至外籍旅客退稅系統登錄相關資料,除申請適用現場小額退稅條件得開立退稅核定單並現場退稅外,特定營業人應開立退稅明細申請單供外籍旅客後續向中華電信公司設置特約市區或機場、港口退稅櫃台申請退稅作業。


該局提醒,營業人未經核准成為特定營業人並依法取得「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標誌,請勿對外表示可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以免損害外籍旅客權益及我國形象。


  附件-外籍旅客退稅標誌.pdf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1-26


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利用交叉移轉規避贈與稅,將受補稅風險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來查獲甲乙兄弟2人因年歲已大,為將財產過戶給子女,又圖免被課徵贈與稅,乃規劃透過甲將不動產出售給乙之小孩,而乙將不動產出售給甲之小孩,實際買賣雙方並未收付價金,被查獲補徵1千多萬元贈與稅,得不償失。


該局表示,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不在此限。所以是類買賣案件,須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並提供買賣交付價金資料,以供審查。而甲乙兄弟2人卻透過交叉移轉,以買賣方式將不動產過戶與三親等旁系血親,意圖規避應課徵的贈與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利用買賣方式移轉不動產,如果實際上並未收付價金,將有補徵贈與稅的風險,建議利用每年贈與稅220萬元免稅額分年贈與,方為合法節稅上策。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 (07)7115305
張均 (07)7256600 分機720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1-22


107年度起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應計入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免稅要件之機關或團體,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於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數額(下稱不足支應數)時,自107年1月1日起應計入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正確計算得自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減除之不足支應數。


該局說明,原機關或團體於計算「不足支應數」時,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惟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原足以支應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而扣除股利收入後反而產生不足以支應之情形,該項虛增之不足支應數,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中扣除,致產生減少或免除納稅義務之情形,有失公平。另鑑於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尚不得分配予他人,為所分配盈餘之最終受益者,是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應併入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依免稅標準徵免所得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舉例說明,財團法人甲基金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80萬元,其中包含股利收入50萬元,而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為12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90萬元,則甲基金會之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90萬元-(80萬元-120萬元)〕。該局提醒,機關或團體應特別注意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最新課稅規定。


審查一科 劉德慶科長 (07)7257500
黃淑珍 (07)7256600 分機714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1-22


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再由全體繼承人依協議辦理分割登記,免課贈與稅

近來接獲民眾林小姐電話詢問,其先生死亡時,留有土地房屋一幢,因當時子女尚未成年,故先於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登記。現因子女已成年,欲協議辦理分割遺產,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另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所取得遺產之多寡,不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故繼承人林小姐與其子女對於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已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繼承人間再自行協議分割遺產,並不發生贈與問題,無須申報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民分局 潘仁治分局長 (07)3228119
薛素梅 (07)3228838 分機67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1-22


2018年11月21日 星期三

財政部鬆綁解釋函令,明定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者,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鑑於飲料品種類繁多,產品日新月異,主動檢討飲料品內含固形量課稅標準,於今(21)日核釋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者,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除符合免稅規定者外,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8%、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15%貨物稅。依該部98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規定同條項第2款規定其他飲料品固形量達50%以上者,不課徵貨物稅;嗣106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0680110號令放寬仙草、銀耳及花生仁湯等飲料品固形量標準,分別為26%23%及18%以上者,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飲料品可添加固形物種類繁多,乃通盤檢討飲料品含固形量之合理比率,考量倘就各類固形物研訂不同標準,產製廠商易生混淆;如僅對現有飲料品個別訂定課徵標準,新產品因無前例,須逐案研訂新標準始能出廠,恐增加徵納爭議及延遲產品推出時效,影響廠商權益。為簡化稽徵作業,提升行政效能,該部參考臺灣區飲料工業同業公會提供飲料品固形量資料,及各地區國稅局蒐集含固形量飲料品送權威機構檢測數據等,訂定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者,不課徵貨物稅;未達18%者,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俾使飲料品貨物稅課徵更臻合理,該部並修正上開98年10月26日令及廢止106年11月2日令。


財政部表示,貨物稅為消費稅性質,實際負擔稅捐為消費者,籲請產製飲料品內含固形量總量18%以上之廠商,應將減稅利益適當反映於產品售價,回饋予消費者。另外,主管稽徵機關為杜絕廠商故意規避納稅,將於市場取樣送驗,倘經查獲飲料品內含固形量未達不課徵貨物稅之標準且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應稅飲料品而未申報繳稅者,將依同條例第32條規定補徵稅額及處罰。產製廠商如有疑慮可逕洽所在地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王科長漢良 聯絡電話 02-23228139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1-21


2018年11月19日 星期一

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誠實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納稅義務人105年度取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薪資)57萬餘元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薪資)58萬餘元,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誤認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海外所得,漏未併入申報,致短漏所得稅額2萬餘元。該局除將其所得合併計算,予以補徵稅額外,並考量違章情節裁處所漏稅額0.2倍計4千餘元之罰鍰。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從而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誠實申報,而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規定,扣抵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時,應取得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指出,國人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所得稅,若漏未併入申報,或經查得有申報不實導致漏稅結果者,除應依規定補稅,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短漏報而受罰。


法務二科 趙淑惠科長 (07)7165696
張獻聰 (07)7256600 分機:872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1-19


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請注意列報其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適用情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而由納稅義務人扶養孫子女,除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其免稅額外,得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民法相關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倘父母均因故不能行使扶養義務,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經法院選定監護人之情形下,應由同居之祖父母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祖父母如實際扶養孫子女並列報其免稅額,該孫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符合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條件,或該孫子女在5歲以下符合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條件,基於孫子女之父母確有不能扶養之情形,且納稅義務人與孫子女同為直系親屬關係,財政部已於107年5月2日核釋納稅義務人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符扣除額的立法意旨及租稅公平。


該局特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列報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須該孫子女之父母均應符合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除死亡得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提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提醒民眾,上開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得適用,納稅義務人符合規定要件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07)7115305
李淥娟(07)7256600 分機:72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1-16


自108年1月1日起,非扣繳所得資料可採網路申報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下列非扣繳所得資料可採網路辦理申報:




























非扣繳所得資料種類



108年申報期間



個人保險給付課稅資料



10811日至10834


(108228日為假日)



海外所得資料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信託案件)



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進貨資料



10811日至108131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資料(含信託)



個人一時貿易資料



10811日至108115


10831日至108315


10851日至108515


10871日至108715


10891日至108916


(108915日為假日)


108111日至1081115



該局說明,上述非扣繳所得資料過去僅能採人工或媒體申報,且需自行或委由他人送件至國稅局,作業甚為不便,現為簡政便民考量,自108年1月1日起開放透過網路辦理申報作業,只要到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各類所得(含信託)項目內,下載非扣繳資料電子申報系統(INC),安裝後即可使用工商憑證IC卡或該網站申請之網路報稅密碼,上傳資料完成申報,既省時又便利,歡迎多加利用。


稅務資訊科 許偉仁科長 (07)7169181
蔡政宏 (07)7256600 分機78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1-16


2018年11月15日 星期四

郵局定期存款利息部分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在郵局提領定期存款利息,為何要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個人於郵局開立存簿儲金帳戶,按活期儲金利率所領取之利息,不須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定期存款利息並不是存簿儲金之利息,仍須依規定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有開立郵局定期儲金帳戶,於存單到期後,在立帳郵局辦理提款所領取之定期存款利息,或是以分期付息的方式,按月支領之定期存款利息,皆須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定期存款利息金額在新臺幣20,010元以上,除繳驗儲蓄免扣證登記外,應按給付之利息扣繳10%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領取郵局定期存款利息部分,並非免稅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稅額,並申報綜合所得稅。


士林稽徵所 鄭股長 (02)2831-5171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1-15


年度中結婚採夫妻分開申報綜所稅 配偶父母可列扶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時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於課稅年度中結婚,若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選擇夫妻分開申報,是否可將配偶父母列報為扶養親屬?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須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中結婚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雙方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開合併申報,且該年度已與配偶之父母具直系姻親關係,即便選擇夫妻分開申報,仍可列報配偶之父母為扶養親屬。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民眾若在今年9月結婚,明年5月申報今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選擇夫妻分開申報,且配偶之父母如已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將配偶父母列報為扶養親屬。不過,該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配偶父母為扶養親屬時,其配偶不能再予列報,以避免因重複列報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且務請留意受扶養親屬若有所得,應一併申報,以免事後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申報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審查三科 劉股長 06-229813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1-15


2018年11月13日 星期二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雖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若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若有短漏報所得額,是否仍須處罰?漏稅額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為簡化稅政及符合國際趨勢,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惟若有短漏報所得額,雖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項處罰,係依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


(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短漏報所得額)-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負數以零計算)=核定短漏報所得額核定短漏報所得額×當年度適用之營所稅稅率-短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額=計算應處罰鍰之漏稅額(負數以零計算)


舉例說明,甲商號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並經核定之課稅所得額為600,000元,惟嗣後經查獲漏報所得額150,000元(無扣繳稅額),依上述公式計算,短漏報所得額為150,000元〔(600,000元+150,000元)-600,000元〕,因課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適用20%稅率,爰按所漏稅額30,000元(150,000元×20%)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自107年度起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仍應注意是否有短漏報所得額之情事,以免遭處罰鍰。


審查一科 曹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3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1-13


2018年11月12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因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而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以其他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提供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的經銷商或客戶的國內外旅遊費用,因具獎勵性質,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核實列支,且無金額之限制。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交際費之性質,係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之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具有任意支付以期待增加未來交易之目的,主要為對客戶之招待,其與營業收入之獲致並無必然之因果關係。因此,營利事業如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性質上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應按其他費用核實列支,且無金額之限制,以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利潤。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支出,還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填發免扣繳憑單,該等經銷商或客戶亦應自行申報其他收入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繳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招待客戶費用認列方式比較(如附表)


營所遺贈稅股 林股長 08-7899871分機1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1-12


為促銷目的所採購之附贈物品的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為增進消費者購買慾望,常有隨貨附贈物品之促銷活動,但因該附贈物品採購所取得的進項稅額,卻常遭營業人誤以為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範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如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的物品,買入該贈品的進項稅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促銷罐裝奶粉,購入玩具車作為銷售奶粉的贈品,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該購入玩具車所取得的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銷售稅股 許淑貞 06-7230284轉3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1-12


2018年11月9日 星期五

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財政部為利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落實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爰配合今(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3項第7條第4項、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3項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本辦法),定明記帳業者應建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因業務關係持有、管理或知悉依資恐防制法公告之目標性金融制裁名單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其所在地之通報義務。


財政部指出,記帳業者係行政院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規定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該部於今年3月5日已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及「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做為渠等業者防制洗錢之一致性遵循規範,為因應上開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修正,爰再修正本辦法。另考量洗錢防制之內部控制及參加防制洗錢、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等已納入本辦法規範,爰廢止今年3月5日發布之「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為強化記帳業者法令認知,已請各地區國稅局落實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本辦法相關教育及宣導作業,俾利記帳業者能充分瞭解相關規範。


蔡科長孟洙 02-2322-8193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1-09


2018年11月8日 星期四

公告修正無限、兩合、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及變更登記表、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及變更登記表_網路傳輸版、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外國公司辦事處設立變更登記表及外國公司變更登記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主旨:公告修正無限、兩合、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及變更登記表、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及變更登記表(網路傳輸版)、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外國公司辦事處設立(變更)登記表及外國公司(變更)登記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共13式(如附件)。


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及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修正後之無限、兩合、有限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及變更登記表,自107年11月8日起開始使用,原舊格式之登記表至108年2月1日起不再使用。


、修正後之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及變更登記表(網路傳輸版)、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外國公司辦事處設立(變更)登記表及外國公司(變更)登記及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自107年11月8日起開始使用。


經商字第10702425000號
經濟部商業司 107/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