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7日 星期五

贈與稅有3種特定情形,受贈人應負納稅義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為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在特定情形下,受贈人應負納稅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1.行蹤不明2.逾期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情形之一時,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開徵。


例如該局轄區某贈與人甲君,104年間以出售土地部分所得代償其子乙君之貸款及投資款合計1,0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並補徵贈與稅,惟甲君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規定將尚未徵起之稅捐,改以受贈人乙君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


該局提醒,所舉案例之贈與稅改課受贈人後,原對贈與人開徵之稅款僅係暫不執行,只要欠稅尚未全數徵起,如又查得贈與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稽徵機關仍會就尚未徵起之稅額對贈與人財產繼續執行,以確保租稅債權,籲請贈與人或受贈人應儘速繳清稅款,勿心存僥倖。


徵收科 趙股長 06-222806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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