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6日 星期五

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性娛樂活動有售票收價者按5%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事業、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性娛樂活動且有售票收入者,無論有無辦理營業登記,均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課徵5%營業稅

該局說明,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應繳納營業稅,如屬未辦理營業登記之事業、機關、團體等應向其辦理活動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由該稽稽徵機關按其申報之銷售額,適用前揭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就其應納稅額發單課徵;若屬已辦理營業登記者,可由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坊間團體透過網路發起聯誼活動,並以銷售入場券(含餐飲場地費用)方式向參加人員收費,卻未依營業稅法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外,並另處罰鍰。

該局呼籲,未辦理營業登記之事業、機關、團體如經常性舉辦娛樂活動,對外銷售票券,收取代價,即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以免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補稅處罰。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2/26


自99年1月1日起非居住者轉讓緩課股票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自9911日起,轉讓、贈與、放棄緩課股票者,應按扣繳率20%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為簡化非居住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盈餘)扣繳作業,自9911日起,無論有無依規定申請投資經核准或許可,其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適用20%之扣繳率。是以非居住者就其緩課股票之轉讓、贈與、放棄緩課或減資而於99年1月1日以後實現之營利所得,應就該投資營利事業發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以20%之扣繳率自行申報納稅。惟若該緩課股票之轉讓、贈與、放棄緩課或減資而實現之營利所得,係發生於981231以前,則仍應依原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按30%申報納稅;其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3條規定,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經檢附相關文件審核後,仍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之非居住者,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向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居留地在臺北市者請向該局總局外僑股辦理);其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申報及納稅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之權益。

服務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1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2/26


申請農地免徵遺產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申請認列農業用地扣除額,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A君96年1月間死亡,繼承人B君申報遺產稅,雖主張A君所有桃園縣某地號土地係為農業用地,請准予認列農業用地扣除額,因其未能提示系爭土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不符合規定予以否准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申請人因有第3條各款之情事,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時,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第2章規定之農業使用認定基準者,農業主管機關應出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次按「依前2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第2項所規定。據此,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為申請農業用地扣除額之法定要件,應由申請人檢附提供予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呼籲:申請農地免徵遺產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稽徵機關查核,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納稅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26


農業用地作為工廠、砂石廠使用,不得列報為遺產稅農業用地扣除額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要作農業使用,始可免徵遺產稅,如作為工廠砂石廠等非農業使用,依規定不得認列農業用地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A君95年9月間死亡,繼承人B君申報遺產稅時,未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經核定補徵應納稅額4,283,455元。B君不服,主張A君所有桃園縣某地號土地係為農業用地,請准予追認農業用地扣除額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土地所在地鄉茏公所函復「經現場會勘調查結果,系爭土地設置建物,作為工廠砂石廠等使用」核與規定不符,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認列農業用地扣除額之前提,須是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勿輕易變更使用,以維護納稅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26


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仍應申報當期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轄內A公司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統一發票明細表,經該局查獲,核定怠報金3,000元。A公司不服主張其已申請停業,未停業前申報之營業稅銷售額皆為零等語,經訴願決定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49條規定,營業人除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A公司因申請停業登記當期無銷售額,而未依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該局查獲時已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依法核定怠報金3,000元已屬最低金額,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以免遭受加徵滯、怠報金等。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26


10大券商將被追稅200億

【記者鄭淑芳/台北報導】纏鬥10年才剛暫歇的權證課稅風暴再起,農曆年前大型券商相繼接到國稅局以「券商買賣自家權證不能列為避險部位」理由要求補課96年度營所稅的公函,掀起券商大地震。某大券商預估,若此課稅論據成立,不僅各家96、97年度都要補稅數億元至10多億元,以其98年度發行權證逾100億元概估,光其98年度就要繳稅逾20億元,另一家券商則形容課稅金額無異是「天文數字」。

若以98年度整體券商發行權證金額1,222億元估算,前10大券商去年度光權證的應稅金額恐逾200億元以上,遠超過前10大券商近幾年的獲利總額,案情若無法轉圜,恐成券商經營的大炸彈。由於補稅、應稅風暴,稱得上係券商史上之最,證交所、券商公會、券商高層已連夜會商因應辦法。能否成功,攸關台灣權證市場的發展興衰,部份券商已分別指示旗下權證部門,在此事件未合理平息前,減少發行權證或甚至暫停。

對此券商公會秘書長林英哲昨晚指出,同業確實陸續接到補稅通知,公會也緊急協調證交所、OTC與券商高層,擬妥說帖與資料後,3月初將聯袂赴稽徵單位、賦稅署商議。

權證賦稅案爭訟10年後,好不容易順利拍板,96年度起得在扣除避險成本的前提下課稅,但國稅局2月上旬又陸續發函大型券商,要求各家針對96年度及之後的稅額補稅,補稅金額之大令人咋舌。國稅局所持理由,引述證交所的權證管理辦法,辦法中指明,所謂權證的避險標的,包含標的股票他家權證,並未將券商買賣自家權證也納入權證避險的範圍。著眼於此,國稅局認定券商一旦發行權證,取得權利金,就應依法課以25%的營所稅額,後續券商買進自家權證的避險動作,僅算是自營部的操作,不能認列為避險成本

對此,券商深怕得罪稽徵單位,多半噤若寒蟬低調不願詳談。但某去年發行權證逾百億元的券商大呼,若此課稅新論據成立,光其去年度應稅金額至少高達20億元以上。另一家甚至以天文數字形容補稅金額風暴,多家金控體系的券商則對補稅案直呼不可思議。

業界初估,若此補稅案的論據成立,先不算96、97年度的補稅或甚至罰款,光去年台灣整個權證市場的總發行額1,222億元,扣掉購買股票及他家權證而得以列為避險的部位,前10大券商去年度的權證應稅金額恐逾200億元,被證券業視為國內證券史上最大的「稅」風暴,足以讓證券圈超級大地震。

工商時報 2010-02-26


稅務問答/已繳遺產稅-財產五年內繼承免再稅

新市鄉王先生來電詢問:我母親在今年初過世,她兩年前繼承自我父親的遺產,要不要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前提必須是繼承的財產已經繳過遺產稅才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繼承的遺產原經核准免納遺產稅者,則仍應併計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

2010/02/26 經濟日報


房屋空置-仍須課稅

近年來因不景氣,除供自用房屋外,許多屬投資性質的房屋,在出租不易情況下,閒置未使用情形十分普遍,但即使房屋空置未使用,按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仍須按期課徵房屋稅

台中市稅務局指出,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用途記載如為供住家使用者,即應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記載為供非住家使用者,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事後如實際供住家使用者,仍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應儘早在每月15日以前辦理申請變更,經稅務局派員實地勘查後,符合條件者,當月就可適用變更後稅率,若在16日以後才申請變更,就要從下一個月才能適用新稅率。

【2010/02/26 經濟日報】


2010年2月25日 星期四

攸關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身家財產的大事

破產法修正-會計師抗議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司法院提出的破產法修正草案新增條文,對於查核或簽證財報的會計師責任過重,會計師界大呼不公。司法院預計在2月9日針對破產法修正草案舉辦公聽會,會計師公會將與會表達抗議。

根據破產法修正草案新增的第121條規定,會計師在執行業務時,若對於財務報告的查核或簽證有虛偽不實的情形,遇到公司或非法人團體破產時,法院得依管理人債權人聲請,不必經過訴訟過程,直接以裁定的方式要求會計師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司法院認為,為了避免會計師執行職務,對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財務報告的查核或簽證不實,影響公司股東及社會投資大眾的權益,這次修法案才會增定法院得依破產管理人債權人的聲請,或依法院職權以裁定方式確定應賠償的金額,目的就是迅速追究會計師對於破產人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羅淑蕾重批破產法第121條,認為若不經訴訟就可以查封會計師的財產,就像「有人家遭小偷,警察抓不到小偷,就可以查封警察的財產」,若此法條真的通過,她憂心台灣的會計系可以直接關門,「因為沒人敢再當會計師」。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王金來認為,此項法令規定過於嚴苛,就算要追究會計師責任,法條對於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應該更具體,在規範這麼空泛的情況下,將會影響會計師的執業權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總裁黃樹傑也說,因為財報不實就可以查封會計師財產,如此嚴苛的規定,是全世界破產法都沒見過的。

【2010/02/04 經濟日報】

99.02.06司法院「破產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新聞稿

99.02.09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司法院公聽會意見書

債清法修正案-會計師大反彈









   司法院草擬債清法修正草案,擬增訂條文規範會計查核人員損害賠償責任,相關從業公會代表表達強烈反對,表示工作權、訴訟權、財產權受侵犯。圖為2007年記帳士赴立院陳情,要求修法正名。圖/本報資料照片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司法院草擬「債務清理法修正草案」,擬增訂條文對於會計查核人員損害賠償責任加以規範,不過,包括會計師稅務記帳士記帳報稅業等公會代表,昨天一致建請司法院「不要訂這條規定」、「直接刪除草案此項規定」,表達強烈反對意見。

司法院昨天下午舉辦「債務清理法(破產法)修正草案」公聽會,針對國人關注的「債務清理程序法人董事、監察人責任」、「會計查核人員損害賠償責任」、「關於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規範」,以及「關於公司重整制度是否宜併入破產法」4大議題進行討論。

包括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記帳士全聯會記帳報稅協會學者專家,共約200人與會,會中炮聲連連,一面倒的反對在債務清理法中將「非」屬於破產事件中「債務人」的會計查核人員「空降」到草案裡面,並課與公司負責人相同的損害賠償責任。

會計師公會等業界一致建請司法院,刪除對會計查核人員加強損賠責任的規範。這項業界所稱全球獨一無二的規範,司法院債清法研修委員會是將條文增訂在第121條第6項

該條文規定,會計師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的人,執行業務有虛偽不實其他違法情事,對債務人依法應負損賠責任者,在該債務人受破產時,準用前5項規定。

業界指出,包括證交法商業會計法民法會計師法記帳士法等相關法令,已有對會計師的刑事、民事及行政等責任作相當的規範,債清法似不必再針對會計記帳查核等從業人員另做「特別」的規定。

何況,會計從業人員並非公司經營者,並非債清法第3條所規範該負責的人,債清法增訂此一條文,有侵犯會計等從業人員的工作權、訴訟權及財產權。

會計師公會法律顧問林繼恆並指出,司法院在立法說明中引用美國恩隆等案會計師不實簽證情事,但簽證恩隆公司的安德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經美國法院終局確定判決無罪。因此,他建議司法院對草案第121條創新立法的必要性與妥適性,審慎考量。

主持會議的司法院副院長謝在全表示,該草案目前尚未定案,司法院廣納各界意見,希望訂出更符合各行各業所需、所用,更完備、更有效率的債務清理制度,這應該是大家所衷心期盼的。

2010-02-10 工商時報


中華民國境外之國際運輸事業將其船舶提供予我國營利事業使用,得分別按「光船」、「計時」或「計程」等方式認定其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

鑑於以往徵納雙方對於中華民國境外之國際運輸事業中華民國境內提供船舶予我國營利事業使用所取得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認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迭因前述提供方式之不同,時有爭議,財政部爰擬於近日內分別就「計時」、「計程」及「光船」等船舶提供我國營利事業使用之方式,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明確規範,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將其船舶以「計時」或「計程」方式提供我國營利事業使用,其提供船舶之方式係屬包船性質,其運送責任,仍由船東負責,屬船東自營範疇,所收取之收入仍屬運費性質,係屬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收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2項第1款規定,按自我國境內承運出口客貨所取得之全部收入核實劃分或按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程度劃分;至計算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得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核實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或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向財政部(目前授權國稅局受理)申請核准按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10%計算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至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將其船舶以「光船」方式出租予我國營利事業使用,係屬在我國境內提供財產予他人使用,所收取之收入核屬租金性質,應由承租人於給付租金時依法扣繳稅款,其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同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 2010/2/25


若1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或故意違反稅法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不適用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規定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或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元以下者,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1項規定,免予處罰。但同標準第24條規定,如果納稅義務人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或故意違反稅法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不適用減輕或免予處罰之規定。至於所稱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依照財政部76年10月2日台財稅第760156760號函釋,「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而言」。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該局轄內A公司共被查獲三次違章,分別於97年5月、9月及98年3月漏報銷售額各為12,500元、26,000元及34,500 元,則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其每期所漏稅額雖均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但因從97年5月至98年3月之1年度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所以第3次漏報銷售額34,500元部分,不適用減免處罰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處罰;又若該公司第3次(即98年3 月)被查獲之違章漏稅情事,係因為取得不實憑證金額34,500元虛報進項稅額而不是漏報銷售額,因與前述2次漏報銷售額之違章漏稅情事不同,則因A公司1年度內之相同違章事實未達3次以上,故該第3次查獲之虛報進項稅額違章應處罰鍰案件仍有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之適用。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林苡妊 (04)23051111轉753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2/25


臺灣指數股票型基金以直接跨境方式於我國境外上市,免徵證券交易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求強化我國資本市場之國際競爭力,臺灣指數股票型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並以直接跨境方式於我國境外上市,投資人在我國境外證券交易市場買賣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免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指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基於平等互惠及相互掛牌原則,使臺灣於全球經貿結盟「區域化」與「雙邊化」之趨勢下,免於被排除於東亞經濟整合之力量中,提昇我國ETF於國際市場的知名度,並使我國證券市場之國際化,以吸引更多境外ETF直接跨境來臺上市,以活絡國內ETF之次級交易市場之前提下,以及考量投資人於境外證券次級市場買賣臺灣ETF,其於境外交易時,因受讓人無法履行代徵證券交易稅義務或繳納後無法求償之實情,且課徵證券交易稅恐影響臺灣ETF跨境於境外證券交易市場之流通性,以直接跨境方式於境外上市交易,投資人於境外證券市場買賣臺灣ETF時,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25


連帶查獲之違章案件,不得領取檢舉逃漏稅獎金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檢舉逃漏稅,每件檢舉案必須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違章漏稅屬實,經裁處罰鍰確定(含行政救濟確定),且受處分人繳清罰款後,才能依規定核發罰鍰20%獎金給舉發人,惟每案最高額以新台幣480萬元為限。

該局進一步指出,有許多檢舉人以為所舉發之案件,若查出其他漏稅案件,仍可領取檢舉獎金,而引起爭議,惟依現行規定,連帶查獲之違章案件,係基於經辦人員之努力,不屬於舉發人所舉發之案件者,自不在給獎之列,茲舉例說明如下:
1、舉發甲公司逃漏稅,因此而查獲乙公司漏稅,對乙公司漏稅部分,不核發擧發奬金。


2、舉發甲公司虛報薪資費用漏稅,因而查獲甲公司有漏報利息收入。對利息收入漏報部分,不核發舉發獎金。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25


參:財政部77/05/18台財稅第770550203號函


營利事業之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始可列報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前段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始可列為損失。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93年1月2日向乙公司購買某一土地之投資開發不動產權利金,因該開發案未依原規定時程於9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造執照,業經某縣政府廢止,遂於93年度據以列報該項損失5仟5佰萬元,惟未能提示購買該權利之鑑價報告,且其交易對象為關係企業,經該局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主張該項損失業已實現,應予認列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循序提起上訴,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甲公司上訴。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意旨略以,甲公司未能提示購買系爭投資開發不動產權利金5仟5佰萬元之相關評估或鑑價報告,以說明其何須以5仟5佰萬元之價格向其關係企業乙公司購買系爭開發權利;復未能提出乙公司投資系爭開發權利之確實成本資料供佐證,亦未提出93年讓渡該開發案時之進行階段為何及有無變更地目、整地等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核,而認為其未盡舉證責任,該局否准認列損失,並無不合等語,乃裁定駁回甲公司上訴。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時,應以實現者為限,並提示相關佐證資料,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25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應檢附哪些資料?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應檢附哪些資料?說明如下: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非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

二、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保存確有租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以維護納稅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25


佃農因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而收受之佃農補償金,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適用,依規定應將該補償之半數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佃農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而收受之佃農補償金,因其非屬土地所有權人,並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之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適用,依法仍須將該筆補償金之半數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所得稅額。

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後段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北區國稅局查獲一起案例,張先生於一私有耕地承租耕作已久,因土地所有權人欲將該土地出售予某建設公司,該建設公司為合法取得該筆土地,遂支付張先生高額佃農補償金,張先生因誤認該筆所得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規定,故未將該筆補償金之半數併入所得總額內申報所得稅,案遭國稅局查獲,除補本稅外,另處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25


一張發票見蹊蹺-檢舉獎金480萬

HANG TEN等四家香港平價服飾業者遭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補稅,並揚言退出台灣市場,賦稅署官員昨天說,這起補稅案不可能翻案,當初主要是有民眾檢舉逃漏稅,這位檢舉人可望分到四百八十萬元檢舉獎金。

官員說,一位民眾當年到HANG TEN的門市買衣服,拿到發票後核對上面的開立人店章,發現卻是和HANG TEN一點關係都沒有的名稱,懷疑HANG TEN沒有誠實開發票,於是向國稅局檢舉,結果牽扯出這麼大的案子。

國稅局表示,涉案的HANG TEN、GIORDANO和BALENO的行政救濟官司已經定案;只有Bossini尚未定案,由於屬於未確定案件,因此可以適用今年元月新修訂的稅捐稽徵法,罰鍰最高只有一百萬元。由於Bossini違反兩項規定,依規定要罰二百萬元,和原本一千四百八十萬元罰鍰相比,可少繳一千二百八十萬元。

【2010/02/25 聯合報】


2010年2月24日 星期三

將原符合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規定的房屋自益信託,所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仍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其原符合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規定的房屋,於98年間以自益信託方式交付信託,所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是否仍可列報扣除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原符合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規定的房屋交付信託,如受益人委託人為同一人(即自益信託),該房屋仍供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受扶養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符合以下規定者,則所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得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
一、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四、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

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企劃科 審核員 陳淑美(07)7256600分機770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2/24


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之進銷項憑證處理相關規定

財政部表示,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經營為企業間結合資本或技術以增強企業能力之經營方式,近來不僅民間採用者漸增,政府採購法第25條也明定機關之採購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由於合資型態並未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其營運模式多約定以其中某一成員為主辦營業人,對外代表合資團隊執行及經營管理,包括進銷項憑證之處理,以避免各合資營業人於取得進項憑證及開立銷項憑證時須個別處理,造成憑證處理繁雜。

財政部說明,該部87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71929475號函釋雖已規定營業人聯合承攬工程之「進項憑證處理」得由營業人選擇取得方式,惟對於銷項憑證如何開立並未規範;另該部75年11月25日台財稅第7577150號函釋則僅規範營業人合資興建房屋,應於銷售時出資比例分別開立銷項統一發票,尚乏得先由主辦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再由其他營業人就分得之收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之規定。是以,上開兩則函釋在實務適用上均有所不足。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由於合資經營性質上屬營業人間之聯合行為,具有共同業務目的,一般多屬個案合作而無永續性,究以出名聯合行為人(即主辦營業人)或以全體合資經營之營業人為當事人,允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並就具體事實認定相關內容。為彌補現行規定之不足,該部乃重新核釋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進銷項憑證之取得及開立,得就下列兩種方式擇一辦理,惟經選定後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
方式一:
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前開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方式二:
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報經其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對共同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得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之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之憑證。主辦營業人彙總上開進項憑證資料後,按月於每月月底前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之憑證。

(二) 對共同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主辦營業人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備註欄載明「經○○國稅局○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備係合資經營○(合資經營標的名稱)及分攤比例」等文字;其他合資營業人則按月於每月月底前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並於備註欄載明上開文字。

財政部同時說明,前項所稱分攤比例指合資營業人之出資比例,且其進項與銷項分攤之比例應一致。並同時廢止上開該部75年台財稅第7577150號函及87年台財稅第871929475號函兩則函釋,以資週延。

財政部賦稅署 2010/2/24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相關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基準日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資料顯示,98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各年度(包括68年度) 及81年度上漲25%以上。是以,營利事業在68年度以前(包括68年度)或81年度取得之資產,不論其曾否以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或81年度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而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80年度或82年度至97年度間取得之資產或曾經以69年度至80年度或82年度至97年度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者,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尚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申請時間,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1個月內(舉例說明:會計年度如為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則應於99年2月1日至2月28日申請),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欲於申請資產重估價,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之權益。

審查一科 游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7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2/24


庫藏股交易損失-加徵稅免了

上市櫃企業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產生的交易損失,今後不會再被虛課10%的保留盈餘所得稅了。財政部同意,將回溯自96年申報94年度未分配盈餘開始,准許企業將「上年度保留盈餘」列為新增減項,藉此避免稅負虛增,減少被加徵10%未分配盈餘所得稅的金額,達到降稅目的。

財政部並表示,已經完成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的企業,如有「上年度(即95年度)保留盈餘」未自計算保留盈餘所得稅項下減除,仍被加徵10%稅款者,可以向稅捐機關主張退稅。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上市櫃公司轉讓或註銷庫藏股所產生的損失,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0段及第13段規定,應先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再借記保留盈餘

財政部原本在92年發布行政命令限制庫藏股票交易損失如需沖抵保留盈餘,以庫藏股交易當年度的稅後盈餘沖抵部分,如為尚未申報及加徵10%營所稅的「上年度盈餘」部分,不得列為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仍需課徵10%的保留盈餘所得稅。

此一規定導致部分上市櫃公司的庫藏股損失,在沖抵包括當年度稅後盈餘及上年度保留盈餘後,實際已無「盈餘」存在的部分,仍要被加徵10%所得稅,以致稅負虛增。

舉例來說,B公司在96年3月1日轉讓庫藏股票發生損失2,100 萬元,帳載相關股東權益科目依序可沖抵的損失包括,同種類庫藏股交易產生的資本公積500萬元、86年度以前保留盈餘300萬元、87至94年度保留盈餘 600萬元,及庫藏股交易上年度(即95年)保留盈餘300萬元、96年當年度稅後盈餘400 萬元,總計2,100萬元。

財政部表示,在計算10%保留盈餘所得稅時,過去不得扣除庫藏股交易屬於上年度保留盈餘的規定下,也就是95年度300萬元保留盈餘,即使在財務報表上已用來沖抵96年度庫藏股交易損失,卻仍要加徵10%保留盈餘所得稅,企業需額外繳納30萬元的保留盈餘所得稅。

依新規定,企業自申報94年度的保留盈餘所得稅(即96 年)起,均可列為減除項目,不會再被虛增稅負。

財政部也提醒企業,公司如有以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的損失沖抵87年度以後年度的保留盈餘者,其所含可扣抵稅額應依規定自沖抵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避免超額分配導致受罰。

【2010/02/2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子女領教育補助-仍可列報扣除額

蘆洲市於某公務機關服務的魏女士來電詢問:她有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目前子女就讀大學二年級,在今年申報所得稅時,可否再列報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魏女士為公務人員,其領取之子女教育補助費,係屬於薪資所得,並非「政府補助」,因此,仍可列報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惟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如領有獎學金的話,應先以支付的學費減除獎學金後的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2010/02/24 經濟日報】


2010年2月23日 星期二

營業登記8-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屋頂陽台之收入納入基金者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所收租金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者,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另依財政部函釋,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收取租金者,因一時疏忽而發生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按逃漏稅論處。

法務二科 楊科長(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2/23


列報國外呆帳損失別忘取具相關證明文件

由於國際貿易往來已是企業常見的經營型態,不過企業經營外銷業務,難免發生海外客戶倒閉逃匿積欠貨款無法收回而產生呆帳損失情事,而營利事業應檢具何證明文件,才能獲得國稅局核認?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第六款第一目規定,屬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營利事業如果遇到此種情形,除具備催收等證明文件外,尚應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以作為認列呆帳損失之依據。

該局最近查核甲電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8百餘萬元,經查該筆損失係93年度外銷電子產品給某一國家進口商,該進口商因經營不善倒閉,帳款無法收取,甲公司僅提供出貨證明無法送達之催收證明文件,由於未能提示我國駐該國代表所出具之證明,與查核準則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2百餘萬元。

該局再次提醒,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如因國外客戶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除檢具無法送達之催收證明外,尚應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以作為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各營利事業若不熟悉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刁股長 06-229803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2/23


營業登記7-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組織如有租金收入,仍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社團、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組織將閒置建物出租收取租金,卻未辦理營業登記,涉嫌漏報銷售額及逃漏營業稅情事,遭該局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社團、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組織出租房屋收取租金之事實已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所規範銷售勞務之營業行為,又其銷售勞務既非屬該法第29條所規定免辦營業登記範圍,即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其未辦理登記即構成違法行為。一般公益組織之機關團體常誤解以為既非以營利為目的,即非屬營業稅法所稱之營業人,按營業稅係針對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交易行為課稅,故營業稅法第6條所稱之營業人不限於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縱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者,即符合該法所稱之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及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查獲轄內某商業同業公會,於93-96年間將閒置建物供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金額高達575萬元,卻未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除核定補徵20多萬元營業稅外並將處以罰鍰。該公會雖表示承租人已辦理租金扣繳,實為不知法,並無逃漏稅之意圖,請求免予處罰云云,惟查類似案例提起行政訴訟,最後均遭判決駁回,有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28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692號判決可資參照。

該局呼籲,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組織若已將閒置建物出租而未辦營業登記者,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同時補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大同稽徵所 陳股長 (02)25853833分機6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2/23


工商時報99年2月23日A16版報載「93年以後營所稅補稅,最高罰9萬」之適用情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或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分別視其有無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按其所漏稅額或就其短漏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2倍或3倍以下之罰鍰。考量前述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之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並未短漏當年度所得稅額,其對國庫稅收之影響,係視該等營利事業以後年度是否依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該年度虧損而定,如依前述規定處罰,又無合理最高金額之限制,恐有處罰過重之虞,爰於98年5月27 日修正增訂屬於前開短漏報之情形,其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之規定,尚非所有短漏報所得案件均有其適用。

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故營利事業於98年5月28日以前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情形且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者,均得適用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之規定。

依據前述規定,工商時報99年2月23日A16版報載:「93年以後營所稅補稅,最高罰9萬」僅適用於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至於不符上揭情形之營利事業,如發生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形,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處罰,並無最高金額之限制。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稅法規定誠實申報納稅,以避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 2010/2/23


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之稅捐之課稅規定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之稅捐,除財政部訂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另有規定者外,給付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代繳納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對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之外籍員工,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之員工本人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子女獎學金,得以營業費用列支,且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結算申報書中「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


至不符合上述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給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係屬營利事業對外籍員工之補助,應按薪資支出列帳。

(二)營利事業購置耐久性傢俱供外籍員工使用,其已列入該事業之財產目錄者,准由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折舊

(三)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應由該外籍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其他稅捐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簡淑惠 04-23051111轉713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9/02/23


稅務問答/出售飼料免營業稅-應開銷售憑證

芬園鄉王小姐來電詢問:公司經營飼料銷售業務,因飼料免徵營業稅,銷售對象又多屬農民,如果銷售時沒有開立統一發票,是否會受處罰?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因此營業人銷售貨物雖屬免徵營業稅飼料,仍應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否則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會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以銷貨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依經查獲之銷售額處以5%的罰鍰。免徵營業稅的貨物中,最常見出售土地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品等營業人未依法開立銷售憑證而被處罰的案例,特別提醒這類營業人,不要因此未開立銷售憑證與買受人。

【2010/02/2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申報轉租房屋所得-可扣承租租金

礁溪林小姐詢問:如以承租的房屋轉租他人收取租金,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算,是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以承租的房屋轉租他人收取租金,可以其原承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及所付押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的租金,認屬該項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憑以計算租賃所得,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2010/02/23 經濟日報


參:財政部69/11/14台財稅第39393號函


HANG TEN等補稅案-不會重審

HANG TEN、GIORDANO、BaLeNo、bossini四家香港服飾品牌,在民國88年到91年間,因開錯發票造成逃漏營業稅,被台北市國稅局補稅加罰達5億餘元,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昨(22)日表示,由於沒有新的事證,既然已經補稅定案,台北市國稅局不可能重審。

經濟日報/提供

其中HANG TEN(漢登)、GIORDANO(捷時)已定讞,各補稅加罰2.9億餘元和1.5億餘元:BaLeNo(銀鯨)及bossini(捷領)也被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須各補繳5,000萬元、2,800萬餘元,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雖然四家業者揚言要退出台灣市場,但台北市國稅局強調,國稅局依法行政,除非出現新的事證,否則不可能重審。至於立委提議財政部召開委員會重新審議,要看財政部如何處理,過去從未有過這種先例。

這件鉅額補稅案爭議在於,HANG TEN等四家港商是經營主體,卻透過營業點的房東開立發票給消費者,違反營業稅法規定而遭罰,四家業者先後提起行政救濟都敗訴。雖然業者主張,是比照百貨專櫃方式開立發票,但事先卻未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也不符合相關規定。

【2010/02/23 經濟日報】


中獎之統一發票上店家名稱不清楚,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中區國稅局表示,大多數消費者均已養成購物索取統一發票的好習慣,惟好不容易才中了統一發票的一個小獎,卻因發票上店家名稱不清楚,擔心無法給付獎金時,你千萬別因失望而放棄,目前財政部已提供查詢服務,民眾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公示資料查詢」之「統一發票開立行號查詢」,輸入統一發票號碼,即可查出正確開立統一發票之行號名稱地址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9年03月24日台財稅第780402040號函規定,代發統一發票獎金單位對五、六獎中獎之收銀機統一發票,雖其他條件均核對相符,但該發票之開立營業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模糊不清者,為免中獎人往返補蓋開立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之不便,其獎金得依規定照數先行核發。惟為免讓偽造、變造統一發票冒領獎金者,有可乘之機會, 民眾最好先由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補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再向各地郵局領獎。

該局特別呼籲,今後對於五、六獎之中獎者,如發現店家名稱不清楚,記得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解決你的麻煩。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稽核科 張惠蘭 04-23051111轉620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9/02/23


2010年2月22日 星期一

抵押權應就其擔保之債權課徵遺產稅

(桃園訊)徐君來電詢問,被繼承人遺有抵押權1筆,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抵押權係當其債權不獲清償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是抵押權係為擔保債權而存在,按其性質屬於物權而非債權,故遺產稅應就其實際債權併其他財產核課,而非就抵押權登記金額課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5年間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予乙君,並約定以乙君所有土地作為擔保設定抵押,抵押權登記金額350萬元,甲君於該債權受清償前往生,其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就實際債權200萬元併計遺產總額申報,而非抵押權登記金額350萬元。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22


營利事業各年度認列之所得稅費用與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之應納稅額,未盡相同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各年度認列之所得稅費用與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之應納稅額,未盡相同。會計估計項目,如盈虧互抵投資抵減等,需作所得稅費用(利益)之跨期間分攤。因此,各年度認列之所得稅費用與結算申報書之應納稅額,往往產生差異,茲以稽徵機關核准投資抵減稅額,公司會計處理採當期認列法,釋例如下:

設甲公司98年10月2日,經核准投資抵減稅額20萬元,結算稅前淨利60萬元,應納稅額14萬元,該公司以投資抵減稅額7萬元,當年度帳載稅後淨利為66萬元。有關分錄及所得稅費用(利益)計算如下:

△98年10月2日,經核准投資抵減稅額2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000
所得稅利益 200,000
註:本年度經核准投資抵減稅額20萬元,估計在可抵減年度內,可抵減完畢。

△98年12月31日,結算應納稅額14萬元,投資抵減稅額7萬元。
所得稅費用 140,000
應付所得稅 7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70,000
註:經核准投資抵減稅額20萬元,實際抵減7萬元。

△98年12月31日,結帳分錄
各項收入 10,000,000
各項成本費用 9,400,000
本期損益 600,000

所得稅利益 60,000
本期損益 60,000

綜上,98年度自當期帳上「應付所得稅」調整至「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利益」之方式如下:
應付所得稅(當期) 7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數 13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數 0
+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數 0
-遞延所得稅負債減少數 0
=所得稅費用(利益) -60,000

本例,甲公司98年度認列所得稅利益6萬元,與結算申報書損益計算表之應納稅額14萬元,未盡相同。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22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勝訴-於法院判決確定時應列報收入

公司因客戶發生違約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嗣後如經法院判決對方應給付損害賠償金至清償日利息時,公司要特別注意應於判決確定年度申報該項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組織的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另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因此,當公司的民事賠償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獲賠金額在判決確定時,其應列為收入之權責也同時發生,公司必須依規定併計為當年度收入。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94年初因上游廠商乙公司違約致遭受損失,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民事給付訴訟,嗣經一審法院判決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損害賠償金至清償日利息合計 1,100餘萬元,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後仍被駁回,該項判決並於96年間確定,甲公司可取得賠償金及利息合計1,100餘萬元。不過,甲公司卻未申報為96年度收入。該公司表示,該項訴訟雖於96年獲得勝訴,惟其於97年間才實際收到賠償金利息。國稅局認為該公司應列報該筆收入於96年度方符上述權責基礎之規定,仍將該筆收入調整於96年度,因甲公司已於調查前即列報於97年度,而免予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強調,請求給付之訴,為利後續執行,法院判決書主文會記載具體特定之給付金額,因此,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時,即取得金額明確之損害賠償債權,依權責基礎即應列為收入。至於可獲賠款項,如因故無法實際收取時,則應注意進行相關催收程序,取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之相關證明後,即得列報為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現今網路資訊發達,稽徵機關已可充分掌握課稅資料,公司千萬不要抱持僥倖心理,如有各類收入皆應依法入帳申報,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可能被裁處罰鍰,將得不償失。

稽核科 林科長 06-222-3111轉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2/22


營利事業採帳款餘額百分比法認列呆帳損失者,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其他應收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其他應收款已貼現之票據

該局說明,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所稱應收帳款係指「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而所稱其他應收款係指「不屬應收帳款之應收款項」,故倘其債權非因出售商品或勞務所發生,即非屬應收帳款。

該局查核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A公司係承包水電工程,經營型態為與其他廠商聯合承攬工程;該公司將帳列其他應收款之期末餘額3億餘元併同應收帳款應收票據餘額,按1﹪估計期末備抵呆帳餘額,並以期出帳上原有之備抵呆帳科目餘額,和期末之備抵呆帳餘額的差額,列報該年度之呆帳損失400萬餘元,惟查該公司之其他應收款主要係因代墊其他聯合承攬人之進項成本而對其他聯合承攬人所產生之應收債權,非因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發生,核與前揭法令規定不符,爰剔除該公司所列報之呆帳損失33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確實依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被剔除補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士林稽徵所 鄭股長 (02)28315171分機35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2/22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98年5月27日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若不服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自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75條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因此稽徵機關依同法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後,將核發無應納稅額核定通知書,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依同法第14 條第1項第1類規定,將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另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法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者,亦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對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前開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指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98年5月27日起,若對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處分如有不服,申請復查期限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係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避免因逾期,不符復查程序而遭國稅局駁回。

信義分局 范課長 (02)27201599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2/22


汽機車強制險-保費約降一成

【洪正吉/台北報導】三月一日起,汽機車強制責任險將調降,平均總保費可調降約九.五%,一年保費最多約可省兩百元。金管會也提醒汽車族,只要前年度無肇事理賠,次年度都可享強制車險保費減免優惠。

金管會表示,三月開始實施的汽機車強制責任險費率調降方案,汽車整體調降十一.二%,機車整體調降七%。

以男性自用小客車的強制責任險為例,原本一年總保費一六九七元,調降後可省兩百元,降幅達十一.七九%,女性自用小客車也可從一五九一元減少一八二元,降幅達十一.四四%;普通重型機車一年期保費七一二元,可調降四十六元,降幅六.四六%。

三月開始,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的死亡給付及第一等級殘廢給付金額,也將從原先最高一五○萬元,提高至一六○萬元,而傷害醫療費用維持二十萬元。

中國時報 2010-02-22


稅務問答/進項憑證-可代替扣抵聯申報

竹北謝小姐問:進項憑證可否編列明細表代替扣抵聯申報?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進項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


(1)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


(2)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3)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股票已上市者。


(4)連續營業三年以上,每年營業額達1億元以上,且申報無虧損者。


(5)進項憑證扣抵聯數量龐大者。

【2010/02/22 經濟日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


稅務問答/贈地-每年免稅額220萬元

台南市民蔡先生問:他考量到臺南市將升格為直轄市,為個人理財規劃,想先將其位於台南市安南區的土地贈與給其孫子,贈與稅免稅額及贈與土地價值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之免稅額,每人每年為220萬元,而贈與總額係採同一年度歷次贈與額累積計算,並非以單次贈與額為計算基準。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故如贈與標的土地面積為10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萬元,蔡先生如在今年度並無其他贈與行為,則本次贈與總額為200萬元,尚未逾贈與稅免稅額,故贈與人蔡先生於本次土地贈與係屬於免稅,但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2010/02/22 經濟日報】


非網路報稅-可用金融卡繳稅

今(99)年開始,使用不同的申報方式,繳稅工具將不再有差別待遇,財政部開放利用手寫二維條碼申報書的民眾,今年5月也可以使用晶片金融卡直接透過網路繳稅。


經濟日報/提供

不但各種申報書使用者的繳稅工具更具多元化,繳稅手續費也從今年起接近「零負擔」。財政部表示,除了使用信用卡繳稅的民眾外,包括使用晶片金融卡或選擇到超商繳稅的納稅人,都不必再負擔6到10元的手續費。

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繳納即將在5月1日展開,為期一個月至5 月31日止。

財政部指出,今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除了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身障特別扣除額的減免金額分別調高最少3,000元(單身者標準扣除額)、最多7,500元(年滿70 歲以上者的受扶養免稅額)外,民眾繳稅的方式,也會較以往更為便利。

財政部表示,使用網路報稅民眾的比重,目前已占全部520萬個申報戶的50%以上,但仍有約250萬戶選擇採用手寫二維條碼申報書報稅。為服務全體納稅人都有快捷的繳稅管道,今年5月開始,即使民眾不使用網路上傳報稅申報書,選擇用人工手寫申報書,或二維條碼申報書報稅,也可比照網路報稅族群,使用晶片金融卡直接透過網路繳稅。

今年以前,使用非網路申報的納稅人,只能以現金繳稅取款委託書透過網路繳稅,或使用信用卡、至超商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款,無法透過手上的晶片金融卡在家直接上網繳稅。財政部認為,非網路申報者雖然未使用網路報稅,但不應剝奪其使用網路繳稅的權利,因此自今年起解除其限制。

財政部指出,未使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納稅人,也可以憑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核發的晶片金融卡,安裝讀卡機,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即時轉帳繳稅即可。

【2010/02/22 經濟日報】


2010年2月11日 星期四

納稅義務人依法不得列報已滿20歲或未滿60歲之其他親屬為免稅額之扶養親屬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林姓納稅義務人95年度列報其叔叔(未滿60歲)免稅額77,000元。該局以列報扶養親屬,不符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其他親屬或家屬,需未滿20歲或已滿60歲且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規定,否准認列。


林君不服,主張其叔叔單身且殘障,雙親年邁,只能由其扶養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王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君敗訴。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縱確有負擔其叔叔之生活費,然此資助行為,僅是基於同宗之誼而給予之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並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依據,更不能請求列報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扶養親屬


法務二科 楊科長 06-229809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2/11


軍、公、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非屬免稅所得,應併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時將領取適用優惠利率之退休金存放於臺灣銀行儲蓄部,所領取之孳息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其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利息所得係指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均屬之。軍、
公、教退休(伍)人員之退休金優惠存款所產生之孳息屬利息所得,依規定免予扣繳,由扣繳義務人將給付所得資料列單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將免扣繳憑單填發予軍、公、教退休(伍)人員申報綜合所得稅。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該項利息所得可適用同法第17條有關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規定,全戶利息所得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軍、公、教退休(伍)人員之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雖依規定免予扣繳,但非屬免稅所得,應併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11


核釋上市(櫃)公司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之損失,如有沖減尚未計算及加徵營所稅之保留盈餘者,得自辦理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起,列為減除項目

上市、上櫃公司轉讓或註銷其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0段及第13段規定,應先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再借記保留盈餘。依據財政部92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6602號第2點規定,庫藏股票交易損失於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仍有不足而沖抵保留盈餘後,如有以當年度(指庫藏股票交易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部分,該沖抵之金額可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沖抵之保留盈餘如屬尚未申報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上年度盈餘部分,不得列為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表示,配合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9之規定,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以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可供分配盈餘為準,為使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更趨近於營利事業實際保留盈餘,該部爰核釋自95年度以後年度起之庫藏股票交易損失,於依序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依序沖抵庫藏股票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計算庫藏股票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B公司96年3月1日轉讓庫藏股票發生損失2,100萬元,帳載相關股東權益科目及該損失沖抵金額如附表:
B公司庫藏股票交易損失(2,100萬元)於依序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之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500萬元)、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300萬元)或87年度至庫藏股票交易上上年度(94年度)之保留盈餘(600萬元)後,仍有不足而再沖抵庫藏股票交易上年度(95年度300萬元)及當年度(96年度400萬元)稅後盈餘時,得分別列為計算庫藏股票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
依前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沖抵保留盈餘時,如有由87年度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沖抵者,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仍應依財政部92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6602號第3點及第4點規定計算,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公司如有以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沖抵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者,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依前開規定自沖抵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以避免產生超額分配情形。



領取失業給付是否需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桃園訊) 桃園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上年度失業,並領取半年之失業給付,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應申報上述失業給付?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2年7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711號令亦明釋「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除失業給付外,如陳先生尚有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等,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尚無須併入領取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11


子媳於年度中成年,仍得列為扶養親屬

(桃園訊) 桃園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上年度滿20歲並於同年結婚,今年應徵入伍服役,其本年度始屆滿20歲,在辦理上年度及本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否申報其子、媳為受扶養親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按規定減除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該局說明:陳先生之上年度中始屆滿20歲,上年度仍得由其列報為扶養親屬,惟本年度已超過20歲且非屬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不符合前述規定,不得列報為本年度扶養親屬。至其部分,若查明確實於本年度始屆滿20歲,且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者,得依財政部69年7月5日台財稅第35388號函規定列報為上年度本年度受扶養親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11


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依98年5月27日修正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及98年12月8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超額分配之金額分別處0.2倍、0.5倍1倍罰鍰,稽徵機關自發布日起受理之未確定案件均有適用。

該局說明,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其於分配股利時,因


(1)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金額,或短計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金額,致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者;或


(2)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者;或


(3)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額者,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違反前述規定,致所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應就其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外,並依超額分配之金額在30,000元以下者,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0.2倍之罰鍰;30,000元至100,000元者,處0.5倍之罰鍰;超過100,000元者,處1倍之罰鍰。

該局舉例,甲公司96年度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致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40,000元,因超額分配之金額在30,000元至100,000元間,按超額分配之金額40,000元處0.5倍之罰鍰計20,000元。

法務一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2/11


網拍等16行業-適用擴大書審

年營業額3,000萬元以下的網路拍賣指甲彩繪業者,99年申報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以採用擴大書審報稅了。財政部規定,網拍業者純益率為6%,即每100元的課稅所得為6元,應納所得稅為1.5元。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已經會同稅捐機關擬定98年度營所稅擴大書審要點,今年申報98年營所稅時,有三個行業課稅純益率調降1個百分點,並新增網拍、指甲彩繪等16個產業適用擴大書審,書審純益率最低5%、最高10%。

獲降純益率的三個行業包括:冷凍冷藏水產製造房屋建築營建柴油零售,原純益率分別為6%到7%,調降後為5%到6%之間。

新增的16個行業中,以指甲彩繪的純益率的10%最高;公寓大廈管理最低只有5%。

以指甲彩繪為例,其年營業額需未達3,000萬元、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為10%,且在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稅款者,即可適用擴大書審報稅。

依據10%的純益率換算,指甲彩繪業者每100元收入中,有10元是所得,按98年營所稅率25%計算,應繳所得稅為2.5元。

使用擴大書審報稅的業者,可以享有較低查帳比率的待遇,財政部表示,只要書審申報案件帳證齊全,稅捐機關均會核認,查帳比率約僅有10%,多數不會再查稅。

財政部提醒屬於獨資、合夥組織型態的業者,若要選擇擴大書審報稅,今年與往年最大的不同是少了一道適用書審的資格保障,逾期辦理營所稅申報的獨資、合夥企業,將不再享有只要「準時繳稅即可使用擴大書審報稅」的權利。

財政部說,配合稅政簡化政策,獨資、合夥組織只需繳交綜所稅,不必再繳營所稅,但依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仍需辦理營所稅申報以利查核,為避免喪失選擇書審報稅的機會,財政部提醒業者今年5月一定要按時辦理營所稅申報。

99年使用擴大書審報稅的企業也要注意,全年度若被稅捐機關查獲短、漏開發票,或短、漏報營業收入者,今年起也不再享有按原訂純益率標準再降低1個百分點的減稅優惠。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信用合作社消費合作社私人醫院等醫療社團法人,從今(99)年9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開始,也可以比照一般公司,自由選擇採「試算暫繳」方式報稅。

閱報祕書/擴大書審

擴大書審制度又被俗稱為「包稅制」。簡單來說,選擇採用擴大書審報稅的企業,按照財政部所訂定的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繳納所得稅後,通常即可免除被查帳的困擾。

書審免查帳的好處,雖然吸引不少企業的目光,但也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使用書審方式報稅。根據財政部規定,適用書審的企業有三個條件,包括:全年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多數為中小企業)、結算申報書表齊全並按時繳稅。

會有擴大書審制度,是因政府考量中小企業帳務處理能力或資源無法與大型企業相比擬,也為降低稅捐機關查帳成本,因此所訂出徵納之間的妥協辦法。

符合書審資格的企業,不論獲利率高低,只要願意按政府訂定的純益率(1%到10%不等)計算並繳納所得稅,原則上就不再調帳查稅。

目前,國稅局針對書審企業的查帳抽查比率約只有10%,即十家僅抽查一家;一般企業則高達三成。 (記者陳美珍)

【2010/02/11 經濟日報】


查核貨物稅-4月起上緊發條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財政部從去(98)年實績查核稅目中,發現貨物稅似有申報價格偏低事實,於是要求所有國稅局,從4月1日起,加強貨物稅稽查工作,若有漏報者,除要補繳外,還要罰鍰,最高可以罰到3倍

目前需要課以貨物稅的商品,計有飲料電器車輛油氣輪胎玻璃水泥共7大類。國稅局表示,從過去歷史資料中查出,國內目前貨物稅應稅有6個常見缺失,包括:

(1)自用、贈送或未稅品直接售供廠內員工自用之應稅貨物,常未納貨物稅。

(2)應稅貨物參加展覽,未稅出售。

(3)以關係企業做為經銷商,故意壓低銷售價格。

(4)應稅貨物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將一個價格故意分張開立或另以「運費」、「加工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故意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5)以偏低之價格銷售予特定批發商後銷貨退回,再以較高價格出售時,未依規定申報完稅。

(6)銷貨附贈應稅贈品,贈品數量未計入課稅。

中區國稅局組長陳明哲表示,綜合以上問題,發現廠商幾乎都有刻意壓低貨物價的現象。

農曆春節過後,各區國稅局的稅官,將就其轄區內的相關廠商,先進行輔導,有些違章的做法,加以訂正,比如電器銷售業者私自組裝電視機冷氣機等應課貨物稅商品未報繳貨物稅、冷凍冷藏設備未經補稅變更為非免稅用途等行為,都是逃漏稅的作法。

國稅局今年貨物稅的查核重點是針對廠商報繳貨物稅時申報產品出廠數量完稅價格,是否有異常情形,查核方式包括調閱廠商各項帳載紀錄、開立統一發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申報資料,以了解有無低報銷售價格與完稅價格。

稅官們也會親赴工廠實地了解生產規模產能狀況,並對原物料、包裝材料及容器購進、耗用及結存情形勾稽查核,以了解其申報之生產量及出廠量是否相當。

國稅局表示,為統一稅官們稽查標準一致,今(99)年貨物稅查稅設定19項稽查標準,有6項的罰款在9,000到3萬之間,但若屬逃漏稅者,除要補繳外,還按補繳金額最高可以罰3倍。

工商時報 2010-02-11


核釋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等組織得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採用試算方式計算其暫繳稅額

財政部表示,為使營利事業能夠因應景氣循環,核實反映其實質納稅能力,以協助企業渡過景氣衰退資金週轉困難等問題,該部於91年間修正增訂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


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4.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等組織之營利事業,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其除符合免稅規定者外,應依同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鑑於該等組織之營利事業,如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於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時,其待遇應一致,較為合理,爰核釋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採用試算方式計算其暫繳稅額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賦稅署 99/02/10


稅務問答/進貨拿不到發票-自行揭露免罰

仁德鄉方小姐詢問:公司購進貨物但銷貨人就是不給發票,我們公司會不會受到處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因銷售人未依法給與,致買受人未取得合於稅法規定之憑證(包括未取得憑證取得不符合稅法規定之憑證),在


1.「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檢舉已取得該進項憑證」者,或


2.「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買受人免予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因此,公司購進貨物但發生銷貨人不給發票情形,只要買受人確實依照前述規定辦理的話,可免受罰。

【2010/02/11 經濟日報】


參: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



2010年2月10日 星期三

公司研發單位專供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始適用投資抵減規定

知識經濟時代,研發創新是產業延續其在全球經濟市場競爭地位的不二法門。因此不少公司陸續申請適用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享受租稅優惠,但供研究發展單位用的用品等費用是否均可適用投資抵減,公司不能不知相關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樣品之費用才可適用,非屬上述3項之費用,例如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均非該款適用之範圍。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等3項,應按其逐次購買、進料或領用之時序逐筆詳實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且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研究計畫及報告相勾稽,其未提示上述相關文件,或混雜於當年度營業成本內者,無該款之適用。期末已請領而尚未耗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應轉為盤存,非屬該款支出之範圍。

該局查核某上市電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器材原材料1億餘元適用投資抵減,經查核發現其內容尚包含文具用品費用從事生產用之器材設備,且尚有年底購入之器材原料期末未請領去投入研究用,因未符合該款支出範圍,計調整費用2仟餘萬元,調減投資抵減稅額6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申請適用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稅額時,應注意所申報內容及紀錄是否符合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以免發生資料不符而遭到補稅。

審查一科 蘇稽核 06-229801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2/10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應證明代收轉付事實,以免被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應證明代收轉付事實,否則因漏報收入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開立統一發票,並列入銷售額。但是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的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查核轄內A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核定以A公司帳列其他應付款,係出口原物料至大陸加工為成品後外銷之收入,核屬銷貨收入,A公司漏未申報,復因該部分進銷存無法勾稽,按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漏報所得額,補稅及處罰。A公司主張帳列「其他應付款」其借貸方金額係代收轉付款項,應免列入營業收入課稅,雖提示代付款明細表相關憑證供核,惟其無法證明收取轉付間無差額,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之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A公司不服,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取得及保留交易憑證,以免因無法舉證致核定漏報收入遭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顏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短漏報最低稅負-免滯報金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財政部表示,因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沒有規定怠報金滯報金,所以短漏報最低稅負者,不能處罰繳怠報金或滯報金,納稅義務人可以省3萬或9萬元。

依照所得稅法10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間內(通常至5月30日)沒有申報所得稅,國稅局查獲後,發出補稅通知書給納稅義務人,如果有在期限內補辦申報,則處以滯報金,最高3萬元;如果逾期又不補申報,國稅局直接核定稅額,要繳怠報金,最高9萬元。

財政部94年提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時,在罰則部分,有延用所得稅法110條的規定,短漏報最低稅負處漏稅額2倍,沒有申報則罰3倍,但是因為當時立法頗倉促,無法訂得很細,所以沒有放進怠報金或滯報金的條文。

工商時報 2010-02-10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日前核定「98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上開標準相較於97年度者,並無變動。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包括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該餘額即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又個人出售房屋,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其98年度標準如下: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九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
(一)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二)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審查二科 稅務員 鄧昌玲(07)7256600分機725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9/02/09


地價稅清查-瞄準虛設戶籍

稅捐機關至8月底前,將全面展開地價稅籍清查自用住宅設籍狀況也將是清查重點。財政部表示,利用已出境直系親屬虛設戶籍者,查獲後均需自開始設籍日追補差額稅款。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地價稅稅率為0.2%,一般用地稅率則自1%稅率起跳,最高累進稅率至5.5%。財政部表示,非屬自用住宅用地,但卻虛報按自用自宅稅率繳稅者,至少需補繳四倍地價稅

財政部表示,全國稅捐機關今年度地價稅稅籍使用情形清查作業,將自即日起展開至8月底為止。主要清查項目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農地減免稅地等土地變更用途進行查核。

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且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其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稅捐機關在清查時發現,有部分民眾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故意將其已出境的直系親屬戶籍遷入該處,藉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按0.2%稅率繳交地價稅。但經查證確屬虛報遷入者,稅捐機關將會對納稅人追補稅款。

財政部指出,利用長年居住國外的直系親屬,在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上設籍者,因土地上的建物自始已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依法即應補徵該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的差額地價稅

不僅如此,財政部說,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的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稅捐機關申報者,還要加處短匿稅額三倍的罰鍰。

財政部提醒民眾,地價稅籍清查已經開始進行,凡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其減免原因、事實消滅,以致不符合減免要件時,應在30天內向主管稅捐機關申報,以免遭查獲時被補稅處罰。

【2010/02/10 經濟日報】


2010年2月9日 星期二

請多利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以節能減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已具備使用電子發票資格之營業人,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可申請配發專用字軌號碼,無須再購買紙本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節能減碳已蔚為全球風潮,為鼓勵營業人多使用電子發票,並節省其購買紙本發票成本及寶貴時間,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配發專用字軌號碼之服務;凡非屬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非屬經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均可向當地稽徵機關申請配發專用字軌號碼,於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且一經申請核准後,以後各期稽徵機關均會自動配發字軌號碼,無須每期提出申請。但營業人未將專用字軌號碼使用於整合服務平台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取消配賦專用字軌號碼


該局並提醒營業人,使用專用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於營業稅申報時,請記得先至整合服務平台查詢及下載開立發票資料併同一般交易資料申報。

審查三科 稅務員 葉香伶(07)725-6600分機736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2/9


向使用發票營利事業進貨,僅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憑證,如未提出扣抵,要不要處罰?又處罰金額有無最高金額之限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司法院釋字第252號解釋意旨,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謂「依法」,係指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規定而言。據此,營利事業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自他人取得憑證,縱使未提出扣抵其銷項稅額,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違法行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進貨,仍應取得統一發票作為憑證,若取得普通收據時,因非屬依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合法憑證,則將面臨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之處罰。又稅捐稽徵法第44條於99年1月6日經總統公布增訂第2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因此,是類處罰案件,於公布生效時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均有修正後處罰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規定之適用。

該局並舉例說明:乙公司於98年10月10日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甲公司進貨,進貨金額為新臺幣2,100萬元,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卻開立普通收據給乙公司作為憑證,案經查獲,雖乙公司未提出扣抵其銷項稅額,但其違反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之作為義務,仍須受處罰,依其進貨金額計算結果,原處罰金額為新臺幣105萬元(2,100萬元×5﹪=105萬元),惟因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是該案應處罰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

法務科 股長 龔怡如(07)分機7256600轉755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2/9


申報期間截止後才發現扣(免)繳憑單填報錯誤,該如何申請更正?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申報已於2月1日截止,近來常有扣繳單位來電詢問,已經辦理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現在發現申報錯誤要如何申請更正

該局就不同錯誤型態,分別將其更正方式說明如下:
(一)扣繳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填寫錯誤,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
1.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原填報扣(免)繳憑單第3聯(存根聯)

3.更正後扣(免)繳憑單第1聯(報核聯)

(二)給付總額、稅額錯誤,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
1.帳簿

2.薪資印領清冊(或收據)

3.更正前原扣(免)繳憑單第3聯(存根聯)

4.更正後扣(免)繳憑單第1聯(報核聯)

5.原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第2聯

6.更正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全份

7.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更正、註銷明細表

8.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更正、註銷明細表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如有申報錯誤請依上述規定逕向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

資料科 稅務員 黃如玉(07)7256600分機861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2/9


一次繳清中斷期間積欠之全民健保費,其保險費應如何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其96年間因離職,致全民健康保險遭原就職公司退保,待業期間,因經濟狀況不佳,未向有關單位投保,迄99年找到新工作後,由新就職公司轉交中央健康保險局之中斷保險費繳款書,於99年間一次繳清中斷期間全部健保費,則其99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保險費應如何列報?

該局表示,自95年起,納稅義務人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及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減除」,所以王先生於99年度繳納96至99年期間之健保費,可於民國100年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列舉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有列舉扣除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時,應注意該保險費僅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之保險費,且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繳納者,才可依前述規定申報減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9


參:繳納歷年積欠之健保費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
    列舉扣除
    財政部96/07/27台財稅字第0960020146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