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3日 星期二

營業登記8-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屋頂陽台之收入納入基金者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所收租金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者,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另依財政部函釋,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收取租金者,因一時疏忽而發生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按逃漏稅論處。

法務二科 楊科長(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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