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

個人創作或發明取得專利權,提供或售予公司使用之收入符合規定者,該收入之50%可以免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都有許多民眾之創作及發明產品參賽得獎並取得專利權,個人將其自行創作或發明依法登記取得之專利權,提供他人使用所收取之權利金,或出售他人所取得之收益,分別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7類規定之權利金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取得專利權所支付之費用後之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但依去(98)年落日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之專利權,在981231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予該公司使用之收入,50%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申請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規定,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權利金或財產交易所得50%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一)如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網際網路業使用者,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


(二) 如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其他行業使用者,向該行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二、發明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專利證書(含申請專利範圍)影本。


四、專利權授權或讓與合約書影本。


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之授權或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欲申請適用上述規定之租稅優惠者,如屬提供或出售專利權者,則該專利權內容應與購置或被授權使用該專利權之公司所營事業相關,並以供公司生產、研究發展或提供勞務所需,或委託其他公司生產使用為限,且該專利權之價款,須符合客觀公正之市場行情資訊,始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50%免稅核准函,以適用租稅減免之優惠。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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