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6日 星期五

自99年1月1日起非居住者轉讓緩課股票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自9911日起,轉讓、贈與、放棄緩課股票者,應按扣繳率20%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為簡化非居住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盈餘)扣繳作業,自9911日起,無論有無依規定申請投資經核准或許可,其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適用20%之扣繳率。是以非居住者就其緩課股票之轉讓、贈與、放棄緩課或減資而於99年1月1日以後實現之營利所得,應就該投資營利事業發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以20%之扣繳率自行申報納稅。惟若該緩課股票之轉讓、贈與、放棄緩課或減資而實現之營利所得,係發生於981231以前,則仍應依原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按30%申報納稅;其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3條規定,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經檢附相關文件審核後,仍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之非居住者,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向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居留地在臺北市者請向該局總局外僑股辦理);其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申報及納稅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之權益。

服務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13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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