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3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之稅捐之課稅規定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之稅捐,除財政部訂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另有規定者外,給付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代繳納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對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之外籍員工,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之員工本人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子女獎學金,得以營業費用列支,且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結算申報書中「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


至不符合上述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給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係屬營利事業對外籍員工之補助,應按薪資支出列帳。

(二)營利事業購置耐久性傢俱供外籍員工使用,其已列入該事業之財產目錄者,准由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折舊

(三)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應由該外籍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其他稅捐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簡淑惠 04-23051111轉713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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