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5日 星期四

佃農因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而收受之佃農補償金,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適用,依規定應將該補償之半數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佃農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而收受之佃農補償金,因其非屬土地所有權人,並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之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適用,依法仍須將該筆補償金之半數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所得稅額。

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後段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北區國稅局查獲一起案例,張先生於一私有耕地承租耕作已久,因土地所有權人欲將該土地出售予某建設公司,該建設公司為合法取得該筆土地,遂支付張先生高額佃農補償金,張先生因誤認該筆所得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規定,故未將該筆補償金之半數併入所得總額內申報所得稅,案遭國稅局查獲,除補本稅外,另處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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