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3日 星期二

稅務問答/申報轉租房屋所得-可扣承租租金

礁溪林小姐詢問:如以承租的房屋轉租他人收取租金,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算,是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以承租的房屋轉租他人收取租金,可以其原承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及所付押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的租金,認屬該項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憑以計算租賃所得,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2010/02/23 經濟日報


參:財政部69/11/14台財稅第3939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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