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5日 星期四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應檢附哪些資料?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應檢附哪些資料?說明如下: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非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

二、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保存確有租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以維護納稅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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