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4日 星期四

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緩課股票,應按減資日收盤價格或資產淨值與面額比較,從低計算營利所得課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來電洽詢公司減資收回緩課股票之相關申報課稅規定。

該局說明公司為彌補虧損,按減資比例收回屬依881231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以下簡稱緩課股票),核屬股票轉讓性質,因股東原取得股票時並未課稅,公司收回時股東原獲配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之緩課原因既已消滅,應恢復核課該股東之所得稅。又依97611日公布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4規定,收回註銷若屬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以減資日之收盤價格;若屬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則以減資日公司股票之每股資產淨值,計算營利所得課稅。惟上述減資日之收盤價格或資產淨值高於股票面額時,則按面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減資收回緩課股票,因緩課原因已不復存在,應由辦理股票移轉、過戶手續之證券商發行公司填報減資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股東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由辦理股票移轉、過戶手續之證券商或發行公司填報減資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並於轉讓日起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股東持有之緩課股票如因發行公司為彌補虧損辦理減資收回,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4規定計算股東營利所得,並申報減資年度綜合所得稅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

審查二科 林慕嵐 04-23051111轉221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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