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4日 星期三

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之進銷項憑證處理相關規定

財政部表示,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經營為企業間結合資本或技術以增強企業能力之經營方式,近來不僅民間採用者漸增,政府採購法第25條也明定機關之採購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由於合資型態並未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其營運模式多約定以其中某一成員為主辦營業人,對外代表合資團隊執行及經營管理,包括進銷項憑證之處理,以避免各合資營業人於取得進項憑證及開立銷項憑證時須個別處理,造成憑證處理繁雜。

財政部說明,該部87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71929475號函釋雖已規定營業人聯合承攬工程之「進項憑證處理」得由營業人選擇取得方式,惟對於銷項憑證如何開立並未規範;另該部75年11月25日台財稅第7577150號函釋則僅規範營業人合資興建房屋,應於銷售時出資比例分別開立銷項統一發票,尚乏得先由主辦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再由其他營業人就分得之收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之規定。是以,上開兩則函釋在實務適用上均有所不足。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由於合資經營性質上屬營業人間之聯合行為,具有共同業務目的,一般多屬個案合作而無永續性,究以出名聯合行為人(即主辦營業人)或以全體合資經營之營業人為當事人,允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並就具體事實認定相關內容。為彌補現行規定之不足,該部乃重新核釋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進銷項憑證之取得及開立,得就下列兩種方式擇一辦理,惟經選定後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
方式一:
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前開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方式二:
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報經其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對共同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得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之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之憑證。主辦營業人彙總上開進項憑證資料後,按月於每月月底前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之憑證。

(二) 對共同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主辦營業人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備註欄載明「經○○國稅局○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備係合資經營○(合資經營標的名稱)及分攤比例」等文字;其他合資營業人則按月於每月月底前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並於備註欄載明上開文字。

財政部同時說明,前項所稱分攤比例指合資營業人之出資比例,且其進項與銷項分攤之比例應一致。並同時廢止上開該部75年台財稅第7577150號函及87年台財稅第871929475號函兩則函釋,以資週延。

財政部賦稅署 2010/2/24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