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4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相關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基準日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資料顯示,98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各年度(包括68年度) 及81年度上漲25%以上。是以,營利事業在68年度以前(包括68年度)或81年度取得之資產,不論其曾否以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或81年度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而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80年度或82年度至97年度間取得之資產或曾經以69年度至80年度或82年度至97年度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者,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尚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申請時間,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1個月內(舉例說明:會計年度如為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則應於99年2月1日至2月28日申請),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欲於申請資產重估價,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之權益。

審查一科 游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7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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