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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謝小姐問:進項憑證可否編列明細表代替扣抵聯申報?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以進項憑證編列之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
(1)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
(2)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3)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且股票已上市者。
(4)連續營業三年以上,每年營業額達1億元以上,且申報無虧損者。
(5)進項憑證扣抵聯數量龐大者。【2010/02/22 經濟日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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