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2日 星期一

抵押權應就其擔保之債權課徵遺產稅

(桃園訊)徐君來電詢問,被繼承人遺有抵押權1筆,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抵押權係當其債權不獲清償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是抵押權係為擔保債權而存在,按其性質屬於物權而非債權,故遺產稅應就其實際債權併其他財產核課,而非就抵押權登記金額課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5年間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予乙君,並約定以乙君所有土地作為擔保設定抵押,抵押權登記金額350萬元,甲君於該債權受清償前往生,其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就實際債權200萬元併計遺產總額申報,而非抵押權登記金額350萬元。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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