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6日 星期五

農業用地作為工廠、砂石廠使用,不得列報為遺產稅農業用地扣除額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要作農業使用,始可免徵遺產稅,如作為工廠砂石廠等非農業使用,依規定不得認列農業用地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A君95年9月間死亡,繼承人B君申報遺產稅時,未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經核定補徵應納稅額4,283,455元。B君不服,主張A君所有桃園縣某地號土地係為農業用地,請准予追認農業用地扣除額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土地所在地鄉茏公所函復「經現場會勘調查結果,系爭土地設置建物,作為工廠砂石廠等使用」核與規定不符,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認列農業用地扣除額之前提,須是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勿輕易變更使用,以維護納稅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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