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1日 星期四

稅務問答/進貨拿不到發票-自行揭露免罰

仁德鄉方小姐詢問:公司購進貨物但銷貨人就是不給發票,我們公司會不會受到處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因銷售人未依法給與,致買受人未取得合於稅法規定之憑證(包括未取得憑證取得不符合稅法規定之憑證),在


1.「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檢舉已取得該進項憑證」者,或


2.「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買受人免予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因此,公司購進貨物但發生銷貨人不給發票情形,只要買受人確實依照前述規定辦理的話,可免受罰。

【2010/02/11 經濟日報】


參: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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