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1日 星期四

核釋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等組織得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採用試算方式計算其暫繳稅額

財政部表示,為使營利事業能夠因應景氣循環,核實反映其實質納稅能力,以協助企業渡過景氣衰退資金週轉困難等問題,該部於91年間修正增訂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


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4.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等組織之營利事業,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其除符合免稅規定者外,應依同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鑑於該等組織之營利事業,如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於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時,其待遇應一致,較為合理,爰核釋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採用試算方式計算其暫繳稅額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賦稅署 9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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