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2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各年度認列之所得稅費用與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之應納稅額,未盡相同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各年度認列之所得稅費用與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之應納稅額,未盡相同。會計估計項目,如盈虧互抵投資抵減等,需作所得稅費用(利益)之跨期間分攤。因此,各年度認列之所得稅費用與結算申報書之應納稅額,往往產生差異,茲以稽徵機關核准投資抵減稅額,公司會計處理採當期認列法,釋例如下:

設甲公司98年10月2日,經核准投資抵減稅額20萬元,結算稅前淨利60萬元,應納稅額14萬元,該公司以投資抵減稅額7萬元,當年度帳載稅後淨利為66萬元。有關分錄及所得稅費用(利益)計算如下:

△98年10月2日,經核准投資抵減稅額2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000
所得稅利益 200,000
註:本年度經核准投資抵減稅額20萬元,估計在可抵減年度內,可抵減完畢。

△98年12月31日,結算應納稅額14萬元,投資抵減稅額7萬元。
所得稅費用 140,000
應付所得稅 7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70,000
註:經核准投資抵減稅額20萬元,實際抵減7萬元。

△98年12月31日,結帳分錄
各項收入 10,000,000
各項成本費用 9,400,000
本期損益 600,000

所得稅利益 60,000
本期損益 60,000

綜上,98年度自當期帳上「應付所得稅」調整至「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利益」之方式如下:
應付所得稅(當期) 7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數 13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數 0
+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數 0
-遞延所得稅負債減少數 0
=所得稅費用(利益) -60,000

本例,甲公司98年度認列所得稅利益6萬元,與結算申報書損益計算表之應納稅額14萬元,未盡相同。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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