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夫妻間贈與股票-免繳證券交易稅

基隆市林小姐問:夫妻間股票轉讓,是否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答覆:凡買賣股份有限公司經銀行簽證並發行之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證券交易稅,該項股票若因贈與取得者,非屬買賣行為,應免課證券交易稅。至於夫妻間因贈與轉讓取得股票,依遺產與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為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人可向所轄國稅局申報贈與該項股票,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憑此證明書即可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贈與過戶登記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2010/02/03 經濟日報】


夫妻間互贈股票,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夫妻間贈與股票非屬交易行為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凡買賣股份有限公司經銀行簽證並發行之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證券交易稅,另依該條例第3條規定,證券交易稅係向證券出賣人課徵,並由代徵人(證券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按千分之3稅率代徵,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另前揭股票若係透過遺產繼承受贈而取得,非屬買賣有價證券,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指出,夫妻間因贈與移轉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人可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再憑上開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變更過戶登記即可,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提醒,夫妻間互贈股票,免繳納證券交易稅,俾免因誤繳證券交易稅後再申請退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審查三科 簡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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