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3日 星期二

列報國外呆帳損失別忘取具相關證明文件

由於國際貿易往來已是企業常見的經營型態,不過企業經營外銷業務,難免發生海外客戶倒閉逃匿積欠貨款無法收回而產生呆帳損失情事,而營利事業應檢具何證明文件,才能獲得國稅局核認?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第六款第一目規定,屬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營利事業如果遇到此種情形,除具備催收等證明文件外,尚應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以作為認列呆帳損失之依據。

該局最近查核甲電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8百餘萬元,經查該筆損失係93年度外銷電子產品給某一國家進口商,該進口商因經營不善倒閉,帳款無法收取,甲公司僅提供出貨證明無法送達之催收證明文件,由於未能提示我國駐該國代表所出具之證明,與查核準則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2百餘萬元。

該局再次提醒,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如因國外客戶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除檢具無法送達之催收證明外,尚應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以作為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各營利事業若不熟悉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刁股長 06-229803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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