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5日 星期四

若1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或故意違反稅法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不適用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規定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或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元以下者,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1項規定,免予處罰。但同標準第24條規定,如果納稅義務人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或故意違反稅法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不適用減輕或免予處罰之規定。至於所稱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依照財政部76年10月2日台財稅第760156760號函釋,「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而言」。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該局轄內A公司共被查獲三次違章,分別於97年5月、9月及98年3月漏報銷售額各為12,500元、26,000元及34,500 元,則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其每期所漏稅額雖均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但因從97年5月至98年3月之1年度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所以第3次漏報銷售額34,500元部分,不適用減免處罰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處罰;又若該公司第3次(即98年3 月)被查獲之違章漏稅情事,係因為取得不實憑證金額34,500元虛報進項稅額而不是漏報銷售額,因與前述2次漏報銷售額之違章漏稅情事不同,則因A公司1年度內之相同違章事實未達3次以上,故該第3次查獲之虛報進項稅額違章應處罰鍰案件仍有減免處罰標準免予處罰之適用。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林苡妊 (04)23051111轉753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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