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6日 星期五

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性娛樂活動有售票收價者按5%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事業、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性娛樂活動且有售票收入者,無論有無辦理營業登記,均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課徵5%營業稅

該局說明,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應繳納營業稅,如屬未辦理營業登記之事業、機關、團體等應向其辦理活動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由該稽稽徵機關按其申報之銷售額,適用前揭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就其應納稅額發單課徵;若屬已辦理營業登記者,可由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坊間團體透過網路發起聯誼活動,並以銷售入場券(含餐飲場地費用)方式向參加人員收費,卻未依營業稅法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外,並另處罰鍰。

該局呼籲,未辦理營業登記之事業、機關、團體如經常性舉辦娛樂活動,對外銷售票券,收取代價,即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以免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補稅處罰。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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