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日 星期二

逃漏貨物稅-處罰變輕了

廠商即日起逃漏貨物稅的處罰將大幅下降,包括未辦廠商登記短漏報銷售價出廠數量等逃漏稅行為,漏稅裁罰倍數已從過去最高十倍,大降至只罰一到二倍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強調,貨物稅漏稅裁罰倍數是按漏稅額計算,過去每逃漏1元貨物稅,最高可處10元罰鍰;即日起,同樣的漏稅行為,罰鍰降為1到2元,且未裁罰確定的漏稅案件,均適用較輕的處罰規定,不再從重處罰。財政部已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倍數標準表屬於貨物稅第32條的裁罰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實施。

調降逃漏貨物稅廠商的漏稅罰鍰倍數,主要是配合立法院在去(98)年修正由立法委員蔡錦隆及羅淑蕾等提案修正的貨物稅條例第32條罰鍰倍數,由五倍至15倍,降低為一倍至三倍。

財政部說,修正前的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發生逃漏貨物稅情形者,除補稅外並處以五倍至15倍罰鍰,自79年修正後即未調整,立委認為社會環境變遷,處罰倍數已有調整修正必要,否則過高的罰鍰只會讓業者無法負荷。

修正後的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經總統令公告後,已在今(99)年11日生效,財政部因此配合調降稅務違章案件裁罰倍數標準表,將十大類貨物稅廠商較常出現的漏稅型態重新調整裁罰倍數,最高處罰倍數已不超過二倍。

舉例來說,貨物稅廠商雖已辦妥廠商登記,但卻未辦產品登記即生產貨物並出廠銷售,新的裁罰倍數是按所漏稅額處二倍罰鍰(過去為漏稅額的十倍)。但財政部表示,廠商只要在稅捐機關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產品登記,並已補繳稅款,或以書面或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則僅處一倍罰鍰。

財政部說,未辦廠商及產品登記者,最高也只按所漏稅額處二倍罰鍰。被查獲違章的廠商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已補繳稅款,或以書面等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1.5倍罰鍰。

【2010/02/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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