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7日 星期五

列報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土地租金支出,須該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人相同時,方可適用投資抵減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承租建築物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如該建築物與其所屬基地土地之所有權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者,土地租金部分非屬「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公司承租建築物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如該建築物與其所屬基地之所有權歸屬同一所有權人者,所支付之租金,不論是否就建築物及土地分別予以區分,均准予全額適用投資抵減。惟該建築物及其所屬基地土地之所有權如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者,土地租金部分非屬上開投資抵減辦法適用之範圍。
該局最近查核轄區內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租金1,600餘萬元,依該公司提示租賃合約,建築物與土地之所有權非屬同一所有權人,該土地租金1,000餘萬元,遭該局依上開要點規定剔除否准適用投資抵減。
北區國稅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抵減支出時,務必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核實列報,俾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2/26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外牆、屋頂等出租收入,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的屋頂、外牆出租或將停車位租給住戶以外的人使用,所收取的租金屬於營業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依法立案登記的機關團體,因此不能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的規定。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的屋頂出租等營業收入,應以該營業收入減除與該營業有關的成本費用後申報為所得額,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該所得因係作為公寓大廈的管理、修繕費用,並無盈餘分配的問題,故可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亦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另外,辦理結算申報時,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支出,如同時與大廈本身的管理活動及營業活動有關,應依其支出性質,採前後年度一致且不重複列報的方式,按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行劃分出營業活動必要及合理的成本費用,再由稽徵機關依申報情形核實認定。至於對住戶收取之公共基金、相關管理費用及其孳息,因非屬營業收入,可以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各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舉辦表演活動課徵營業稅事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舉辦音樂會等表演活動之門票收入應如何報繳營業稅?以及發送招待券貴賓券是否也要計算營業稅?
該局說明,如以舉辦表演活動為其經常性業務,無論是否為營利事業,皆應辦理營業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係臨時性活動,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自應將該活動之門票收入覈實申報,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除依據財政部77年11月9日台財稅第770520444號函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主辦(演出)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活動,其應納之營業稅,按1%稅率查定計算課徵者外,應將銷售額按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扣減進項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發單補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舉辦表演活動所發售之票券,如有招待券、貴賓券或10元券等以較時價偏低價格銷售者,並非以該較時價偏低價格為其銷售額,主管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3條規定,按該活動一般票券最低價格核定調整計算;如活動票券係無償贈與者,應視為銷售,亦以前開方式計算銷售額。
該局提醒,各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舉辦表演活動,應將銷售額按上述相關規定報繳營業稅,稽徵機關亦將加強稽徵以促使誠實申報,維護租稅公平。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2/26


98年度綜所稅有關退職所得定額免稅與應稅所得之計算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詢問未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員工將於98年3月退休,其服務年資20年,一次領取之退休金500萬元,如何計算應稅之退職所得。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屬退職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97年12月29日公告9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98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98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所詢案例,該員工領取退休金500萬元,其中3,380,000元〈169,000元×20年〉以下部分,免稅;超過3,380,000元,未達6,780,000元〈339,000元×20年〉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因此該員工應稅之退職所得額為810,000元〔〈5,000,000元-3,380,000元〉÷2〕。


審查二科 顏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2/26


2009年2月26日 星期四

父母親將自有財產無償移轉或高價低賣給子女或他人,原則上均涉及贈與,應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父母親將自有財產無償移轉或高價低賣給子女或他人,原則上均涉及贈與,應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查核A君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 A君為未成年人具外國籍身分,自行以外僑身分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因A君的父母均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是以A君的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須與其父母合併申報,爰將A君改列扶養親屬併其父母之申報案。經深入查核發現A君在95年度取有某甲公司高達約500萬元的股利所得,因A君於當時未成年人,有如此鉅額股利,顯見其持有該公司之股票金額應有數千萬元,對照其年齡顯屬特殊,為進一步了解,乃先調閱A君之前2年度之所得資料,卻發現A君93及94年度所得合計僅約1千元,而其父母在該2年度取得甲公司股利高達數千萬元,而95年度取得該公司股利卻有減少,而與A君取得鉅額股利,呈現消長之情況,該局乃就此查核態樣,朝向父母有將股票無償移轉其子A君,涉有逃漏贈與稅查核,經調查後,發現A君持有之上開股票,係以A君名義購置,惟無法證明其有3千餘萬元資金支付款項,乃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核定A君父母各贈與1千6百餘萬元,核定課徵贈與稅各300餘萬元。
該局指出,父母親將自有財產無償移轉或高價低賣給子女或他人,原則上均涉及贈與,而本案是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卻無法舉證購入資金屬其所有,經該局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視同贈與,而核課贈與人贈與稅。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2/25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之事實,不予認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之佣金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款規定,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核實認定。亦即佣金支出之認列,應以經紀人、代理商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與經營業務有關且為必需之費用。
該局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與代理商乙公司簽訂居間仲介契約,並按合約內容支付佣金及取具憑證,惟該代理商乙公司實際為甲公司之關係企業,且提供之服務為推廣業務,並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事實,爰剔除甲公司佣金支出。甲公司不服,主張確已按合約支出佣金且已取得符合查核準則規定之憑證,經申請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佣金之給付係以仲介勞務之提供為斷,代理商既未提供任何仲介勞務,自無需給付佣金,而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時,除必須確實支付及取得符合相關稅法規定之憑證外,具有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之事實始得認列之依據。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2/25


學校的宿舍費可申報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寒假結束了,學校陸續開學,學生於申請學校宿舍時,其註冊所繳納的宿舍費,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減除,家長或學生應妥為保存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
  該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持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6小目規定,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已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子女如在外就學,應蒐集並保存好可明確劃分學費及宿舍費之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次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可派上用場。
審查二科 郭科長 06-2223111轉120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2/25


營利事業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的支出,應列為交際費,不得以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改列為其他費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參加說明會之支出應列為交際費科目,不得以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列報為其他費用。
  營利事業年度中發生各項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其性質列報於各項費用科目中,不得以原科目已超過規定限額,即列報於其他科目。
  該局轄內以銷售生技產品為業之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費用科目之金額高達新臺幣1,000多萬元,經查核相關帳簿憑證發現,為參加國內外有關產品研討會議及參觀工廠之費用,且參加人員為公司之客戶,甲公司說明該等支出係為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參加國內外的大型產品說明會,為規避交際費超過所得稅法限額之規定,而列報於其他費用科目。該局乃依其性質將其轉正為交際費核認,並剔除超限核定補徵200餘萬元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列報費用,營利事業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的支出,應列為交際費,不得以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改列為其他費用。以避免遭補稅或處罰,增加徵納雙方困擾。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溫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8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納稅義務人依法不得列報已滿20歲或未滿60歲之其他親屬免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叔叔免稅額77,000元。該局以列報扶養親屬,如係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之其他親屬或家屬,需滿60歲且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得列報減除免稅額,其叔叔當年度未滿60歲,自不得列報減除,乃否准認列。
  王君不服,主張其叔叔單身且殘障,雙親年邁,且無領取殘障津貼,只能由其扶養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王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王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之規定,列報為扶養親屬之免稅額者,除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外,尚須具備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而無謀生能力者始足當之。經查王君之叔叔係42年出生,95年度自非屬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而無謀生能力之人,顯與該條項所定免稅額列報之要件不符。縱如王君所稱其叔叔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渠父已72歲且罹患癌症,及唯一兄長亦係殘障人士均無法工作,而由其與之共同生活並予以扶養照顧,惟基於租稅法定主義之原則,亦禁止類推適用得列報免稅額,乃判決王君敗訴。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縱確有扶養已滿20歲但未滿60歲其他親屬之事實,依法仍不得列報該項免稅額。
法務二科吳科長  06-229809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09年2月25日 星期三

彌陀鄉劉先生問:營業用之小客車轉供自用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答覆: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轉供營業人固定資產自用,應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該項自行開立發票之進項稅額,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抵銷項稅額。但如該自用乘人小客車,營業人原即供贈品或轉供固定資產自用,且以捐贈或固定資產科目列帳,其原始取得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2009/02/25 經濟日報


人才培訓支出與業務無關,遭到補稅

政府為鼓勵公司培育受雇員工,以提升國內產業界的生產技術,發展更精密及高難度技術的新興產業,並突破我國在邁向現代化技術密集產業之瓶頸,對公司人才培訓支出符合規定者,除了可列為營業費用之訓練費外,還可以用來抵減30%之稅額,南區國稅局在97年度就核准了401家公司適用人才培訓投抵,核准抵稅金額更高達6,700多萬元。
  不過政府的美意卻導致許多公司浮報該項支出,偏離了真正抵稅優惠的立法意旨。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共列報人才培訓支出5百餘萬元中有一筆大額的國外訓練費用共3百多萬元,經深入查核,係任職於公司僅有2個月之員工林君出國進修,由公司補助其學費、旅費及相關膳雜費用,該員工係公司負責人的兒子,由於其進修的學校係美國知名大學的營建工程研究所,與公司經營食品及飲料製造業顯不相關,遭國稅局剔除補稅近1百萬元。
  該局表示,公司人才培訓支出必須是為促進產業升級所需要而培育受雇員工,由公司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聯合辦理,且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才可適用投資抵減,所以公司所支付的訓練活動費用,如有訓練內容與促進產業升級及公司業務無關,或訓練對象非受雇員工、或受託代訓機構不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之規定,均無法適用抵稅的優惠。
   該局特別提醒列報人才培訓支出之公司,要密切注意投資抵減的相關規定,以免喪失抵稅權益。
審查一科許股長  06-229803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2/24


廠商如產製酒類半成品出廠,應於產製前辦理產品登記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菸酒產製廠商注意,產製酒品未於開始產製前向國稅局辦理產品登記出廠,依規定將予補稅處罰。


該局日前查獲轄內某菸酒產製廠商產製高粱酒等酒品,尚未裝瓶即以桶裝方式出廠。廠商主張,該桶裝酒品均為半製品,未裝瓶固封當非成品。惟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已超過百分之0.5,縱未分裝、包裝,但已符合菸酒稅法規定之「酒」品定義,其未依規定於開始產製前向國稅局辦理產品登記,報繳菸酒稅,即將該桶裝高粱酒移運出廠,除補菸酒稅外,尚遭處罰鍰。


該局表示,依菸酒稅法、菸酒稅稽徵規則、菸酒管理法及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規定,產製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所稱酒(類)產品包含酒類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是以,上述桶裝酒品即屬上開規定之酒品,雖未裝瓶固封、包裝成,惟如需出廠供其他廠商分裝、包裝或用作產製成另一應稅酒品,即應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報繳菸酒稅。


南區國稅局呼籲廠商,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發生前項違反稅法規定的情事,並在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辦理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 曾科長 (06)229804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2/24


廠商如產製酒類半成品出廠,應於產製前辦理產品登記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菸酒產製廠商注意,產製酒品未於開始產製前向國稅局辦理產品登記出廠,依規定將予補稅處罰。
  該局日前查獲轄內某菸酒產製廠商產製高粱酒等酒品,尚未裝瓶即以桶裝方式出廠。廠商主張,該桶裝酒品均為半製品,未裝瓶固封當非成品。惟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已超過百分之0.5,縱未分裝、包裝,但已符合菸酒稅法規定之「酒」品定義,其未依規定於開始產製前向國稅局辦理產品登記,報繳菸酒稅,即將該桶裝高粱酒移運出廠,除補菸酒稅外,尚遭處罰鍰。
  該局表示,依菸酒稅法、菸酒稅稽徵規則、菸酒管理法及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規定,產製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所稱酒(類)產品包含酒類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是以,上述桶裝酒品即屬上開規定之酒品,雖未裝瓶固封、包裝成,惟如需出廠供其他廠商分裝、包裝或用作產製成另一應稅酒品,即應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報繳菸酒稅。
  南區國稅局呼籲廠商,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發生前項違反稅法規定的情事,並在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辦理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曾科長  (06)229804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2/24


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得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之適用疑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修正條文業於98年1月21日公布,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指出,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公司,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98年5月1日至6月1日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有關規定,確實依法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稽核科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2/24


2009年2月24日 星期二

自然人憑證有效期限到期者,可辦理展期3年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電子化/網路化政策,並因應e世代潮流趨勢,今年除了各國稅局賡續積極推動所得稅網路申報外,全國各戶政事務所亦積極配合推廣民眾申辦內政部自然人憑證IC卡,且為提高民眾申請自然人憑證IC卡之意願,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採隨到隨辦之發證服務。
該局說明,內政部自92年4月30日起開始核發自然人憑證,憑證效期為5年,已申辦自然人憑證並於97年度陸續到期者,可免費辦理展期3年。辦理展期方式為效期屆滿前60天可上網或赴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展期,效期屆滿後3年內,只能臨櫃辦理展期。相關展期作業規定,請上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站(
http://moica.nat.gov.tw)參閱並辦理自然人憑證展期。
該局指出,內政部自然人憑證IC卡提供網路報稅等多用途線上應用服務,籲請憑證將到期者記得展期;尚未申請自然人憑證IC卡且設籍臺北市年滿20歲之納稅義務人,儘早申辦,以享便捷優質的報稅服務。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2/24


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與所得額標準二者不同,適用時應請注意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九十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業經財政部98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0577460號令訂定發布。依該要點第二點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達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額者,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國稅局另外表示,依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達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以上,稽徵機關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予以核定。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純益率標準,係指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之純益率,而所得額標準指的是損益表之淨利率,二者不同,適用時應請注意,以免調整錯誤而無法適用。【#058】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加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素禎
聯絡電話:(07)3614111分機521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2/24


民眾檢舉逃漏稅,請提供具體事證以利稽徵機關查處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部分民眾主動檢舉他人逃漏稅,惟檢舉人並未提示具體違章漏稅事實與相關證據資料,檢舉人不能僅憑本身臆測或引用報章網路刊載內容提出檢舉,必須有具體事證,否則難以有效防杜逃漏懲處不法,又容易造成徵納雙方困擾,對國家稅收亦無助益。
財政部為使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一致起見,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統一規範檢舉案件查辦處理原則,依該要點第13點之規定,檢舉人檢舉逃漏案件時,稽徵機關應先查明檢舉內容是否具備以下資料:1.被檢舉人姓名及住址。2.被檢舉人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3.被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又第16點規定「檢舉書應詳予查核其是否具備第13點所規定之事實,如經調查不實者,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或認無調查必要者,得免議存查,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檢舉人。」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民眾,若發現違法逃漏稅捐情事,歡迎主動提出檢舉,檢舉時務必具備人、事、時、地、物之要件,也就是被檢舉人姓名、地址、違章漏稅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短漏報所得之金額及證據,以及可供調查之資料與線索,以利查緝遏止不法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
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陳霈禎(07)5215258分機663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2/24


已逾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期限之扣繳義務人,請儘速辦理補填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私人團體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扣繳、免扣繳憑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處罰或減輕罰鍰:
一、 免扣繳憑單:
(一)於填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10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且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之30%者,免予處罰。


(二)自動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不符前揭免罰條件,按給付總額之2分之1處罰,最高750元。


二、 扣繳憑單:
(一)於填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10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且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之30%者;或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其扣繳稅額在新臺幣6,000元以下者,均免予處罰。


(二)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不符前揭免罰條件,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所以按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十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如扣繳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裁撤、變更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10日內及所得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時,須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並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辦理申報;另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內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已逾期,請儘速自動補填報。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柳秀英(07)7256600分機725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2/24


預告期間工資或基於對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所加發之款項課稅疑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同法第17條規定給付之資遣費,是否應列入員工年度薪資所得另退休時公司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因素之考量所加發之款項應否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8月9日台財稅第83160430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兼具資遣費性質。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凡個人所領取之資遣費係屬退職所得,應依所得稅法對退職所得「定額免稅」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金額,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又財政部89年2月2日台財稅第0880451483號函釋規定,事業、團體及組織員工退職時,除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事業、團體及組織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因素之考量所加發之款項,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預告期間之工資資遣費皆屬退職所得,退休時公司因其辛勞與貢獻所加發之款項亦屬退職所得,應合併計入退職所得計算,若低於定額免稅者,扣繳單位則不用開立扣繳憑單,超過部分則需依法開立扣繳憑單,併入該受資遣或退休員工年度所得課稅;另若是所得類別開立錯誤,誤為薪資所得,亦請扣繳單位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以享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權益。


萬華稽徵所 李股長 (02)23042270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2/24


各類所得憑單更正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已於98年2月2日截止,申報後若發現申報資料有誤,應儘速辦理更正。


該局說明,所得憑單申報資料錯誤申請更正時,除應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外,依錯誤情況分別應檢附相關資料:
一、更正如不涉及金額變更,原申報書金額無誤,例如:所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地址填寫錯誤者,需檢附:
(1)所得人身分證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2)更正前、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或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


(3)原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股利憑單申報書或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影本。


二、更正如涉及原申報書金額、所得類別更正或所得分割成兩個或以上不同人者,需檢附:
(1)帳簿及正確金額之證明資料,如薪資印領清冊、租賃契約書或收據費用帳等相關憑據資料。


(2)更正前、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股利憑單申報書或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


(3)更正前、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或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
(4)涉及扣繳稅額之更正另附該扣繳稅款繳款書。


該局進一步表示,扣繳單位若採電子(媒體或網路)申報則尚需注意:
一、採媒體申報之扣繳單位申請更正時,原則以人工方式並檢附前揭相關資料辦理更正;惟於稽徵機關媒體申報資料收檔前,准予辦理媒體更正,但退查或更正筆數多者,須於98年3月10日前辦妥媒體更正,原申報媒體磁片或光碟片不予抽換,且為保留原申報檔案資料完整性,錯誤磁片不予退還。


二、採網路申報之扣繳單位申請更正時,請檢具網路申報回執聯及申請更正各項資料所需文件,由所屬稽徵機關受理收件並審查有無違章情形,再由申報單位選擇採用下列2種方式之一辦理更正:
(1)申報單位如欲註銷所有網路申報資料,改採媒體申報,尚須檢具媒體檔案遞送單、完整正確資料檔案(磁片或光碟片)及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書或股利憑單申報書全份,由所轄國稅局註銷申報單位所有網路申報資料,並依媒體申報程序,辦理後續作業。


(2)申報單位如欲註銷網路申報資料錯誤部分,改採人工申報,尚須檢具人工申報專用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報核聯及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書或股利憑單申報書全份,由所轄國稅局註銷網路申報資料錯誤部分,並依人工申報程序,辦理後續作業。


該局呼籲,各申報單位應確實依據相關規定申報各類憑單,若發現申報資料有誤時,應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依上揭方式辦理更正,以避免徵納雙方之困擾並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資料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21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2/20


存貨跌價損失列報之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受到國際金融海嘯影響,最近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存貨於年底採LCM(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後若有跌價損失,於營所稅申報時究竟可不可以認列?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之估價,以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時價為準;又同法第46條規定,稱時價者,指在決算日該項資產之當地市場價格。故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有存貨跌價損失,必須有成本高於時價之事實,並能提出決算日該存貨之當地市場價格,即可獲認定。過去國稅局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常發現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決算日當天之市場價格,而遭國稅局剔除所列報之存貨跌價損失,導致課稅所得額增加而有補稅之情形,非常可惜。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目前對於「時價」或「當地市場價格」係參酌下列情況認定: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進口原料得以年終最後正常進貨量之進貨成本為時價;其屬預備外銷之製成品,得以年終最後正常銷售量之銷售價格為時價;如無銷售價格者,得以當年度最後接獲之國外信用狀或訂單之價格為時價。


三、進口貨物得以同期海關完稅價格換算時價。


四、獨立不動產估價師出具之估價報告或公證機構出具之鑑價報告。


五、其他客觀之市場價格。


六、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當月份時價。


該局說,雖然去(97)年第4季國際原物料價格大幅下跌是眾所週知的事,惟為避免徵納雙方對時價認定上發生爭議,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存貨跌價損失者,應備妥決算日當天之市場價格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日後查明認定。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結算申報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王復慧 04-23051111轉713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2/23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無償取得之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取得時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減除成本

個人出售因繼承受贈無償取得之房屋,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而所稱房屋時價,依財政部解釋,應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基準。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所稱繼承受贈房屋之時價如何認定,納稅人往往有究竟以市場價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減除成本之疑義。蓋因贈與稅為所得稅之補充稅,而贈與人贈與房屋時,係由贈與人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繳納贈與稅,因此,受贈人嗣後出售受贈之房屋,如改以受贈時之房屋市場價格為減除成本,將產生受贈時房屋之市價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之差額,既不課徵所得稅亦不課徵贈與稅之不合理現象,是依財政部解釋,應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受贈時房屋之時價。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出售受贈之房屋及土地,獲有1千萬元之價款,其中房屋價款為3百萬元,按該成交價額減除甲君受贈時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1百萬元,及改良、移轉費用10萬元後,餘額190萬元即為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人,個人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房屋者,通常亦併同取得土地,嗣後如將房屋及土地併同出售時,不要因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而疏忽漏報應課稅之房屋交易所得。

審查三科 曾科長 06-2223111-8043
南區國稅局


2009年2月23日 星期一

生存配偶在遺產稅核課確定前,遺產總額仍可主張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依此規定,生存配偶若欲申請該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5年內為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財政部核釋放寬此類案件之申請期限,生存配偶倘未在被繼承人死亡後5年內主張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請求權業罹於消滅時效,繼承人如不為時效完成之抗辯且同意履行給付時,只要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書,在遺產稅核課確定前申請扣除者,稽徵機關可予受理;惟如遺產稅業經稽徵機關核課確定者,則不適用。


該局另提醒民眾注意,生存配偶行使請求權後,繼承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核准函後之2年內履行是項財產變動請求權價值財產交付或辦理移轉登記,繼承人如未就相當該項請求權價值之財產交付生存配偶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稽徵機關就該項補稅之事實,於繼承人未辦理財產交付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內均可補徵遺產稅,民眾不可不慎。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李旻靜 04-23051111轉222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2/23


向法院提存之租金,於何時扣繳及歸戶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公司會計人員詢問,公司承租之房屋所給付之租金,因房東死亡,繼承人拋棄繼承,因而將租金提存於法院,應於何時扣繳稅款並於何時開立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執行業務所得者之報酬…等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另依財政部61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30575號令規定,向法院提存之租金出租人領取時才歸戶課稅。


該局指出,公司租賃房屋係為營業使用,其應付之租金若因繼承人拋棄繼承而拒領,公司向法院提存時,依法給付性質,自應依上開稅法規定,於每次提存時扣繳稅款;惟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繳填發扣繳憑單,應於備註欄內註明該筆租金係向法院提存,暫緩送財稅資料中心歸戶課稅,俟該筆租金被領取時,再送財稅資料中心合併納稅義務人領取年度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萬華稽徵所 李股長 (02)23042270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2/20


2009年2月16日 星期一

98年遺產及贈與稅法增修前後贈與稅免稅額及稅額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係於同年1月23日起生效,有關贈與稅部分,本次修正主要係將免稅額提高為220萬元,並改採單一稅率10﹪


該局說明,由於遺產及贈與稅修正條文係於98年1月23日起適用,故贈與行為發生於生效日以後者才有修正後規定之適用,而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2日以前仍應適用舊法規定。換言之,98年度之贈與,其稅額計算方式會因贈與行為發生於修正條文實施前後而有不同。


一、如初次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3日以後(亦即98年1月22日以前無任何贈與行為發生)之98年度贈與案件,贈與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及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按10﹪稅率計算之稅額,即為全部應納贈與稅額,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二、如初次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2日以前之98年度贈與案件
(一)98年1月22日以前之贈與,其免稅額仍為111萬元,且依4﹪至50﹪之累進稅率計算贈與稅額。


(二)98年1月23日以後所發生之贈與,其可扣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減除已使用之免稅額度,至應納贈與稅額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1.如98年1月22日以前已贈與300萬元,其贈與總額已超過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則修法前所繳納之贈與稅額不予扣除或退還;至98年1月23日以後如再發生贈與行為尚可使用免稅額度為109萬(220萬-111萬),應納贈與稅額則為超過109萬元部分之贈與額×10%。


2.如98年1月22日以前已贈與80萬元,其贈與總額尚未超過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至98年1月23日以後如再發生贈與行為尚可使用免稅額度為140萬(220萬-80萬),應納贈與稅額則為超過140萬元部分贈與額×10%。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3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2/16


要保人移轉保單價值,涉及贈與行為,小心補罰上身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退休金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外孫被保險人自己要保人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保單,歷年來均自其所有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嗣其死亡前住院期間,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本人,惟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等保單價值。


南區國稅局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要保人所有。本案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其自己應得之保險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自己財產之無償移轉,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除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金額624萬餘元,補徵贈與稅48萬5千餘元外,另涉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行為,尚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係財產之無償移轉,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切勿抱持著僥倖的心態,否則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並再加處罰鍰,就得不償失了。


稽核科 楊科長 06-229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2/16


2009年2月13日 星期五

高級自用轎車購置形式轉為營業租賃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置「高級自用轎車」,其取得之進項稅額應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之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將融資租賃(即資本租賃)之購車形式轉成營業租賃,以進項憑證提出扣抵,將涉及虛報進項,除補徵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依前揭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釋規定,租賃業購買乘人小汽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予他人使用時,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所謂融資租賃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之規定如下: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
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


該局說明,財政部81年1月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非屬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但若所稱購買高級自用轎車,購置形式雖轉為營業租賃,惟如非因業務所需,取得之進項憑證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原為分期付款(或融資租賃)購車經車商遊說改以營業租賃形式,若實質為融資租賃仍不得扣抵,仍請營業人注意以上規定,以免因誤解而造成徵納雙方爭議。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落實愛心辦稅,有效減少行政救濟案件,稽徵機關正擬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加強輔導營業人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作業輔導計畫」,將針對會計制度不健全或不諳稅法規定等營業人進行說明、輔導。


該局籲請營業人若有疑義可事先徵詢所在地稽徵機關相關申報扣抵事宜,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4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2/13


修正前後遺產稅應納稅額之計算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98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同年1月23日開始生效,即自98年1月23日(含當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可以適用新法。


該局說明,本次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條文中,與遺產稅應納稅額計算有重大影響的包括:免稅額提高為1,200萬元10%單一稅率之適用。為使納稅義務人對遺產稅如何計算及其稅率之適用有進一步的了解,該局特別編製不同期間稅額計算有關之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一覽表,並放置於該局網站以供瀏覽查閱。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事實發生在98年1月23日(含當日)以後之遺產稅案件,始可適用修正後之法令,如屬發生在法案修正公布施行前之案件,仍應適用繼承事實發生時之行為時法令規定,計算遺產稅應納稅額課稅。該局並呼籲納稅義務人留意,不論法律修正公布施行前、後發生之繼承案件,均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之法定申報期限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逾期申報而遭受處罰鍰。


審查二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