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7日 星期五

98年度綜所稅有關退職所得定額免稅與應稅所得之計算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詢問未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員工將於98年3月退休,其服務年資20年,一次領取之退休金500萬元,如何計算應稅之退職所得。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屬退職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97年12月29日公告9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98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98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所詢案例,該員工領取退休金500萬元,其中3,380,000元〈169,000元×20年〉以下部分,免稅;超過3,380,000元,未達6,780,000元〈339,000元×20年〉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因此該員工應稅之退職所得額為810,000元〔〈5,000,000元-3,380,000元〉÷2〕。


審查二科 顏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2/2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