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6日 星期四

父母親將自有財產無償移轉或高價低賣給子女或他人,原則上均涉及贈與,應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父母親將自有財產無償移轉或高價低賣給子女或他人,原則上均涉及贈與,應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查核A君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 A君為未成年人具外國籍身分,自行以外僑身分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因A君的父母均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是以A君的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須與其父母合併申報,爰將A君改列扶養親屬併其父母之申報案。經深入查核發現A君在95年度取有某甲公司高達約500萬元的股利所得,因A君於當時未成年人,有如此鉅額股利,顯見其持有該公司之股票金額應有數千萬元,對照其年齡顯屬特殊,為進一步了解,乃先調閱A君之前2年度之所得資料,卻發現A君93及94年度所得合計僅約1千元,而其父母在該2年度取得甲公司股利高達數千萬元,而95年度取得該公司股利卻有減少,而與A君取得鉅額股利,呈現消長之情況,該局乃就此查核態樣,朝向父母有將股票無償移轉其子A君,涉有逃漏贈與稅查核,經調查後,發現A君持有之上開股票,係以A君名義購置,惟無法證明其有3千餘萬元資金支付款項,乃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核定A君父母各贈與1千6百餘萬元,核定課徵贈與稅各300餘萬元。
該局指出,父母親將自有財產無償移轉或高價低賣給子女或他人,原則上均涉及贈與,而本案是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卻無法舉證購入資金屬其所有,經該局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視同贈與,而核課贈與人贈與稅。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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