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7日 星期五

列報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土地租金支出,須該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人相同時,方可適用投資抵減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承租建築物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如該建築物與其所屬基地土地之所有權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者,土地租金部分非屬「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公司承租建築物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如該建築物與其所屬基地之所有權歸屬同一所有權人者,所支付之租金,不論是否就建築物及土地分別予以區分,均准予全額適用投資抵減。惟該建築物及其所屬基地土地之所有權如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者,土地租金部分非屬上開投資抵減辦法適用之範圍。
該局最近查核轄區內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租金1,600餘萬元,依該公司提示租賃合約,建築物與土地之所有權非屬同一所有權人,該土地租金1,000餘萬元,遭該局依上開要點規定剔除否准適用投資抵減。
北區國稅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抵減支出時,務必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核實列報,俾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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