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5日 星期三

人才培訓支出與業務無關,遭到補稅

政府為鼓勵公司培育受雇員工,以提升國內產業界的生產技術,發展更精密及高難度技術的新興產業,並突破我國在邁向現代化技術密集產業之瓶頸,對公司人才培訓支出符合規定者,除了可列為營業費用之訓練費外,還可以用來抵減30%之稅額,南區國稅局在97年度就核准了401家公司適用人才培訓投抵,核准抵稅金額更高達6,700多萬元。
  不過政府的美意卻導致許多公司浮報該項支出,偏離了真正抵稅優惠的立法意旨。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共列報人才培訓支出5百餘萬元中有一筆大額的國外訓練費用共3百多萬元,經深入查核,係任職於公司僅有2個月之員工林君出國進修,由公司補助其學費、旅費及相關膳雜費用,該員工係公司負責人的兒子,由於其進修的學校係美國知名大學的營建工程研究所,與公司經營食品及飲料製造業顯不相關,遭國稅局剔除補稅近1百萬元。
  該局表示,公司人才培訓支出必須是為促進產業升級所需要而培育受雇員工,由公司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聯合辦理,且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才可適用投資抵減,所以公司所支付的訓練活動費用,如有訓練內容與促進產業升級及公司業務無關,或訓練對象非受雇員工、或受託代訓機構不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之規定,均無法適用抵稅的優惠。
   該局特別提醒列報人才培訓支出之公司,要密切注意投資抵減的相關規定,以免喪失抵稅權益。
審查一科許股長  06-229803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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